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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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因此,它与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存在许多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整个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因而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2、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如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终局决定的,当事人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行政复议则实施有错必纠原则,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5审理程序规则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完全是按照司法程序进行,

3、而行政复议由于是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故二者在审理程序规则方面存在许多差别。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制度;行政复议则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灵活、简便。例解1、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行政诉讼?(07年卷二49题)A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业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行政主体为行政机关县政府;行为性质为具体行政行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行为内容为确认士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汪某享有使用权;行为后果是侵犯了当事人

4、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在权或使用权侵犯了杨某的权利)。B、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不服。(根据以上分析只有对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案件才适用复议前置。纳税争议是指相对人与税收机关在纳与不纳、纳税数额多少方面产生的争议,而此项是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并不是纳税争议,所以不适用复议前置。)C、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在重。D、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CD是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复议前置,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见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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