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及合同维护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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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合同及合同维护应注意的问题前言部分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尽量合法、合理地占据合同有利位置。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应重复或遗

2、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来往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专题。关于合同结构一、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合同编号和签约地点。二、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

3、确;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三、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关于分要点 1.合同主体资格问题1.1合同书应使用合同专用章或法人章,公司及下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公司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1.2有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生效之文书,若未加盖单位印章的,应确保系亲笔签名或有合法依据可证实其真实有效性;1.3除非有确切的文书已经证明具有代理权,签单时应要求委

4、托代理人出具相应授权书并附于合同;1.4分公司等公司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主体最终为总/母公司。在与其进行交易时应考量其母公司的资信情况及可能因地域关系增加的诉讼成本。2.遵循民事意思自治的原则,约定事项如果涉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取得第三人书面同意或履行权益通知手续。否则,不能对该第三人产生效力。3.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地及诉讼管辖3.1履行方式将影响履行地的确定,并引导出诉讼管辖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5、。在没有协议管辖时,应视情势许可,尽量明确地直接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明确约定履行地为我公司所在地;3.2买卖合同纠纷中,除双方协议管辖外,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为管辖依据;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除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地外,以加工承揽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签约时应参照以上第1项灵活运用;3.3管辖协议的选项: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和标的物所在地。协议管辖和仲裁条款不能同时使用,否则均无效。实例中把“起诉方所在地”、“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认为是约定在原告所在地起诉;3.4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先约定合同签

6、订地为浙江.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然后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3.5另外,协议管辖不得涉及行政级别名称(如杭州法院等)、不得违反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否则将导致约定无效;管辖协议应以“xx地法院”的形式表达;3.6管辖协议第一选择:a.由合同签订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法院管辖;b.直接约定由我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c.由原告(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二选择:确定对我司有利的履行方式及履行地,并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三选择:不约定;末选:被动接受对方的管辖选择;3.7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

7、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各单位主管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呈报。4.质量瑕疵担保责任、验收条款与质量保证期的关系4.1保修期不同于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属于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范畴,作为卖方时应尽量使用保修条款,反之则选用质量保证条款;4.2作为卖方时,必须与对方约定尽量即时或较短时间的质量、数量验收条款和异议条款,并约定,逾期无异议或私自开机使用的,为质量合格;4.3在接收客户验收单时应注意客户单位及其代理人盖章或签字的有效性,特别是应确保非法定代表人签章具有合法的验证依据,如法人授权凭证、历史合同文件等;5所有权转移和标的物安全风险的承担

8、问题5.1依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5.2当事人自主约定时主要有两种情形:所有权保留(付清全款时转移)和合同成立时转移。卖方应尽量择取所有权保留条款,并约定在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选择使用所有权保留条款,也可以选择要求买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5.3标的物安全风险法定在交付时转移。在适用所有权保留条款时,所有权人和风险承担人恰是合同当事各相对方,应注意。6.结算方式及条件6.1结算应择取不依设备使用状况为条件,应依据明确的时间跨度,尽可能排除不确定性。7.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及委托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法律原则性规定:当事人无特殊约定前提下: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转让债

9、务应取得债权人同意。该原则尽量达到了保护债权人的作用,应灵活运用。实践中应注意完成以下几个步骤:以供方(友佳)、需方、第三方(丙方)为例:7.1应根据原买卖合同签订三方协议:经三方同意,需方将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并转让给丙方;丙方已经详细阅读了原供需双方买卖合同,同意按该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可以具体约定一些丙方应履行的义务,注明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原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特别注意确定友佳已履行的合同义务(如,交付设备情况、设备质量完好等)并由丙方确认接受,需方已受领或接受的,视为丙方受领或接受;确认友佳应收款金额,约定丙方支付方式及期限(与原合同配套);7.2转让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更

10、及注意点:若将原需方已经支付部分转让给丙方或视作丙方支付的,应由该二方出具原买方接受丙方委托代为支付该金额的付款委托书,以使与友佳交易中的设备受领人、付款人与开票对象一致。否则,公司财务部门将无法提供有关配合工作;8.销售代理问题:销售代理包括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8.1显名销售代理:代理商在销售时明示(如出示代理合同或销售代理授权书等)供应商身份,代理商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名义签订销售合同,除非有特殊约定,该销售合同直接约束供应商与买方;显名代理公开有两个法律关系:代理与买卖关系;实例中,代理商提货时已向供应商支付部分价款或定金,而在将产品销售给实际买方后就单纯约定由买方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剩余

11、价款,代理商已支付部分视为代理商为其垫付;问题如第7.2条所述一样:a.事业部门在接受此类付款条件时应提供第7.2.1条所要求的委托付款证明文件,以保证帐单与税票当事人的一致性;b.或者在订立代理合同时,约定代理商按所领设备总金额的固定百分比支付保证金,;设备卖出后,由买方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全部价款;该保证金转到下回领货保证只用,并按每批次金额的不同,多退少补;8.2隐名销售代理:买方在不知道代理关系情况下与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买方违约的,供应商可以向其行使代理商享有的权利;供应商违约造成代理商对买方违约的,经代理商披露代理关系后,买方可选择其一行使权利;9.合同解除问题9.1合同解除条件可以事

12、先约定;法定解除条件为不可抗力和根本违约;不可抗力应增加“政策因素规定”;9.2合同解除不排除损害赔偿、违约赔偿、返还财产等后合同义务;9.3除非另有约定,合同解除之日为以上违约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应注意保留任何书面证物和普通时效2年的规定及主张权利以引起时效中断;9.4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掌握时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或履行通知、催告手续并保留证明文件(如邮递回执等);9.5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10.关于法律审核与合同台帐制度10.1为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单位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

13、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10.2法务人员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公司主管指令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单位要求及公司规定需经法律审核的合同。法务人员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并对有关合同及逾期帐款作风险提示。11.纠纷处理:11.1凡合同纠纷需处理的,有关人员应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2)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6)对方详细当事人名称、地址、代表人、电话;(7)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有关数据必须严格核对无误,并注明到期应收款和尾款的应收日期。保证全部已收款和未收款(包括尾款)之合计数与合同总金额平衡。有例外的,须特别注明。11.2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006年0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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