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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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目的】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确保员工做好个体防护。【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购买、审批、发放、使用、保养、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职责】1.职安部职责:1.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汇总、审批、上报。1.2.负责建立公司级劳动防护用品台帐。1.3.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保养、报废过程进行监督管理。2.供应公司职责:2.1.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及时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2.按照劳动防护用品贮藏条件进行保管,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发放。3.工会职责:3.1.对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和员工的正确使用进行监督。3.2.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职工提

2、出的关于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问题。_人力资源部职责:_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每月职工人数,职业健康安全部以此起草购买个人劳保的数量。5.各使用部门职责:5.1.负责日常工作中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发放、使用、保养、储存、报废、管理等工作。5.2.建立、健全车间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3.建立、健全车间级劳动防护用品三级领用台帐。【内容】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1.1.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班组长、岗位工程师、员工代表等,共同对班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和职业危害分析,识别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填写工作场所危害风险分析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表,作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1.2.新增(或变更)劳动防护用

3、品配备1.2.1.由于工程项目或“四新”投入生产需要新增劳动防护用品,按照1.1的程序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和职业危害分析,填写工作场所危害风险分析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表,作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1.2.2.由于辨识出新的作业风险或职业危害,或原有劳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现有作业风险和职业危害控制要求,按照1.1的程序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和职业危害分析,填写新的工作场所危害风险分析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表,作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1.3.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各班组识别出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建立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清单,职安部建立公司劳动防护用品清单。1.4.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领用、配备都要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进

4、行。2.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申报:2.1.一般月计划2.1.1.每月_日前,将部门领导签字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电子版及手签版交职安部逾期不报视为不需要。2.1.2.每月职安部汇总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电子版及手签版交供应公司。2.2.加急计划2.2.1.未及时上报的一般月计划、临时性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属加急计划。2.2.2.计划申报部门按照供应公司要求的格式报加急计划。2.2.3.职安部接到加急计划三个工作日内报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供应公司公司。2.2.4.供应公司接到计划后可在当地采购的大众物质,至收到计划七日内采购到货;需要

5、外采的大众物资,自收到计划后起十日内完成。3.劳动防护用品采购:3.1.供应公司按照计划及时采购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3.2.供应公司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的企业生产的产品。4.劳动防护用品验收:4.1.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到公司后由库管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5.劳动防护用品发放:_公司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5.1.1.每月_日至下月_日各部门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到职安部办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批手续。5.1.2.职安部根据当月月计划、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防护用品报废情况审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5.1.3.加急计划劳动防护用品到货后职安部根

6、据计划审核发放。5.1.4.供应公司根据职安部审核结果发放劳动防护用品。5.1.5.职安部建立公司级防护用品发放台帐。5.2.部门或班组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5.2.1.车间或班组向职工个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用人和发放人必须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登记卡(简称劳保卡)上签字,没有劳保卡不予发放劳动防护用品。5.2.2.车间或班组有劳动防护用品库存,必须建立车间或班组级劳动防护用品台帐,体现出入平衡。5.3.职工凡病假、产假、事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个月以上的都停发个人劳保、劳动防护用品。对退休职工不在发放劳动用品。5.3.1.新进公司职工经三级教育合格,分配到部门后发放工作服两套、工作鞋一双。5.3.2.

7、休假超过一年的职工分配到部门后发放工作服一套、工作鞋一双。6.劳保卡管理:6.1.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分配到部门由部门安全主管统一到职安部领取劳保卡。_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劳保卡随人员流动。6.3.职工调离公司,职工所在部门收回已发劳动防护用品,并在劳保卡上签字。职工持劳保卡到职安部办理离职手续,职安部将工作服(棉衣、秋装、夏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折旧处理。7.劳动防护用品编号管理:7.1.向职工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向班组发放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都应统一编号7.2.编号格式:车间编号前后各一位岗位名称缩写班组名称缩写流水号。_公用编号格式:车间编号前后各一位岗位名称缩写公用。7.4.同一班

8、组,同种类防护用品流水号从01开始连续编写。7.5.防护用品到期更换、损坏、丢失等领取新的防护用品,新防护用品使用原防护用品流水号。_人员调入班组,防护用品从原班组带到本班组,带进来的防护用品“岗位名称缩写”按新班组防护用品编号修改,流水号替代调走员工防护用品流水号。7.7.班组新增定员,劳动防护用品流水号在原有流水号基础上顺延。8.劳动防护用品使用:8.1.各部门制定本部门各班组防护用品佩戴规程,对员工进行培训。8.2.岗位员工按照防护用品佩戴规程进行佩戴和使用。8.3.各岗位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呼吸防护用品过滤元件更换周期,呼吸防护用品滤毒盒要标明开始使用的日期,滤毒罐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要清

9、晰可见,过滤元件到期要及时更换。8.4.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每月评估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

10、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第二章研制和生产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

11、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第三章经营第十条特种劳动防

12、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

13、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第四章发放和使用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

14、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第二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5、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_】_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_月_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_月_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_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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