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年教学工作量定为240课时的由来及应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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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教师年教学工作量定为240课时的由来及应用注意事项 早在20多年前,学校规定教师每学年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应达到240课时(或称为教分)。时至今日,好多学院仍然沿用这一规定作为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标准。那么,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定为240课时(教分)是由何而来的呢?计算的注意事项又是什么?现试做解释,以供讨论。1981年,教育部向部属高等学校下发了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81教干字011号),全国大部分高等学校先后试行了教师工作量办法。各校试行的情况表明,对教师承担的各项工作(主要是教学工作)必须有定额要求,这对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计

2、算教师编制,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等方面都起有积极作用。但是,原教师工作量办法计算较繁琐,某些工作环节计量不尽合理,对各级各类不同情况的学校照顾不够。为了适应高等学校管理改革的需要,改进试行的教师工作量办法,教育部于1985年又下发了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85教师管字004号)。意见指出:“高等学校对各级教师要有教师工作定额(包括教学工作定额)的要求,应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规定,结合学校定编或岗位责任制的建立,明确各级教师应承担的工作定额”,“为了使学校制定的较简便易行的教师工作定额计算办法更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定编的基础上,对各级教师的工作定额(包括哪些工作环节应计入教师

3、工作定额,哪些计入教学工作定额,定额多少等),均由学校决定。计算办法可以多样,教育部不作统一规定。教育部原下达的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是计算工作定额的一种办法,可供参考,也可以用其他工作定额计算办法”。正是基于上述两个文件精神,结合当时学校的具体情况,将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定额定为240课时(教分)。其计算基准、假设条件、推导如下述。一、计算基准、假设条件1以必要劳动时间作为第一计算基准,1节课的时间圆整为1小时;2以讲师作为第二计算基准,教授、副教授、助教另行核算;3以讲授一般理论课作为第三计算基准,语言类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体育课、习题课等另行核算;4以1个教学班作为第四计算基准,重

4、复讲授同一课程另行核算;5以讲授的课程是“老课”为第五计算基准,新课另行核算;6以每学年42周为第六计算基准,实际计算时按校历确定的周数核算;7假定具有相同职称的教师,完成同类教学任务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相同;8假定讲师讲1节课,需要45小时的时间用于备课(含教学法研究)、批改作业、课后答疑等。也就是说,对于讲师,由课时C换算为必要劳动时间T时的倍数K3=56(教授、副教授可取K1、2=45,助教授课时,可取K4=7)。9假定讲师的主要任务是讲课,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建设、管理工作较少。二、教学工作量计算1计算依据:以劳动法为依据,结合高等学校的特点,确定法定劳动时间。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

5、时,每学年42周。2计算过程:1)学年法定工作时间为T1T1=8小时/天5天/周42周/学年=1680小时/学年2)用于业务学习(周二下午)、政治学习(周四下午)的必要时间T2T2=(4小时4小时)/周42周/学年=336小时/学年3)可用于教学、科研、建设、管理的总时间为T3T3=(1680336)=1334小时/学年4)对于讲师,根据主要任务是讲课的假定,换算为课时(或教分)/学年C3时,取K3=5.5 C3=T3/K3=1334/5.5=242.5课时240课时/学年以上便是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之所以定为240课时(教分)的由来。对于其他教学工作,都需要核算其必要劳动时间。三、推论1对于

6、讲师,以240课时作为额定教学工作量,换算成必要劳动时间为1320小时,用于科研、教学建设、管理工作的时间T4应反求: T4=T1T2C3K3=16803362405.5=24(小时/学年)2对于副教授,K2取5,C2仍取240课时,换算成必要劳动时间为1200小时,用于科研、教学建设、管理工作的时间T6应反求:T6=T1T2C2K2=16803362405=144(小时/学年)3对于教授,K1取4,C1仍取240课时,换算成必要劳动时间为960小时,用于科研、教学建设、管理的时间T5应反求:T5=T1T2C1K1=16803362404=384(小时/学年)四、计算注意事项1法定工作时间T1

7、由于法定节假日的调整,发生了改变。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结合高等学校的寒暑假制度,按下式计算:T1=5天/周42周/学年8小时/天(114)天(法定节假日)=1624小时/学年有人提出质疑: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的工作时间为7小时/周,不应以8小时/周计算。笔者未查到7小时/周工作的具体规定,暂时按劳动部的规定计算。2目前,对于讲师,以240课时作为额定教学工作量,换算成必要劳动时间为1320小时,用于业务学习、政治学习、科研、教学建设、管理的时间T4应反求:T4=T13C3K3=16242405.5=304(小时/学年)剩下的这点时间,难

8、以保证业务学习、政治学习的时间(上文推导为336小时),用于科研、教学建设、管理的时间几乎没有了。3当实际情况和“计算基准、假设条件”不符时,应改变相应的系数。如语言类课程(包括外语、计算机语言、制图语言、画图语言等),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由课时C换算为必要劳动时间T时的倍数K一般取3,且教授、副教授、讲师都一样。这样,消耗1320小时必要劳动时间,需完成的年教学工作量应为: C1、2、3=2405.53=440课时/学年显然,这与一般理论课的240课时/学年相差1.83倍,不能不引起注意。同时也说明,不同的学院因承担的教学工作性质不同,工作量定额应不同,甚至相差很大。又如,像政治

9、理论课、数学课等全校性公共课,重复讲授同一课程的情况比较普遍。由课时C换算为必要劳动时间T时,重复授课班的倍数一般取3。同样对于讲师,若带3个教学班,消耗1320小时必要劳动时间,需完成的年教学工作量应为:C=31320(5.5(31)3)=3114.8344课时/学年这与无重复授课的240课时/学年相差1.4倍,同样不能不引起注意。4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教学建设工作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管理工作量(班主任、系主任、院长等)。以讲师作为基准确定教学工作量定额后,教授、副教授的教学工作量不应高于讲师,以便教授、副教授有较多的时间用于科学研究及其他工作。5本文介绍的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是建立在以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衡量教师工作量的哲学基础之上的。因此,所有的教学环节,对于特定职称教师,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均需结合目前的情况,进一步核算。比如,课后答疑的时间、批改作业的时间、毕业设计的时间等,可能较之于20年前,已发生了变化。同时,学校现行的教分计算办法,与教育部原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已相去甚远,不能把学校现行的教分折算办法的结果,直接代入本文240课时的有关结论。建议重温一下教育部原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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