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举证妨碍制度完善证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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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举证妨碍制度,完善证据立法一、举证妨碍的含义及法理基础举证妨碍又称证明妨碍、证明受阻,对其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 讲, 举证妨碍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由拒绝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 据的行为 后果从狭义上讲,举证妨碍是指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 的方式,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可能提出证据, 使待证事实 无证据可资证明,形 成待证事实存否不明的状态,故而在事实认定上,就负有举 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事实主 张,作出对该人有利的调整 在通常情形下,举证妨碍 是指狭义上的含义,只有因一 方当事人的举证妨碍行为, 致使关键证据灭失或不 能使用,当事人之间的诉争事实因

2、 而无证可查, 无据可用,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 时,才会运用举证妨碍制度,达到公平 解决案件的目的。尽管在重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证明责任规范可以指引法官作出判决, 即对不确定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 但是,如果造 成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原因,不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证据可提 供, 而是不负有证明责任的对方当事人, 通过实施证明妨碍行为,使负有证明责 任的当事 人陷于证据缺失的境地, 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法院通过适用证明 责任规范作出 使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判决, 不免会产生不当且不公平之 感。于是,就应当 考虑以举证妨碍(证明妨碍)为杠杆来开发“避免

3、通过证明责 任作出裁判”的法律技 术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实定法上都设置了有关举证妨碍制度的规定。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第2款(2)项(A)规定,对不服从法院证据开示命令的,根 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所 主张的事实为真实,而不必经过法官和 陪审团面前的证明.日本民事诉讼法第 224 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从提出文书命令时,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 的关 于该文书的记载为真实;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提出义务的 文书或以 其它方法使之不能使用时,法院可以认为相对方关于该文书的主张为真 实.我国台湾 民事诉讼法第 282 条规定,当事人因妨碍他造使用,故意将证

4、据灭失、隐匿或致 疑难使用者,法院得审酌情形认他造于该证据之主张或依证据 之事实为真实。然而,从诉讼的本质看,当事者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必须就该主张负担举 证责 任,这是证明的基本出发点,正因为如此,罗森贝克才主张当事人若不能就 有利于自 己的要件提供证据的话将接受不利的结果,相对方当事人本没有义务在行为上去分担他方的举证责任,何以在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 出裁 判呢?且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既具有处分实体权利的自由,也具有处分诉 讼权利的 自由,在诉讼程序中的私法自由处分,与在诉讼程序外权利人拥有的自 由处分并无两 样,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何以就构成对他方的妨碍而要被课以不利后果呢?

5、从逻辑上讲, 纵无妨碍行为,案件事实不明的状态亦常发生,且在被妨碍 的证据提出之前,也不能 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责任全归于妨碍行为, 因为即便当事 人提出被妨碍的证据,案件事 实也未必就真伪立现。因此,规定举证妨碍的法理 依据何在,就成为了构筑举证妨碍 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理论课题。 对此,学界认 识颇有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违反实体法上的证据保存义务。依法律规定、契约约定或习惯,当事人 就特定证据负有作成、保存之义务时,即使此项义务未必与诉讼有关,而属诉讼 前之 实体法上义务,但如因其可归责事由而未作成或保存证据方法, 致他造在诉 讼上碍难 使用之情形,就该义务违反行为所致不能事实之诉讼状

6、态, 其于诉讼上 仍应负责.比 如德民民事诉讼法第 422条规定,依照民法的规定,举证人可以要 求交出或提出证书 时,对方当事人有提出证书的义务。在习惯上,病人的病历由 医院保存等。理论上若 当事人无法律上义务制作、保管文书,其要求不负举证责 任人须无限制地负提出义务 及受不利效果之正当性,似较有制作及保管者为低。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属私法秩序 所为权利义务分配与调整, 应注意成本负担与危 险分配观念,以免颠覆举证责任法则 之危险分配意义 11.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说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其根据,或认为当事人 不得自因其恶意而引起的事实之发生或不发生, 引导出任何权利,或认为当事人 必须以公

