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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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嘉城执法201057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和办案能手评选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城管执法分局,市局机动大队:为总结五年来开展案例评析制度经验,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能力,现将修订后的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和办案能手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和办案能手评选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办案质量和办案能

2、力,总结五年来在市区城管执法系统开展的案例评析制度和办案能手评选制度的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和办案能手评选办法: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精神,以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为要求,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不断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培育办案能手,树立办案标兵。通过开展案例评析和办案能手评选活动,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和减少因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不当引起的行政争议,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一步增加执法程序意识和执法责任意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全面推进

3、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深入开展。二、参评对象(一)案卷评查单位。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执法分局、市局机动大队所承办的一般程序案件。(二)“办案能手”评选对象。“办案能手”评选对象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的主要承办人、案件审理人员。三、标准(条件)(一)案卷评查标准。按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对案卷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标准和细则见附表。(二)“办案能手”评选条件。1基本条件。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六条禁令”;办案公开、公正、公平,在执法工作中未出现有责投诉;办理或审理的案件,未出现行政复议被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诉

4、讼未出现败诉的。2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办案思路正确清晰,能综合运用多种办案手段和方法;能查处他人难以查处的违法案件;对执法难题提出具有指导意义的查处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突破性进展的。3有较高的办案效率。能积极主动查处违法案件,执法效果明显,在管辖范围内环境秩序较好;在单位时间里查处案件数量较多,贡献突出,一般程序案件查处量达标准3倍以上;对查获的案件在7日内完成案件调查或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上级领导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的。4有较好的办案质量。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经审理无明显缺陷的;文书制作规范标准;处罚建议与批准决定无差距;法制机构审理无暇疵。“办案能手”

5、的具体评分标准和细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四、评选方法(一)市局成立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区(分)局、机动大队分管领导和法规监督处相关人员为成员组成,负责案卷的评查和“办案能手”人员的审查等工作。下设案卷评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监督处)。(二)案例评析方法。1案卷来源。各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20日前选送1宗案件报市局法规监督处;同时,市局法规监督处可视情随机抽查12宗。2案卷评查工作办公室初评,推荐20宗报案卷评查领导小组,评出年度“十佳案例”,最后报局领导研究确定。(三)“办案能手”评选方法。1“办案能手”每年评选一次;2“办案能手”评选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6、由单位推荐12名候选人,并附有书面材料报市局法规监督处;3市局法规监督处根据评选条件和有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审议,最后报局领导研究确定。五、奖惩规定(一)对被评为年度“十佳案例”予以通报表彰。(二)对被评为“办案能手”称号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三)评选结果纳入城管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六、市局关于印发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例评析和办案能手评选制度的通知(嘉城执法200640号)即日废止。 /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序号评 查类 别评 查项 目分值评 查 内 容 和 要 求评 分 细 则备 注一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办 理 质 量主体 部分1

7、0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3.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4.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1.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扣100分。3.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4.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被处罚对象认定不

8、当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扣10分。事实 部分10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5.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分。2.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3.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认定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10分;记载内容不全

9、的,每缺一项扣3分。4.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缺一项扣5分。5.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扣5分。6.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5分。7.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分。一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办 理 质 量证据 部分101.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提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3.案卷中应附有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

10、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4.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听证等笔录内容有改动的,须由被检查或被询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1.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扣100分。2.主要证据错误,导致当事人身份或者事实认定错误的,扣100分。3.不按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扣100分;证据搜集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发现一处扣5分。 4.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应当提取不提取的,缺一项扣3分。 5.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内容有改动,未经被检查、询问的当事人或听证参加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的,发现一处扣3分。6.检查笔录等书证材料

11、时间、地点记载错误或前后不一致的,发现一处扣3分。说理 部分10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1)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应当陈述清楚;(2)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3)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处罚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予以说明;(5)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理由和依据。2.说理应简洁明了、用词准确,逻辑性强。1.行

12、政处罚文书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采信以及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未作任何阐述的,扣10分;虽作阐述但阐述事项逻辑关系颠倒或阐述不清的,扣5分。2.认定事实时未对证据形式和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的,扣3分。3.对违法行为定性和量罚时,未对适用的法律依据(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进行阐述的,扣10分;阐述不完整的扣5分。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未作阐述的,扣3分;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未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理由的,扣5分;阐述不充分的,扣3分。5.在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未说明相应

13、的裁量理由和依据的,扣5分。6.说理性内容文字、数字、文义、语法、逻辑等存在明显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适用法律依据部分10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2.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正确、现行有效,符合法律适用原则。3.执法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引用依据条、款、项内容准确、完整。1.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0分:无法律依据;适用失效的法律依据;应当适用A法律的适用了B法律;应当适用A条款的适用了B条款;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有抵触时,上位法有规定不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有规定不适用特别法、新法有规定不适用新法的。

14、2.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5分。3.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5分;引用依据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扣5分。一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办 理 质 量行政 执法 程序 部分30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执法程序规范。2.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

15、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执法文书上有记载和确认。5.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签的理由,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返还物品。7.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送交有关负责人逐级审查、签署意见。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并有移送记录。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0.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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