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593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08520953 上传时间:2023-11-1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典 第593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民法典 第593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民法典 第593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民法典 第593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民法典 第593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典 第593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典 第593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法典第593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关联法条、最高院公报案例等裁判规则一、法条变迁对照、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II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施行、现已废止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 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 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 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 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第四十条 【消费者索赔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 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 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

3、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 解读民法典第593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一)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 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合同编-通则分编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

4、约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 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 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规定。【条文释义】违约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即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例如第三人迟延交货造成一方当 事人迟延履行。但是,本法对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只要是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不管第三人原因的具体情况,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由于实践中当事人 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况较为复杂,一概要求当事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对其 过于严苛。例如,演员甲按照约定赶赴剧场演出途中,被第三人驾车撞成重

5、伤而无法演出, 经事故认定,该第三人负全责,此时让甲承担责任似乎是不妥当的。因此,在合同法规则的 基础上,本法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了适当限缩,给司法实践留下 空间,将合同法第121条中“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 责任”。所谓“依法”,是指依据本法第577条的规定。据此,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而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反了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一般而言,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违约而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包括但并不 限于以下第三人:(1)履行辅助人。履行辅助人,即法定代理人和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

6、 从事债务履行的使用人。使用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或者意定代理人,以及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而 与之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履行辅助人,他的行为就是债务人自身的 行为。(2)与债务人有其他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该类第三人主要包括原材料供应人、配件供 应人、产品制造人、产品上游供应商、次承租人等。(3)债务人一方的上级机关。民法通则 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虽 然民法通则随着本法的生效而被废止,但这一规则背后的考量也可以纳入本条的适用之中。依据本条,债务人因第

7、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债务人应当依法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第三人也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或者特别规定债务人不承担责任的,依 照该特别规定。例如,本法第791条第2款、第834条,旅游法第71条第2款,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等。(二)法官角度: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还应当指出的是,本条与本法第1198条第2款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之间,应当在 适用时予以协调。一般而言,这两个规定中的“第三人”有所不同。本条规定的“第三人” 主要如上述,而安全保障义务之中的第三人则主要指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并无关系的第三人。is: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

8、用(二)【最高人民法院民 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 第8-8页。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 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原因违约责任承担的规定。【条文理解】本条与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仅有个别文字修改。一、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依据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这体现了合同相对 性原则,即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在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因该第三人并 非合同当事人,相对方不能

9、要求该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1立 法者是想通过本条(合同法第121条)防止审判实践中轻易将第三人拉进来,作为第三 人参加诉讼。法院依职权把一些合同以外的当事人拉进案件,最后纠纷双方没有承担责任, 判决由别人承担责任,这种判决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没有合理性。2可见,本条立法的 用意在于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司法实践中,也是将合同法第121条(民法典第593 条)作为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3或将合同法 第121条(民法典第593条)作为债务人就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排除 债务人将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合同相对性规则内容丰富,主

10、要包括三个方 面:一是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非当事人一方的第三人不享有基 于合同的请求权;二是内容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之内容合同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或所负 担的义务,非当事人一方不得主张权利或负担义务;三是责任的相对性,指违约方自负违约 责任,不可推卸或因第三人原因免责,且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本条的规定即 为合同相对性关系的体现,规制了合同相对性中的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从合同法第121条的立法过程看,历经了经济合同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 116条到合同法第121条的立法过程。5由于合同法未规定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制 度,引起学者对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否承认“第三人积极侵害

11、债权”制度及合同法第121 条中“第三人原因”是否包括了 “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探讨和争论。有学者认为,从该 条文义解释角度,因第三人违约时,该条只是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应向非违约方承担责任,并 没有说“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向非违约方承担责任”,并非完全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因此, 该条并未排除非违约相对方向第三人直接求偿的可能,并不构成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生产 者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等制度障碍。6上述学说观点的纷争,也将延续到民法典第593 条的理解与适用之中。二、第三人范围及原因确定因“第三人的原因”文义解释上空间大,加重了债务人的履约负担,理论界对“第三人” 的范围进行了探讨。我国学者认为,合同法

12、第121条规定的第三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第 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一个第三人,而是指与一方有关系的第三人,通常是一方 当事人的雇员、内部员工或原材料供应商、配件供应人、合作伙伴,另外也包括上级领导机 关或业务主管机关。7主要理由是,该条对第三人没有任何限定,以致与自己毫无任何关 系的第三人的过错也要由债务人负责,债务人的负担未免过于沉重,十分不合理。也有观点 认为,与合同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违约时,也由债务人承 担违约责任,缺乏理论支持,有悖于法律公正和效率的理念。因此,应当将合同法第 121条规定的第三人限定为履行辅助人、上级机关以及与债务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

13、第三人, 如合伙关系、共有关系、代理关系、共同担保等,但不包括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形,认 为此时应由责任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还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第三人是 指合同关系以外的任何人。履行辅助人不属于第三人,对其规定见于合同法第65条(民 法典第523条)。二者显著区别在于第三人在履行自己义务,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履行辅 助人则是在帮助债务人履行,后果归属于债务人。9德国民法学者将履行辅助人纳入第三人的范围,认为履行辅助人是一个被债务人请到一 个既存的债务关系之中为债务人履行其义务的人,可以是一个员工,也可能是一个独立的行 为人(比如一个建筑工程的总承揽人将设备安装工程交给一个独立的工

14、匠来完成)。如果履 行辅助人出了问题,真正的债务人对此就如对自己的过错一样承担责任,其注意义务的标准 同样是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的标准。10从司法实践看,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七类:(1)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 包括:审批部门的审批,如车辆进口审批,规划局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出具;主管部门行使审 批以外的管理职权;规划部门的规划变更、限期整改处理决定、新闻出版局整改等。(2)连 环买卖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的原因,如买卖合同中的下家供货商的原因。(3)履行辅助人、 员工等的原因,如银行卡被复制时的付款行为与开户行之间的关系。(4)民刑交叉案件涉及 刑事犯罪的第三人的原因,如储蓄合同纠纷中

15、的银行卡、存折复制人以及将租赁标的物非法 质押的犯罪人的原因。(5)因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纠纷直接扣押标的物的第三人的原因。(6) 与债务人存在合作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原因。(7)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原 因,如村民围堵致使运输车辆无法安全离开、因村民围堵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11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违约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违 约的,如第三人迟延交货造成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当事 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应当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原因构成意外事故致使一方当事人违约,且 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法律规定

16、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第三人直接承 担责任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消费 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 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 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司法解释对第三人的范围也进行了限制。例如,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中就第三人行为造 成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失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 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致辞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