7、平的方法进行诉讼,如有违反,则属权利滥用之诉讼实施,而违背诚信 原则 12,因该行为所导致事实证明不能或困难诉讼状态, 不能使妨碍者得到该 利益。3、违反诉讼上的协作义务。因为就事实而言,当事人本人通常为最知悉纷 争事实之人,故最有可能提供案情资料,以协助法院发现真实及促进诉讼, 进而 达成 审理集中化的目的,在所有诉讼案件中,法院认为必要时,均得讯问当事人, 以其陈 述作为证据,当事人即有开示其就案情所具资讯之证据上协力义务 13. 因此,举证妨碍行为并不仅限于对事实发现造成妨碍, 其对促进诉讼亦造成不利, 即 使妨碍行为最终对事实发现无影响,如因此导致诉讼迟延,该行为亦属不当。4、经验法则

8、说14.此说认为,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如非真实, 则他方 当 事人不至于妨碍证明,当事人既然实施妨碍行为,通常可以想象的原因是证据 对其不 利。基于此经验法则,对举证妨碍人课以不利的后果, 是等同或最接近于 事实得以证 明之后的法律效果。以上诸学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构筑举证妨碍的一般理论提供了法理依据, 笔者认为,除经验法则说外,其余学说均能说明构筑举证妨碍理论存在必要, 而 经验法则说并不具备这种功能,原因有两点:一是当事人妨碍他方使用证据,动 机可 能有多种,而并不必然局限于该证据对其不利; 二是如果真的存在这样的经 验法则, 那么法官可以依心证直接采用该法则作出判断,没有必要另外寻求举

9、证妨碍的法理适用。但是,其余三种学说各自的自身缺陷和统领范围的局限决定了 任何 一种都不能独自承担起构筑举证妨碍法理基础的重任。 实体法上的证据保存 义务只是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实体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调整与救济, 其效力难以涉 及到诉讼程序,无法恢复、平衡诉讼程序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因举证妨 碍行 为所受的不利影响。同样,诚信原则和协作义务只是将视野局限于诉讼程序 的推进, 而未给予当事人实体利益的关注。其实,人们从事活动或建立制度,其 依据并不仅限 于一个,单一理论基础也往往不能涵盖全部的诉讼活动, 举证妨碍 行为具有各种形态,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也不尽相同,其后果亦会涉及到不同的范 围和 层

10、面。因此,举证妨碍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多元的, 既有实体法的证据保存义 务,也有 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上的协作义务, 要求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诉讼,在协力 促进诉讼进程的同时,应当考虑他方当事人正当的实体利益和程序 利益,依衡平、公 平方式进行诉讼,这既是当事人为诉讼上行为之指针,亦是法 院评判诉讼上当事人行 为之基准15.二、举证妨碍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态 举证妨碍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以各种各样的形态出现,但形形色色的形态都是 由一 些基本要素构成的,这些基本要素就是举证妨碍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6:1、妨碍行为。这是构成举证妨碍的客观要件。妨碍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是行 为, 如同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

11、为一样,不具有行为这一基本要素,就无法成立 妨碍行为, 同样也不能构成犯罪、不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17.妨碍行为另外一 个要素就是行为 的妨碍性,必须是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举证行为造成客观上的妨 碍,如果不存在对他 人举证行为的实际妨碍,无论讼争事实最终能否有证据证实, 能否达到证明标准的要 求,均与妨碍行为无关。行为,通常是人的积极的举动, 但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妨碍, 这种场合是以作为义务为逻辑前提加以解释。 作为义 务有基于具体法规发生的场合和 基于先行行为发生的场合 18.2、过错。这是构成举证妨碍的主观要件。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可 归责的心理状态,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过错

