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08558727 上传时间:2023-07-1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15年12月25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2015年12月25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已经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12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

2、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态规划第三章 生态经济第四章 生态环境第五章 生态文化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 制度保障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美丽杭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3、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理念,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坚持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坚持把培育生态文化作为重要支撑,坚持把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作为工作方式。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统

4、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二)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三)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实施细则;(四)推进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五)落实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政策措施;(六)建立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机制;(七)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八)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九)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区、县(市)人民政府负

5、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政府、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绿色生活,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宣传。新闻媒体应当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

6、围。第二章 生态规划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规划目标、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制度保障等内容,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相衔接。经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责任。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完善开发政策,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7、,规范开发秩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水、土地、大气等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构建科学合理的城乡发展格局、产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以及布局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保护区域和限值,建立严格保护和动态管理制度,确保基本生态功能供给。区、县(市)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的职责。第十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有关空间规划要求,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明确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范围。市和县(市)人民政

8、府应当制定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具体办法。第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应当实现融合,保障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序发展,优化空间资源配置。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空间结构,通过优化城镇功能、完善城乡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协调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综合绩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城市设计导则,加强城市风貌管控。通过城市天际线的修复和空间廊道的规划控制,逐步形成城市风廊,缓解城市热岛效应,打造宜居环境。第三章 生态

9、经济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服务业、生态工业等生态经济发展,加快淘汰产能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促进传统产业和企业转型升级。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和空间管制制度,落实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等目录,严格执行产业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限制发展资源型行业。企业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促进清洁生产和工业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

10、用,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源环境配置量化管理制度,促进环境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盘活存量环境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推进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确权,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推进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分配制度,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推进水权确权登记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11、组织开展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工作,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指标体系,开展排放权确权登记和管理,开展排放权交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推行重点监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持证排污、刷卡定量、动态监控、总量控制的监管体系。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水、电、气等资源要素差别价格政策,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行业采取惩罚性资源价格。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促进节能环保。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煤

12、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优化和无燃煤区建设,不断降低煤炭能源消费比重。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推广普及力度。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农业,推广新型种养模式和技术,构建产业布局合理、资源高效利用、生产清洁安全、产品优质安全、环境持续改善的现代生态农业体系。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行业监管政策的指引下,积极开展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相协同的绿色金融业务,在信贷、证券等金融业务中应当优先考虑环境信用情况。加快建

13、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率先在环境敏感地区、重污染行业、重点监管企业推行。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运行维护等社会化第三方专业服务制度。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环境资源承载力、环境损害等评估,应当出具专业报告,并对报告结果负责。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运行维护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公开制度和退出机制,对涉及严重环境违法而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章 生态环境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城镇化建设活

14、动应当科学合理,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保障生态安全。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留、保护包括钱塘江、运河、苕溪、西湖、千岛湖、西溪湿地在内的原有江、河、湖、溪、山、林、田、湿地等自然生态要素,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古城镇、古村落等历史遗迹,防止对自然生态要素和历史文化要素多样性的破坏。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改善城乡生态系统,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有关水、土壤、大气等资源的生态保护和治理方案,加大调查

15、、评估、保护和治理力度,并实施生态化修复措施。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严格森林采伐、占用林地监管,扩大森林面积和提升森林质量,科学发展森林生态产业。第三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植树造林,优先推广乡土树种,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持续改善林相景观和林分结构,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绿化工作,鼓励和推广立体绿化等新型绿化方式。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责任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落实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促进城镇低效土地盘活利用、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监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开采和生态修复。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