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年金制度的内涵特征及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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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年金制度的内涵、特征及主要问题李森2013-1-29 16:12:38 来源:日本学刊(京)2008年4期作者简介:李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年金问题是当前日本政治、经济、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上世纪 9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长期疲软和少子老龄化进程加快,使日本公共年金制度 面临严重危机。经济长期萎缩,加重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年金负担,直接影响公共 年金收入。人口老龄化导致参保人数的逐渐减少和依靠年金生活的老年人口的增 加。如何解决年金问题,是日本在21世纪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关键词:年金制度公共年金内涵特征财政危机2007年7月29日举行的日本第21届参议院选举中,

2、自民党惨遭失败而首 次失去了参议院第一大党的地位。此次选举的焦点是年金问题。 本文拟就日 本年金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行梳理,然后就其特征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就 其财政危机及其改革动向做一总结。一日本年金制度的沿革及内涵1941年,日本制定了劳动者年金保险法,该年金制度只以民间企业的 男性劳动者(正式工)为参保对象。1944年,日本将“劳动者年金保险”改名 为“厚生年金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企业职员和女性劳动者。1954年,日本 制定了厚生年金保险法,该保险制度依然不包括农林渔业的从业人员和商店 经营人员等。1959年,日本制定了国民年金法,并在1961年开始执行。该年金制度把参保对象扩大到农

3、林渔业的从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等自营业者,由此 确立了覆盖全体公民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其内容是:“厚生年金制度”覆盖 所有的企业在职员工;“共济年金制度”覆盖所有的公务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 地方政府公务员)和私立学校教职工;“国民年金制度”覆盖所有的自营业者、 无业人员和学生等。1986年,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中的定额支出部分统一而成 为“基础年金”。在泡沫经济时期(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和低速增长期(90年 代初至今),随着经济、人口等因素的变化以及年金财政的恶化,日本政府分别 在1989年、1994年、2000年、2004年对年金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如图1所示,现行日本公共

4、年金制度分为“国民年金”(基础年金)、“厚 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三部分。年金体系包含三层结构:第一层是国民年金(基 础年金);第二层是厚生年金(即以企业劳动者为参保对象)及共济年金(即以 公务员等为参保对象);第三层是国民年金基金、厚生年金基金和共济年金基金。專供年金慕金 万人)3210万人1典济年蠱 (470人)(工薪酚层劳动和 X公裁只零示二号披保麓人(224O7J X)(1120刀人)1肅二号被倨閑人图1日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资料来源:小塩隆士社会保障経済学、日本評論社、2005年、86頁。其中,第三层的国民年金基金、厚生年金基金和共济年金基金由民间部门管 理和运营。本文主要以除第三

5、层以外的、由政府管理和运营的第一层和第二层为 分析对象。(一)国民年金(基础年金)制度在日本,不管是从事哪种行业的人,都有资格加入第一层国民年金(基础年 金)。基础年金的参保对象,包括除20岁以下被扶养者以外的所有日本国民以 及在日本有住所的外国人,参保期间为2060岁。在这一年龄段的人,包括学 生在内都必须加入基础年金,参保具有强制性。基础年金参保的对象,按其缴费方式和职业性质的不同而分为以下三类:第一号被保险人,指在日本国内有住所、年龄在2060岁的除第二号和第 三号被保险人以外的所有日本公民和外国人,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五人以下)主、 个体经营者、农民和无业人员、学生等都必须加入基础年金制

6、度。第二号被保险人,指加入厚生年金制度和共济年金制度的参保人,民间企业 的工薪阶层员工和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工等均属于这一范围。第三号被保险人,指第二号被保险人的扶养配偶。其条件是,原则上扶养配 偶即主妇的年收入低于130万日元且低于丈夫收入的50%、年龄在2060岁。在现行制度下,第三号被保险人没有缴费义务(参见图1)。从基础年金保险费来看,国民按照所加入的年金制度不同,其保险费率和保 险费额也不同。第一号被保险人的缴费实行定额制。2004年以前的月缴费定额 为13860日元,在2004年实行的年金制度改革中,决定基础年金保险费每年递 增280日元,到2017年,月缴费额提升到16900日元

7、,然后就固定下来。第二 号被保险人的厚生年金或共济年金保险费实行定率制。其缴纳的厚生年金保险费 或共济年金保险费中,包括了基础年金保险费部分。从基础年金支付来看,第一号被保险人缴费期间超过25年(包括在学免缴 期间),原则上就可从65岁开始领取老龄基础年金。但也可以做出选择,或者 在6064岁之间领取减额支付,或者在65岁以后开始领取增额支付。在现行制 度下,按2060岁期间内缴费满40年来计算,每年领取的年金支付额为792100 日元(每月约为66200日元)。(二)厚生年金制度第二层的厚生年金以及共济年金,是按照参保人员工作期间收入的一定比率 来计算缴费额和支付金额,所以也叫做“收入比例部

8、分”年金。厚生年金的参保 对象是工薪阶层员工,而共济年金的参保对象是公务员。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 金,同时也就加入了第一层的基础年金。厚生年金的保险费,按参保人员的月标准工资和奖金乘上保险费率来计算。 缴费由企业和员工各负担50%。现行厚生年金保险费率为14.996%。2004年改 革后,规定保险费率每年递增0.354%,到2017年,月保险费率达到18.3%, 然后固定下来。厚生年金对产假、育儿(满三岁为止)期间的女员工,免缴保险费,其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厚生年金的支付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老龄厚生年金。它是在第一层老龄基础年金的基础上附加支付的年金。符 合领取老龄基础年金条件并且加入厚生

