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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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缔约过错责任刍议 胡宜波 国内民事法律有关缔约过错责任的规定,首见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对另一方应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补偿责任”。其后制定的民法通则第6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但这两部法对缔约过错的合用领域均规定过窄,对缔约过错责任的义务内容也欠明确。直到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错责任,并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两个专门条目对缔约过错责任做出了规范。 为了对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信赖利益的保护,基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诚

2、实信用原则,国内合同法第42条对缔约过错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责任:(1)假借签订合同,歹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状况;(3)有其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般觉得,缔约过错责任也即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应承当的民事责任。一、缔约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一)缔约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错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当事人违背有关义务并导致损害为条件。具体来说,缔约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重要有如下五

3、个:1、缔约过错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觉得无效或被撤销的状况下。如果合同已有效成立,那么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此间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违约责任,而不能合用缔约过错责任。 2、必须有缔约过错行为的存在,即有违背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当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其产生的基本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而是诚实信用原则。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背法律规定的互相协助、告知、阐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时,才也许承当因

4、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错责任。3、缔约相对人必须有损失的存在。缔约过错责任中的损失重要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涉及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些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如果不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虽然一方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而导致了损失,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补偿。补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涉及履行利益。 、违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过错。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错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违背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错。过错具体体现为故意和过错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

5、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导致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但愿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错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合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错,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当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则违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当缔约 过错责任。 5、违背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对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

6、在必然的联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错导致的,而是其她因素导致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错责任。 (二)缔约过错责任的特点 缔约过错责任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如下四个: 1、缔约过错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错责任始于要约生效,止于合同成立,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判断应否合用缔约过错责任,其核心是看缔约双方与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与否有违背先合同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效力与否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存在缔约上的瑕疵。以此作为一种评判缔约过错责任的一种重要原则,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要约邀请,不属于缔约阶段,

7、应不发生缔约过错责任。 2、缔约过错责任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的民事责任。缔约过错责任的基本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产生的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互相协助、告知、阐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错责任的本质所在。只有当缔约人一方违背了其应负有的这些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时,才干由其承当缔约过错责任。、缔约过错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错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悲观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因素遭受的实际损失。因

8、此该责任的拟定应以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失为前提条件,只有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错行为而给对方导致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错责任才有也许成立。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畴可以涉及: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 4、缔约过错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错责任在现行合同法中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合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错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它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因此缔约过错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似的状态。 二、缔约过错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差别(一)缔约过错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错责任产生

9、于合同签订阶段,它一般合用于合同签订中及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状况;违约责任是国内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当的民事责任。两种责任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重要体现如下: 1、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缔约过错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告知、阐明、合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错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合同已生效的状况下,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商定的义务履行,对商定义务的

10、违背,债务人应承当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2、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错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涉及合同成立;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错责任。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商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责任承当的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商定责任承当形式,例如商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商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错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因此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商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并且只能是损害补偿责任。 4、归责原则

11、不同。缔约过错责任重要合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状况下才干产生缔约过错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不必承当缔约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合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合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与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规定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5、补偿范畴不同。违约责任补偿的是履行利益,它受到可预见利益的限制,即损害补偿的数额应相称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涉及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责任补偿成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完全履行时的状态。对于补偿的计算措

12、施、数额等,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缔约合同过程中通过协商而达到合意。而缔约过错责任的损害补偿只能是信赖利益的补偿。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是履行利益,而是因信其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补偿的成果是使当事人达到缔约前未曾发生时的状态,但是缔约过错的损害补偿不能事先达到合意,因此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此外,这两种责任的免责情形也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当事人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情由而被免除违约责任,但缔约过错责任就不存在免责的问题,由于在要约承诺阶段不存在实际履行的问题。 (二)缔约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

13、她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侵权责任与缔约过错责任存在的重要区别如下: 、这两种责任形成的基本和条件不同。缔约过错责任的产生是以缔约双方当事人通过接触,进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但侵权责任发生在一般的社会交往中,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并且一般与合同无关,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干产生损害补偿的法律关系。因此,侵权责任不存在什么前提条件,而缔约过错责任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并且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利益。 、其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从本质来说,缔约过错责任是由于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

14、务,侵害的是缔约对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侵权行为则是直接侵害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存在某些区别。缔约过错原则合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在侵权责任中,一般合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也合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4、损害补偿范畴不同。缔约过错的补偿范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利益的损失不是既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由于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补偿范畴既涉及既有财产的毁损、灭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涉及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及有关权利侵害的补偿。 5、两种责任具体承当责任的类型或形式不同。缔约过错责任

15、重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一般体现为对缔约方财产和人身损失的物质补偿。而侵权责任是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的综合,除体现为财产损失外,有时还可以体现为对人格权或精神损害的安抚和平复,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排除阻碍等形式。 缔约过错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存在着其她方面的区别。如:承当责任主体的不同,免责事由不同等等。 三、合同法缔约过错责任的合用类型 根据国内合同法第2条和第43条及第58条的规定,缔约过错责任存在如下四种体现形式:1、假借签订合同,歹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状况;3、泄露或不正本地使用商业秘密;、有其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由于缔约过错责任的基本

16、在于违背了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保护、互相诚实、互相保密等法定义务,因此根据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及缔约人与否尽到必要的注意,可以将缔约过错责任的合用类型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一是给付自始客观不能时的缔约过错责任。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步明知给付不能或应当懂得给付不能的,对于非因过错信赖其合同有效而遭受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应负补偿责任。 二是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错责任。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不一致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对方因信赖合同成立所受损失负补偿责任。三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缔约过错责任。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无效或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应补偿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四是违背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时的缔约过错责任。重要表目前:(1)缔约时未尽告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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