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947金融法概论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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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7金融法概论复习题1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取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项,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的款项,称为存款准备金。 2.再贴现: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周转,而贴现获得的票据尚未到期时,它可以持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获得贷款,这种贴现就称为再贴现。3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根据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取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公司法人。4.同业拆借:金融机构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互相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通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定活两便存款:是存款时不拟定存

2、期,一次存入本金随时可以支取的存款,其利率最高不超过整存整取1年期存款利率的6折。7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是指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吸取公众存款的行为。8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称为“担保的担保”,其功能是保障第三人将来承当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9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10伪造人民币:是指伪造人民币的形状,特性,色彩,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1.资本项目外汇:在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称为资本项目外汇。12.逃汇:指境内机构和个人逃避外汇管

3、理,将其应当接售给国家的外汇擅自保存,转移,使用,寄存境外,或将外汇,外汇资产擅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的行为。1、金融法:就是有关国内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基准利率:一般是指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它是一种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的参照作用,其她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拟定。5、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通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16、财务公司:通说觉得,财务公司是经营部分金融业务的准银行。其业务范畴重要涉及承办有存款期限规定的大额存款,发放贷款,经销证券,买卖外汇,代理保险,财务征询等。17、最高额抵押:为担保债务

4、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持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18、常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常常发生的交易项目,涉及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转移等项目。19、再贴现率: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20、贷记卡:是纯正意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无需在发卡银行事先存款,而是在发卡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1、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她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2、证券投资基金:是

5、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23月,甲银行向乙银行拆入资金2亿元人民币,将其中的一半投入到火爆的股票市场;5000万投资于房地产市场,从事房地产开发;剩余的500万借贷给丙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地产。始终到月甲才向乙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贷款。问:甲银行在上述拆入资金的行为中有哪些违法之处?根据是什么?1.甲银行将拆入资金的一半投入到火爆的股票市场同业拆借,500万投资于房地产市场,从事房地产开发;剩余的5000万借贷给丙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地产违法,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严禁运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2.10月甲才向乙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贷款违法,同业拆借管理措施规定银行业金

6、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超过了个月。4.10月甲商业银行与乙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商定以乙公司的厂房抵押,贷款200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是1月。8月,乙公司欲与外国丙公司合资,依丙公司的规定向甲银行提出提前归还贷款,遭到甲银行的回绝。问:(1)如果该抵押未办理登记,贷款合同与否有效?担保合同与否有效?为什么?()甲银行回绝提前还贷的规定与否合法?为什么?(1)如果该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无效。由于按照担保法,抵押建筑物,厂房,土地的,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合同才干生效。贷款合同有效。由于贷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效力。(2)甲银行回绝提前还贷的规定合法,由于提

7、起还贷须经借贷双方协商,而非单方行为。甲公司是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为0万股。如下是几起发生在证券交易所买卖A公司股票的事件:(1)戊在持有甲公司股票3万股的状况下,在8月9日10时购进1万股,同日14时再购进5000股;()乙于9月8日时,在持有甲公司股票4万股的状况下,购进万股,9月10日11时购进500股;()丁在8月份偶尔潜入到甲公司董事长的个人网址,得知A公司近期将增资,立即买入该公司股票1万股。问:上述行为与否合法?为什么?(1)戊的行为合法,由于她尚未达到证券法所限定的最低5%的持股报告限额。(2)乙的行为违法,乙在多购入1万股的状况下,其持有比例已达的报告下限比例,在3月9日前不

8、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3)丁的行为违法,由于丁是通过非法方式获知信息,属知情人员,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6.甲公司决定通过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在董事会草拟的方案中有如下内容:发行面值7,00万元的新股,所有向社会募集;委托乙公司独家代销,期限为6天;为保证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准备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员每人派送1,00股;考虑受股本扩张的影响,因此预期股票利率比同期银行利率低0.个百分点。问:该方案哪些是违法的?为什么?(1)根据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非乙公司代销。()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爆笑的最长期限是0天

