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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通行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通行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2006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90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三条,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临
2、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通行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机动车来源合法的登记证明;2、机动车经中国海关等部门准许入境;3、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应当有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4、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5、已缴纳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二)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与
3、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因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六、申请材料根据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二)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三)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
4、部门出具的证明;(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1、收费项目: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2、收费标准:每证15元/俩;临时号牌5元/张。3、收费依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0839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314号)。十、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县自行公布。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