12、作为可归责事由,在于 其本 质上的不正当性或不良性。行为人的过错只有外化为行为,才具有法律上的 意义,正 如我们不得在刑事领域追究所谓“单纯思想犯”的刑事责任一样19,因此,在举证妨碍的构成要件中,妨碍行为是与过错紧密相联的。 故意是指当事 人一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举证困难或是举证不能, 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 果的 发生,因而造成他方举证不能或困难的后果, 以致讼争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 状态。当 事人主观故意所为行为既可能指向他人的举证行为, 也可能指向相关的 证据,前者是对他人举证行为的干扰,后者是对证据本身证据能力的干扰。 与 故意不同,过失作为举证妨碍构成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保管证据的

13、法定或约定 义务, 或具有程序前义务,如法院将某物诉前证据保全查封等, 如果没有此项义 务,即使有 妨碍行为,也不认为是举证妨碍行为。举证妨碍中的过失,具有双重 意义:其一,不 负举证负担的当事人一方,必须能够认识到,他对该证据负有法 定或约定义务,或具 有程序前义务,即对此义务须有认识;其二,该证据对于将 来发生的诉讼,可能具有 的意义,也为该当事人认识 20.3、诉讼中实施的行为。这是构成举证妨碍的时间要素。一般来说,只有诉 讼系 属形成之后,为证明某种事实,才会产生举证的现实要求,妨碍行为才会有 现实的指 向对象,因而,举证妨碍行为常见于诉讼过程之中。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 下,妨碍行为 也

14、有可能发生在诉讼系属之前,比如当事人在诉前申请证据保全, 就可以利用法院所 调查的证据及所采集的事证资料,了解事物或物体的现状,进 而把握纷争的实际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应负证据上协力的义务, 基于 此种当事人间的特殊关系,当 事人于诉讼系属前亦有证据作成、保存义务,如妨 碍他方使用,亦可构成举证妨碍21.4、诉争事实真伪不明。这是构成举证妨碍的结果要素。举证妨碍制度设立 的目 的就是为了处理由于当事人的举证妨碍行为而致诉争事实无法查明时的情 况,如果诉争事实没有受到妨碍行为的影响, 并未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也就没 有适 用举证妨碍规则的必要。诉争事实真伪不明作为构成举证妨碍的结果要件

15、, 必须具备 以下特征:(1)具有客观性,诉争事实真伪不明应当是已经发生的、真 实存在的事实 状态,而不能是想象的、捏造的、捕风捉影的。(2)不可补救性,诉争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已经固定,诉争事实已无证据可以证明,也没有其它方 法可 以查清当事人之间的诉争事实,也就是说发现案件事实已不可能。5、诉争事实真伪不明与妨碍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反映了诉争事实 真伪 不明与妨碍行为二者之间的,是构成举证妨碍的关键因素。它要求诉争事实 不明与妨 碍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妨碍行为是因,诉争事实真伪不明是果。 如果诉争事 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不是因为先前的妨碍行为, 而是由于其它原因造成 的,就不能构成

16、举证妨碍。同时,妨碍行为必须是造成诉争事实真伪不明的充分 必要的原因,也就是 说妨碍行为有致使诉争事实真伪不明的充分的客观可能性, 而诉争事实真伪不明应当 是妨碍行为合乎逻辑的最为可能的结果。由于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当事人妨碍另一方当事人举 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形态也多种多样,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证据而拒不提交。比如,宋某曾借给A公司2万元,A公司给宋某出具了 欠条。之后,宋某将欠条交其妻姚某收管,不料姚某急病去世,宋某因其妻 突然去世 而无法找到欠条,到A公司索要欠款,A公司对该款予以否认,宋某逐 将A公司诉至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当时经手的会计证明宋某确曾借 给公司2万元且已 记入A公司账目,A公司对会计的证明予以否认且拒不提交公司账目,致使案件事实 无法查清22.2、毁灭证据。张三欠李四 10 万元并出具一张欠条,言明三日后偿还。三日 后, 张三找到李四索要欠款,李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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