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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报告 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核有关问题的思考 重庆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王贵忠 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核(以下简称“跟踪审核”),作为工程造价审核的一种新的方式方法通常也称之为“跟踪审查”或“跟踪审计”。它将工程造价的事后审核提前和扩展到工程造价形成的全过程,从它出现不久就迅速在全国各地各行各业推广,特别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建设,因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跟踪审核能有效地克服事后监督的局限性,在促进相关管理单位提高投资效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并且可以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笔者作为一名从事跟踪审核的实践者,就跟踪审核
2、的现状及发展,结合我们在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核过程中实际碰到的问题,提出几点自己的看法,供关心跟踪审核的人们一起探讨。 一、跟踪审核的收费问题 物价部门现行颁发的结(决)算审核收费标准,一般是按基本审核费加审减按比例提成的方式计费。这是针对建设项目竣工后实施事后审核的收费标准,而跟踪审核目前全国各地基本无明文的收费办法,因此收费情况五花八门。 跟踪审核因提前在项目施工阶段进行,自然其审核收费应在包含事后审核费的基础上,再计算完成工程开工前期和施工过程两阶段跟踪工作的费用,由于目前没有现行计费依据,只能以考虑这两阶段跟踪工作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或参考相关工作来计费,如:工程监理、设计等的计费。但
3、这里有一个矛盾,跟踪审核的目的要求通过严格细致的审核工作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来促使相关管理单位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在跟踪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工作做得越好,过程问题解决得越多,最后竣工结(决)算时审减收费就越少,比如:经常有这样一种现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变更,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对工程变更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之后才施工,而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疏于管理,抱着少签字、少负责的思想,能拖就拖,这时作为跟踪审核单位,其职责要求发现这些问题后,向相关单位指出,而这样一来,最后竣工结算时,本来可能因此出现的审减额,将不复存在了,自然,对于讲求经济利益的审核单位来说,肯定愿意在跟踪过程中记录问题而
4、不指出问题。为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可考虑在工程开工前期和施工过程两阶段增设过程跟踪审核奖,根据审核单位指出问题的积累多少、重要性、作用大小予以奖励,但这种办法需要在总结许多工程审核的基础上细化,否则很难操作。 二、跟踪审核应由谁委托及审核范围问题 全过程跟踪审核,因其时间长,工作细,内容多,所以主要由社会性专业咨询单位来完成,而社会性专业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大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主管单位)委托;二是接受项目业主委托。 众所周知,跟踪单位的审核,是对工程建设参与单位的工程造价相关行为及其结果进行审核,这里的参与单位应该是指与该工程建设发生费用
5、关系的所有单位,包括:项目业主,代理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代理单位,甚至包括质量监督站,检测单位等。因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每一分投资都应当有理有据,物有所值,特别是作为项目主要管理者的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造价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其相关行为及结果应该是跟踪审核的重点。 当跟踪审核业务由项目业主委托时,以上审核范围本来能够落实,但通常情况,这样的委托只是单方意义上的委托,其委托合同包含了权利、义务等详细内容及收费,涉及委托双方的利益关糸,受到项目业主主观委托倾向的影响,受托单位只有一定程度上满足业主的要求(不管这些要求是否正当合理)才
6、能拿到该业务,这样一来,包含业主行为及其结果的审核范围就通过委托关系而走了样,项目业主在与审核单位签定合同时,或明或暗地会将自己排除在被审核的范围外,甚至将审核单位当作履行手续、应付检查、转移风险的一种挡箭牌,这就与跟踪审核的目的背道而驰。为了尽量避免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对于国有投资项目,赋予审核单位权力与义务的委托合同不能因审核费用需在建设项目中列支而由被审核单位即项目业主委托,要把跟踪审核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达到预期效果,其委托必须由国家审计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进行,这样就避免了作为项目管理者的项目业主自已请中介机构跟踪审核自已行为而带来的种种弊端,从而让受托单位避开与项目管理者的经济利益关
7、系,大胆地按跟踪审核职责进行工作;对于非国有投资项目,当投资主体与建设单位分离时,自然由投资主体与审核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当投资主体与建设单位同体时,其跟踪审核就显得不必要,因为没有需要对其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的第三方,如果建设单位需要对施工单位进行”跟踪审核”,这就涉及下面一个问题。 三、踪审核与项目管理的区分问题 作为跟踪审核的咨询单位,应超脱在建设项目实施之外,是真正独立的工程造价监督者,它的职责应是:参与工程造价形成每一个环节的相关主要活动,了解工程造价形成的来龙去脉,发现其中的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向相关单位(包括委托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配合单位等)暴露、指出,并在可能
8、时尽量提供合理化建议,以此促进相关单位调整改善、加强管理、减少投资浪费。它不具备管理、直接制止、直接限制的权责,它是通过建设过程的跟踪间接地发挥作用。这里特别要分清审核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的权责,否则不仅很难达到跟踪审核的目的,还会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虽然跟踪审核单位需要完成大量的审查(核)工作,比如:审查(核)概算、经济合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材料与设备价款、施工单位月报、建设程序、建设手续等,但这些工作都不能代替建设单位和其它被审核单位应该完成的工作,建设单位仍然要完成上述管理工作,而且每项工作都要在送跟踪审核单位审核前详细审查,认真履行,并明确签署意见,否则跟踪审核单位有权指出其项目
9、管理行为不到位。这里不是对同一工作的简单重复,而是项目管理者与监督者履行各自的职责,管理者对工程控制有直接指挥权,而监督者只能就问题向管理者提出和建议,管理者可以不采纳其建议,因为最终决定权在管理者,管理者承担工程建设的相应管理责任,这是管理控制与审核监督的本质区别,若有影响工程投资造价的重大问题,在跟踪审核单位指出后,管理者拒不采纳,跟踪审核单位可向委托单位或主管单位汇报,由其上级单位责令管理者予以纠正,以避免产生重大不良后果,这就是跟踪审核单位应负的监督责任。实际跟踪过程中,经常有建设单位要求跟踪审核单位直接替代其完成上述工作,这样建设单位虽然可能承担不作为的责任,但逃避了不恰当作为责任,并且省事,审核单位也有越权的嫌疑,建设单位因力量有限可以将这些管理工作委托给咨询单位完成,但不能委托给同时履行跟踪审核的咨询单位,否则同一咨询单位承接不相容的工作,将导致不能达到有效地控制造价的目的。 四、跟踪审核工作的配合问题 前面谈到跟踪审核是接受委托对工程建设参与单位的工程造价行为及其结果进行监督审查,一般情况下,跟踪审核单位与工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