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务稽查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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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税务稽查的取证字体:大 中 小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昌明日期:2021-06-19【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组成局部,承当着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重要使命。税务稽查部门办理涉税案件的关键,是提取证据证明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案件的证据是税务机关确认税收违法事实的基石,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根本要求。本文通过对丰台地税局稽查取证工作的科学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如何获取合法有效的证据,提高稽查工作效率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一、税务稽查取证的根本内容和要求所谓税务案件的证据是指由税务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收集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通过证据的相互映证,能再现税收违法事实

2、,使之客观地接近税务案件真相。税务案件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查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归纳起来,税务稽查取证有以下根本内容和要求:一书证。一般应调取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由提交证据单位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该单位印章。二物证。税务案件调查取证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并注明“与原物相同或有文字说明;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局部。三视听资料。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

3、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四证人证言。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证人证言应制作文书,并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根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押印等方式证明并注明出具日期;证人证言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资料。五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涉税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可以是出具说明材料,也可以为当事人做笔录。制作笔录的,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六鉴定结论。税务机关在查处

4、案件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结论应载明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公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七查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税务机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印证。二、税务稽查取证的关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税务稽查取证的关键三性。一证据来源具备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不能主观推测、想象或者人为捏造,这是证据的本质要求,是证据的

5、生命力所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税务稽查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在调查取证时,必须查明事实真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地去了解它,收集它,不能带着臆断和偏见,也不能牵强附和,更不能歪曲事实,弄虚作假。二证据之间注重关联性。证据必须与证明对象有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证据的关联性要求作为税务稽查案件的证据,首先,必须与查处的涉税违法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突出证据与违法事实的因果关系,同时,还必须对所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去粗取精、加工整理,使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反映出必然的内在联系。其次,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税务稽查调查取证注重证据锁链效应,即稽

6、查各类文书的内容要有相关的事实材料、法律依据、标准程序辅以佐证,整个税务稽查案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或证据锁链,环环相扣,相互照应。三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合法性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载体必须符合行政法规定的七种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以及查验笔录、现场笔录。二是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作为税务稽查案件的证据首先来源要合法,即证据必须是用合法的手段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而来的,税务稽查在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诱逼供或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其次,形式要合法,只有上述七种合法形式

7、表现出来的证据来源才可能作为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资料,否那么,即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也不能成为税务稽查案件的证据。第三,程序要合法。收集证据必须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程序操作取证工作,才能在履行税法规定的同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格地把收集证据的活动约束在法定范围之内。三、税务稽查取证工作遇到的一些问题一涉税案件行为的隐蔽性导致的证据难取。纳税人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为了少缴税、不缴税、偷逃税款,总是会采取一些手段,隐瞒自己的经营行为。首先是经营行为的隐蔽性导致证据难取。其次是手段的隐蔽性形成了“人、“案脱离导致的证据难取。再者是市场经济秩序管理不标准,经营活动的任意性导致的证据

8、难取。最后是现金交易量越来越大导致的证据难取。二涉税案件证据的易失特征导致的证据难取。涉税案件证据有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证据的易失性和证据的易变性,表现为客观的自然灭失和人为的主观灭失。如:涉案资料的丧失、证人证言的改变等。涉税案件证据的易失、易变的特点,也是导致证据难取的重要原因。三稽查手段刚性不够导致的证据难取。面对复杂多样的隐性偷税手法,现行的税务稽查取证手段显得苍白无力。首先是受税务稽查搜查权的限制,由于有的纳税人账外经营资料或“真账一般藏匿在私宅内。而其经营场所与住宅往往连在一起,因法律未赋予税务稽查人员以检查涉税违法嫌疑人住宅的权力,缺乏涉税证据搜查权、嫌疑证据查封权等重要的强制

9、性的税务稽查执法权,使得税务稽查机关难以有效查获偷税证据。其次是税务稽查监控权、留置权的限制。在纳税检查期间,有的纳税人明知自己偷税数额较大或其他涉税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因知晓稽查人员没有监控、留置权利,往往以各种理由外出躲避,造成偷税外逃或涉税违法犯罪证据的转移,致使一些重大违法案件无法查处。四、应对税务稽查取证问题的建议一完善稽查法律法规建议公布?税务稽查法?。当前,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中一道至关重要的环节。国家应公布专门的?税务稽查法?代替现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提高税务稽查税收法规的法律级别,明确稽查取证的方式、方法,强化取证手段等,使税务稽查取证工作走向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轨道。二

10、强化税收根底管理确立标准纳税人财务核算是税收精细化管理的根底理念。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人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等工作中要重点检查企业的建账、建制及账簿、凭证保管、使用等情况,对企业会计兼职,无财务监督机制,无三级明细账等原始记录的异常情况从严及时处理,严格保存有效证据,从根底管理上解决稽查取证难的问题。三提高对稽查取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稽查人员专业知识培训。一是要全面提高对稽查调查取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稽查调查取证对于标准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作用,全力以赴地开展工作;二是要加强税务稽查取证等专业知识培训。使一线税务稽查人员掌握获取证据的多种技能、方法,提高取证水平,使他们掌握涉税财会知识、法律知识,加强计算机应用技能培训,增强取证的敏锐性,不断交流总结取证办案经验,全面提高稽查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四强化税务稽查取证手段,推行取证手段的多样化。一是扩充税务稽查执法权力。在税收法律中,适当扩大充实税务稽查权力,以法律形式赋予税务稽查人员的涉税证据搜查权、涉嫌证据查封权,提高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水平。二是建立税务稽查信息监控系统,尽快实现企业、税务、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部门信息联网,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手段最大限度的查获纳税人涉税资料信息,努力降低稽查外调本钱,有效扼制偷、逃、骗税行为。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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