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借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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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借药管理规定 为加强药品管理,方便临床治疗需要,特制定xx医院借药管理规定。1、本院正式职工确因治疗需要,但随身携带现金不足者,可在门诊药房(包括中、西药房)借出治疗所需药物.2、借药时,借药职工以本人姓名开具处方,凭处方到门诊收费处记帐并打印收据,收费员在处方上加盖收费章后,凭处方到门诊药房取药。收据由收费员保留以便当日结账。3、门诊收费员办理结账时,将交款联收据上交财务科,以便借药职工及时补交药款。如忘记补交,则由财务科代为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以免医院损失。4、借药职工无处方且未在门诊收费处办理记账手续,而门诊药房将药物借出,则医院将对发出药品的药剂人员处以借出药品同等金额的罚款.5、药房不受理职工个人借药。确因住院患者治疗需要,可凭各科护士长签名的借条到中心药房将药品借出。药房在每月20日前(工资奖金发放前)将借条汇总后上报核算办,借药款在借药科室奖金中扣除。 6、管理局领导借药需经本院授权的医生开具处方,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借出,并由经手人或科护士长到药房办理。7、因工作或其它原因需要以借药形式取药时,参照本规定第6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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