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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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投资人 认缴资金设立 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类型:一人(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以认缴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投资人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2、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认缴额认缴方式认缴比例认缴时间 货 币 100% 年 月 日 股东 承诺:公司成立后三年内缴清注册资金,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投资人签发出资证明。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本公司由一人投资,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节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不设立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

3、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投资人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资人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 公司暂不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即本公司唯一投资人李玉英,同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

4、行使以下职权:1、 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会议,检查公司会议的落实情况;2、 执行公司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6、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投资人也可兼任经理。经理对投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5、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公司投资人指任。监事对投资人负责,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届监事由公司投资人 ,聘任公司员工 担任。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6、纠正;4、 提议召开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的会议;5、 向投资人提出提案;6、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公司职工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主持股东会议;2、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3、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 在不可抗力情况之一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5、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7、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的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投资人。 第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九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者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2、 投资人决议解散的;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

8、立需要解散的;4、 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公司破产。 第二十一条 清算办法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投资人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 投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事程应由投资人通过。并将修改后的章程送达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投资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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