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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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不利变动导致银 行账簿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 权性风险。银行账簿记录的是商业银行未划入交易账簿的相关表内外业务。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与本行系 统重要性、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簿利率

2、风险管理体系,加强 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缓释。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在法人和并表层面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和管理体 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风险治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治理架构,制定包括风险策略、 风险偏好、限额体系等在内的风险管理政策框架,并定期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 理流程进行评估和完善。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策略,设定风险偏好,并确保风险限额的设立;(二)审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三)监督高级管

3、理层建立并实施相关限额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其 与董事会既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一致;(四)审议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报告;(五)负责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六)其他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相关的职责。董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履行其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第九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承担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履行以下 职责:(一)建立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架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清晰的执 行和问责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有效实施;(二)建立并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包括但不 限于风险限额、超限额审批流程、风险报告和评估流程等;(三)建

4、立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体系,明确利率冲击情景和关键模型假设的管 理流程,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四)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五)其他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相关的职责。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 制和缓释,并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能所需资源。该部门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部门(或 人员),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考虑银行风险偏好、风险状况、宏观经济和市场变 化等因素基础上制定清晰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策略。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基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对其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的影响制 定书面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偏好,并及时更新。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实施银行账

5、簿利率风险限额管理,确保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水平与风险偏好一致。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体系应与商业银行的规模、业务复 杂程度、资本充足程度及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必要时应针对业务部门、投资组 合和金融工具类别设定子限额。商业银行实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管理应考虑 以下因素:(一)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设置应基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方法;(二)如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与特定利率冲击情景相关联,相关利率冲击情景 应充分考虑历史利率波动情况和风险缓释所需时间等因素;(三)通过金融衍生品等工具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开展避险交易,应针对其盯市 风险制定专门的风险限额;(四)具有重大缺口风险、基准风险或期权性风险敞口的

6、商业银行应针对相关风 险类型设定风险限额;(五)应建立超限额或临近限额时的触发机制,明确报告路径和报告方式,确保 管理层及时关注并采取措施。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发新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重大改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以及开展新的重大投资和避险交易前,应充分识别和评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确 保其与风险偏好一致。如评估认定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显著,应 经过测试阶段后再全面推开。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定期评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流程, 确保其有效性、可靠性和合规性。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 相关内控机制开展评估,及时完善内控制度。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将银行账簿利率风

7、险纳入内部审计,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 告,并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风险计量和压力测试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采用合理的利率冲击情景和模型假设,基于经济价值变动 和收益影响计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第十八条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应包括银行承担风险的具有利率敏感性的银行 账簿资产、负债,以及相关的表外项目。计量应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 性风险等。其中,期权性风险包括自动期权风险和客户行为性期权风险。商业银 行还应尽可能将信用利差风险纳入计量范围。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簿资产或负债中余额占比5%以上的币种单独计 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并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对占比低于5%的特定币种 单独计量

8、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商业银行对不同币种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进行加总时应合理考虑相关性因素。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在计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时应考虑以下利率冲击情景:(一)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中使用的利率冲击情景;(二)比前款所述情景更为严重的历史或假设的利率压力情景;(三)监管要求的利率冲击情景,包括但不限于附件5所规定的六种利率冲击情 景。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在确定利率冲击情景和压力情景时应按照附件2的要求, 结合当前利率水平和期限结构、历史和隐含利率波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自身风 险特征和来源、风险缓释措施所需时间、调整风险组合头寸并承担损失的能力和 意愿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账簿相关产品的

9、期权性条款,分析客户行为特 点,对产品未来现金流做出假设。具有期权性条款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具 有提前还款权的固定利率贷款、具有提前支取权的定期存款、无到期日存款、浮 动利率贷款中的利率顶和利率底等。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计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时应合理考虑客户行为假设,包括 特定利率冲击情景,不同产品类型下的客户属性、产品属性和宏观经济等因素。 基于历史数据的客户行为假设可参考附件3。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关键客户行为假设进行评估,就其对经济价 值和收益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并在市场环境快速变化时提高评估频率。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对实际承担风险的非标准化债权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 针对底层

10、资产计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规模、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程度制定和实施有效的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压力测试框架,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覆盖银行面临 的所有实质性风险源,并制定应急方案。商业银行应确定独立的验证部门或团队 对压力测试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估,评估原则上不少于每年一次。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情况开展反向压力测试,识别严重威胁银行资本和 收益的利率情景。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将压力测试结果纳入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决策参考因素, 在建立银行账簿利率风险限额体系和制定风险管理政策时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 果。第四章 计量系统和模型管理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

11、系统,为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全流程管理提供支持。第三十条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系统应采用静态模拟、动态模型等多种方法计 量经济价值和收益变化,有效评估各种利率冲击情景和压力情景的潜在影响,识 别并计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该系统应能根据监管要求对内部风险参数进行限制 或调整。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提高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系统的数据采集自动化水 平,及时、准确收集风险信息,对数据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完善。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附件4的要求,制定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模型管 理政策,明确模型管理和监督职责,规范模型验证、模型风险评估、模型修订以 及相关内部审计的流程。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做好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

12、量的文档记录,至少包括以下 信息:(一)利率冲击和压力情景,包括无风险收益率曲线的选择和变更、不同收益率 曲线间的基差关系、利率冲击和压力情景的选取依据、对本行产品定价的预测等;(二)计量模型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包括计量方法、关键假设的设定和调整、 模型验证和校准等;(三)数据管理政策和流程,包括主要数据来源、数据内容、数据存储和数据管 理过程等。第五章计量结果应用和信息披露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确保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结果在风险管理中得到有效 应用。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或其授权的 专业委员会)和高管层报告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及其管理状况。报告至少应包括以 下

13、内容:(一)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和影响因素,报告频度为每半年一次;(二)限额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三)关键模型假设和模型验证结果;(四)压力测试结果;(五)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计量系统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内 控报告和内部审计结果。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基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开展资本充足性评估,并将其纳入内部资 本充足评估程序。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合理调整银行账簿利率重定价期限结构,适时调整定价 方式,有效控制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状况,运用利率衍生工具、调整投资组合久期 等方式,对银行账簿利率风

14、险进行缓释。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披露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状况等定量 和定性信息。第六章监督检査第四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水平和风险管 理状况纳入持续监管框架,作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季度报送银行账 簿利率风险监管报表,并及时报送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政策等文件及其调整情 况、内部风险管理报告、内控和审计报告等材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系统和模型的 技术信息、使用监管规定以外的利率冲击情景的

15、计量结果,以及针对特定币种的 单独计量结果等信息。第四十二条系统重要性或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应按照附件5规定的标 准化计量框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附件6的要求,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银行 账簿利率风险水平,以及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评 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治理架构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银行内部 计量系统的有效性和关键模型假设的合理性、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结果的准确 性、资本充足性和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未能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应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框架、改善内部计量系统、在规定时限 内降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敞口、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本等,可按照情节依法采取 监管会谈、提高检查频度、限制市场准入等监管措施,并实施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指引第四十二条适用于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 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情况对适用范围做出调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在适用本指引第三、四、五章规定的监管要求时,应遵循 匹配性原则,与本行系统重要性、风险状况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第四十七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 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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