9、年金制度一个月以上者,就可以领取老龄 厚生年金。原则上老龄厚生年金是从65岁开始支付,但也设置了 6064岁之间 可领取的特别措施。老龄厚生年金支付额按下列公式计算:老龄厚生年金(月支付额)二月平均收入额X支付乘数X参保期限(年)其中,月平均收入额是把历年工资换算成现值进行“工资再评价”后的收入。 支付乘数按出生年月不同而有所变化。规定1946年4月2日以后出生的被保险 人,支付乘数为5.481 / 1000。那么,假设参保期间为40年的人,退休后可领 取的老龄厚生年金约为工作期间月平均收入额的21.9%= (5.481 / 1000X40)。 这一收入比例部分的年金再加上夫妇可领取的基础老龄

10、年金(如2004年,6.6 万日元X2 = 13.2万日元),日本年金收入替代率约达到59.3%。与欧美各国的 35%45%的比例相比,日本年金支付额并不算低。2004年改革之前,根据通货膨胀导致的物价变动因素而对支付金额进行了 调整。改革后,在支付年金时,不仅要考虑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而且还要考虑 人口结构变动因素的影响来对年金支付额进行调整。2.在职老龄年金。如果符合领取老龄厚生年金条件的被保险人继续从事工 作,那么在其工作期间内照发老龄基础年金,但停发全部或一部分老龄厚生年金。具体方法是:年龄在6064岁之间的人员,如有工资收入就停发年金的 20%。在工资和80%的年金合计达28万日元为

11、止的范围内,年金和工资并发。 两者合计超过28万日元时,在48万日元以下,工资每增加2,就停发年金1。 收入合计超过48万日元时,则停发工资增加额部分的年金。年龄在6570岁之 间的在职人员,在工资和老龄厚生年金(收入比例部分)的合计达到48万日元 范围内,年金全额支付。但如果收入合计超过48万日元,则工资每增加2,就 停发年金1。可见,厚生年金给付,包括定额部分(基础年金部分)和收入比例部分。另 外,加入厚生年金基金者也可以从基金中领取一定数额的年金。(三)共济年金制度共济年金制度有以下三种载体:(1)从1958年7月1日启动的、以国家公 务员为参保对象的“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 ;(2)从1

12、962年12月1日起启动 的、以地方公务员为参保对象的“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 ;(3)从1954年1 月1日起启动的、以私立学校教职工为参保对象的“日本私立学校振兴、共济事 业集团”。参加共济组合期间满20年(包括加入厚生年金制度期间,1952年4月1日 以前出生),就可以从60岁起领取“特别支付的退职共济年金”。同时,国家 公务员(1981年6月11日起从事现职)、地方公务员(1981年11月20日起从 事现职),如果从40岁起加入共济组合并满15年,就可以取得领取“特别支付 的退职共济年金”的资格;年龄满65岁后,就开始领取“老龄基础年金”和“退 职共济年金”,从而替代“特别支付的退职共济

13、年金”。从2005年末的统计数据看,“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共有21个,参保人数 达108.2万人,领取年金人数为98万人。“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的保险费率 为14.6%,其年金给付额为2.1299万亿日元,收入额为2.1845万亿日元。“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的参保人数306.9万人,年金领取人数229万人。 “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的保险费率为13.7%,其年金给付额5.5716万亿13 元,收入额为6.3180万亿日元。“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参保人数44.8064万人,年金领取人数为28.763 万人。“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保险费率为11.36%,其年金给付额3871 亿日元,收入额为

14、4948亿13日元。从以上公共年金制度中可见,在日本除了 20岁以下的被扶养者以外,所有 公民都有资格加入符合自己条件的相关年金制度并要履行缴费义务。承担缴费义 务并满足给付条件者,均可以从自己加入的年金制度中领取老龄基础年金和收入 比例部分年金。由于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是以缴费为前提取得领取权利,所以叫 做“缴费年金”。此外,如果在加入基础年金制度期间内发生重病或者受伤等事 故,则可以领取“障害基础年金”,条件是在事故发生之前的保险期间内实际缴 费时间已超过三分之二。如果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死亡时,其被扶养遗族领取“遗族基础年金”,条件是缴费期间的实际缴费时间已超过三分之二。另外,以

15、第一号被保险人为对象设有“附加年金支付”、“遗孀年金支付”、 “死亡临时支付”等制度,领取条件是每月缴纳400日元保险费。由于这些年金 具有社会扶助性质,所以又统称“福祉年金”。二日本公共年金制度的特征与问题日本现行的公共年金制度,是在1986年改革中形成并延续至今的。这个制 度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从基本制度设计看,日本通过“国民皆年金”制度和三层结构体系,既保障 了全体国民的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实现了个人的现在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收入 再分配、代际内的个人收入再分配以及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等,体现了收入再分 配的功能。从扶助弱者的角度看,日本公共年金制度中还设有“障害年金”、“遗族年

16、 金”、“遗孀年金”等福祉年金,其目的是对因病、因伤等原因不能从事劳动的 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失去家庭主要劳动力的遗族,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资助来扶 持他们的基本生活。这就意味着,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又充分反映了社会保险的 互助精神。从综合社会功能看,日本通过建立“国民皆年金”制度和公共扶助、社会福 祉、公共卫生、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铺开了全社会的“安全网”,从而体现了“全体国民拥有维持既健康又有文化的最低限度生活权利”的宪法精神(日本国宪法第25条)。在执行过程中,日本公共年金(社会保险)也日益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这 些问题不断地成为其年金制度改革中所要解决的课题。(一)参保强制性上出现的问题参保强制性是各国保险制度的共性。参保强制性原则可以防止把退休后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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