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立法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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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法立法调研报告 安全生产法讲座第一讲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 编者按安全生产法已于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学习安全生产法,本刊特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部分安全生产法的主要起草人撰写了安全生产法知识讲座。 从本期开始,本刑准备陆续刑登以下七讲: 第一讲: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第二讲: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三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第四讲: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义务 第五讲:政府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讲: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讲。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2、。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经过各方面的长期努力,现在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一、立法简要经过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于18年5月由当时的劳动部上报国务院。后在修改劳动保护法(草案)过程中,将法名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9年,原劳动部决定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并做了许多工作。1996年月,原劳动部和原国务院法制局共同商定,将正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3

3、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此后,原劳动部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 19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并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安全法(草案),于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2年底,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并在国务院20X年立法计划中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起草单位。 202X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局党组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以张宝明局长为组长,闪淳昌、赵铁锤、王德学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司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法起草领导小组。下设

4、起草工作小组,政策法规司吴晓煜司长为组长,并充实了力量,聘请6位知名法律专家和安全专家。此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修改,到有关省市进行调研,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编印了一批有关立法资料和背景材料,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的指导原则、调整范围和总体框架,并对原职业安全法(草案)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思路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法(起草大纲)。国务院法制办以及工交司对安全生产法的审查修改工作极为重视,多次会同经贸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法进行研讨和修改,经过近20次反复推敲和修改,并征求和吸收了部分地方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山西、辽宁、贵州、河南、江苏、广东等部分省、自

5、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编办、国家计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铁道部、建设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质监总局、工商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形成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11月21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4日至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4月2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根据立法规定的法律审议程序,安全生产法于20X年月底经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社会背景

6、(一)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 据统计,992年,全国共发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39400起,死亡328人;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50968起,死亡845人;受伤1870人;道路、水上、铁路和民用航空交通运输事故147170起,死亡和失踪28882人。20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000629起,死亡1349人,同比分别上升20.5%和10.%。其中工矿企业发生事故11402起,死亡125人。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21563起,死亡314人,伤37人;道路交通事故70327起,死亡037人;水上交通事故64起,死亡和失踪490人;铁路路外事故12335起,

7、死亡09人。 另外,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19920X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0人以上事故489起,死亡9183人。22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40起,死亡2556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0人以上的事故就达16起,死亡77人。 (二)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驰,管理不严 一些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利润增长指标,因而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大量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屡屡发生。突出表现在: 1非公有制企业增多,国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明确的、严格的、具体的法律规范 过去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是针对国有

8、企业的,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以至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公然规避法律或者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据统计,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发生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整个工矿企业总发生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5和6%,其中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公路、水路)等“三小”企业,安全条件最差,管理最乱,事故最多。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基础工作薄弱 许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没有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关安全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不具体或者处罚过轻,使安全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不能做到预防为主。有

9、些企业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 .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抵御事故灾害。 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多亿元,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现行安全立法对此缺少强制性的规定和强有力的监管,致使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设备长期带病运转,抗灾能力减弱。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违现象严重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很大,乡镇煤矿和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大量招收农民工。由于这些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安全技

10、能和自我保护措施,在生产经营中经常出现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并引发事故。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不够全面、明确,企业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从业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权责分离,只要权力不要责任,对安全生产不重视,熟视无睹,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使得一些企业特别在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有恃无恐,违章生产,草菅人命,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影响十分恶劣。 另外,有

11、些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致使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广西河池地区南丹县政府包庇纵容和支持大厂矿区的民营个体矿主长期违法开采,滥采乱挖,伤亡事故多发,资源破坏严重。7月17日,广西河池地区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锡矿透水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竟封锁消息、隐瞒事故长达半个月之久。 三、现有安全生产的立法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近20部,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和建筑法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体制和调整范围的限制,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难以适应当前的需要,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国家至今没有依法确定对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现有立法难以全面、完整地反映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难以体现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新的指示精神,难以对安全生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共性的、基本的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国家决定制定安全生产法,以弥补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立法,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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