9、,期限为9天也不符合法律规定。(3)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受受赠送的股票,因此准备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员每人派送,00股的做法也是非法的。(4)国内公司法规定,发行新股预期股票利率不能比同期银行利率低,因此预期股票利率比同期银行利率低0.2个百分点也非法。2月,商业银行因行使对某公司的,抵押权而折价80万元获得作为抵押物的一幢大楼,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9月,该银行将大楼以90万元的价格发售给B公司。见房地产业利润丰厚,该银行立即拆资500万元收购了丙房地产股份公司的51%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同步,证券市场正处在牛市,该银行为获取

10、高额收益,也将1亿元资金投入股市。问: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上述案例中的违法之处。)向丙房地产公司投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内境内不得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司投资。(2)投资于股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内境内不得从事股票业务。28A公司以其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向该市B都市商业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次日交付股票并签订质押合同,月5日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商业银行依合同规定于月6日向该公司发放了贷款。请根据现行规定回答问题:(1)以股票出质属于哪种质押?(2)该质押合同自何日起生效?(3)A和B应向什么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4)

11、如果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银行该怎么办?(1)以股票出质属于权利质押(2)该质押合同自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日,也就是月5日起生效()A和B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4)银行因自贷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二年内处分出质的股票,即折价、变卖或拍卖的方式处分股票,并将卖得的价款抵偿贷款本息,多余的部分退还借款公司,局限性部分可继续规定该公司归还。9. A在B银行办理了个人信用卡后,多次在特约单位消费。月1日,有人向B银行挂失,声称持卡人名称为A的信用卡遗失。银行立即发出了止付告知。月16日,在特约单位购买了价值2万元人民币左右的电器。在划卡时,特约单位回绝受理。张剑在查询之后,指出是有人冒名挂失。

12、据查,B银行在挂失时并没有规定挂失人出具身份证件。张剑因此对法院提起诉讼,规定B银行补偿其为调查此事的来回路费。问题:(1)挂失信用卡应当办理什么样的手续?(2)特约单位回绝为划卡的行为与否合法?(3)B银行与否应当补偿张剑的损失?1)挂失信用卡,持卡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她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状况,办理挂失手续。 (2)合法。如果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的,特约单位应当回绝接受。 (3)应当补偿损失。由于,B银行在办理挂失时有过错,应当为此过错导致的损失承当补偿责任。07月3日,A公司向B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两个月后,乙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借款

13、合同,商定金额200万元,月利率8,还款期限月3日。同步,该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商定:“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公司承当一般保证责任。”C公司在担保方一栏加盖了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因项目投资失败,未能归还本息。B银行规定丙公司承当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借款,C公司加以回绝。B银行遂将公司和公司一并起诉,祈求法院判决它们承当连带责任。问:()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哪些基本的法律关系?(2)本案中的保证合同与否有效?为什么? 3)C公司能否回绝承当保证责任?为什么?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基本法律关系:乙银行与甲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C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有效

1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2条规定: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C公司能回绝承当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通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回绝承当保证责任。、简述保证期间的规定。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期间。由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下保证人承当责任顺位不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区别了如下状况:(1)在一般保证中,如果保证合同明确商定了保证期间,按照其商定;如果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6个月。 (2

15、)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保证合同明确商定了保证期间,按照其商定;如果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个月。()商定不明确。如保证合同中这样商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到期开始,到该债务本金加利息和有关费用还清为止。”这种写法在许多贷款保函中都被采纳。担保法司法解释觉得这种状况属于“商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开始起2年。 (4)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商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简述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选择规则。(1)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作为保障债权的手段,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人的担保。是指以保证人的信用来担保债的履行。第一,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商定的状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照商定实现,由于这一问题与公益无关,商定优先的做法就可以充足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二,在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与其她人提供的人的担保并存的状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此时采用的是“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第三,在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状况下,采纳的是“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此时容许债权人进行选择。33、简述人民币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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