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解读《电子商务法》六大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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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丨专项解读电子商务法六大看点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今天专项解读电子商务法六大看点聚焦条文要点及法律衔接张斌(立方律师事务所)周铭(立方律师事务所)本文为威科独家文章哦据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6万亿元,同比增长1.7;其中商品、服务类电商交易额21.8万亿元,同比增长24.0。此外,截止底,全国网络购物顾客规模达5.亿,同比增长14.;电子商务直接从业人员和间接带动就业达450万人。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飞速发展,对国内经济产生了不可替代的拉动作用。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方式对市场、产业构造、消费模式、就业市场等各个领域均产生了有利影响,但同步也带来了某些问题

2、,如假货泛滥、产品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监管漏洞、税务机制漏洞等。为规范电商市场秩序、解决电商乱象,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启动了电商法制化时代。本文从强化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严禁不合法竞争和垄断行为、确立电商“避风港”原则、形成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体系及争议解决机制六个方面,聚焦条文要点及法律衔接,综合分析电子商务法,期待对众多关怀、期待电子商务法出台的公司和个人有所协助。一、强化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监管电子商务三方主体中,根据各自市场地位划分,最强势的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另一方面是电商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最弱势的

3、是消费者。为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电子商务法加强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电商平台的市场监管。对象序号市场监管要点电子商务法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下列情形除外:1)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个人;2)运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不必获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个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第1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特殊义务:提示、协助平台内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28条)履行纳税义务1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有税收优惠;2.不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在初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

4、如实申报纳税;(第条)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特殊义务:提示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第8条)获得行政许可依法需要获得有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如,食品经营许可等。(第12条)信息公示1.营业执照、行政许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公示;发生变更的,及时更新;(第15条,首页明显位置)2.电子商务终结公示;(第6条,首页明显位置)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特殊义务:1)平台服务合同和交易规则信息公示;(第3条,首页明显位置)2)平台服务合同和交易规则修改公示;(第34条,首页明显位置)3)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被警示、暂停、或终结服务等措施公

5、示;(第36条)信用评价规则公示;(第9条)5)知识产权人的侵权告知、平台经营者未侵权声明及解决成果公示。(第44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5报告义务1.依法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 (第2条)2.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纳税信息报送义务;(第28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3平台内违法行为(未获得行政许可、产品质量问题、环境问题、法律禁售问题)报告义务;(第9条)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义务。(第30条)6交易信息保存1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3.保存时间:交易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第3条)7自营业务标记辨别1.明显辨别标记自营业务

6、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2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当民事责任。(第3条)8不得删除评价3为消费者提供售后评价途径;4.不得删除消费者的售后评价。(第39条)二、注重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由于电子商务销售模式特殊,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符合其产业特点的规定,同步还与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产品损害消费者权益不及时采用措施,以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对消费者的责任。序号要点电子商务法衔接法条1提供发票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2.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第14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2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1.全面、真实、精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第17条)2多维度(价格、销量、信用)显示搜索成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明显标明“广告”。(第4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第款)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款)3规制“大数据杀熟”、“一人一价”现象根据消费者的爱好爱好、

8、消费习惯等特性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成果的,应当同步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性的选项。(第18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对的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回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押金退还.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立不合理条件;2.符合退还条件的,及时退还。(第21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商定提供商品或者

9、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规定履行商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当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商定的,按照有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规定,明确表达不予退款,或者自商定期满之日起、无商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规定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迟延或者无理回绝。(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惩罚措施第1条)5保障顾客对其个人信息的有效控制.明示顾客信息查询、改正、删除以及顾客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2.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顾客查询或者改正、删除、注销信息申请的,核查身份后及时提供相应服务。(第4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10、定或者双方的商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规定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规定网络运营者予以改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用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3条)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或者有其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用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第38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懂得或者应当懂得食品、药物的生产者、销售者运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用必要措施,给消费者导致损害,与生产者、销售者承当连带责任。(最

11、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食品药物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第款)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第38条)违背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如下罚款;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

12、31条第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合等公共场合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她人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三、严禁不合法竞争、垄断行为电商平台公司发展至今,在“规模效应”和多边市场作用下,巨头涌现,通过剧烈竞争,逐渐在细分市场上获得独占或寡头地位,资源也向这些巨头公司高度集中。因此,规范电商行业的不合法竞争、垄断行为也是电子商务法的一大亮点。序号要点电子商务法衔接法条1严禁“炒信”、“刷单”等失信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顾客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

13、、销售状况、顾客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合法竞争法第条第款)明显提示“搭售”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批准的选项。(第19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合法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她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反垄断法第7条)电商领域 “市场支配地位”新原则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顾客数量、对有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她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限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2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

14、第17条)4规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不得运用服务合同、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她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35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合法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合法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她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反垄断法第1条)四、确立避风港原则电子商务法用五个条款(第1至45条)确立了电商领域的避风港原则。核心要点重要有:告知必要措施+双向告知+及时公示。此外,为了平衡被投诉商家的权利,避免被投诉商

15、家长期无法经营,新法规定电商平台告知权利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起诉后,5日内未收到继续维权告知的,解除所采用的措施。同步,为了避免权利人歹意告知,扰乱正常经营活动,规定了加倍补偿的责任。最后,对电商平台明知或应知状况下应当遵守的“红旗原则”也一并作了规定。既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考虑到了被投诉商家的合法权利。序号要点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第36条1告知删除权利人觉得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结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告知应当涉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第4条)权利人觉得网络服务所波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变化了自己的权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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