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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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阳汇都村镇银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 任意识,促进寿阳县汇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信贷人员合法、合规地开展信贷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 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贷款风险追究责任制度,是指为有效强化信贷 人员的风险意识、管理职责、区分责任,按不同岗位承担不 同的贷款风险责任,并实行风险赔偿和行政责任追究的考核 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贷款为本外币贷款、押汇、签发银 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保函等信用业务。第四条贷款划分为管理责任贷款和新增责任贷款。管理责任贷款是指二三年十二月三

2、十一日前已存 在的且界定为正常的存量贷款,由本行岗位责任人承担管理 和风险责任。如经本行审批决策发放且确因决策失误造成贷 款重大损失的,本行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新增责任贷款是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发放的新增 贷款,由不同岗位责任人承担不同的风险责任。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责任人包括以下人员:()本行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岗人员(贷款会办小组 人员);(二)本行业务部、信贷管理部的信贷调查岗、审查岗、 审批岗人员;(三)本行贷款审批岗人员(贷款会办小组成员及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成员);(四)其他应承担贷款风险责任的非信贷人员。第二章贷款风险责任的划分及责任追究第六条调查、审查、审

3、批等各岗位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运作 过程中必须明确表“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意 见视为同意。第七条 贷款风险责任按各不同权限划分为:(一)信贷人员权限内审批发放的贷信贷人员承担全部风 险责任。(二)支行权限内审批发放的贷款。调查岗承担6的风险 责任审查岗承担0%的风险责任审批岗承担5%的风险责任。(三)超权限报本行审批的贷款1 支行报总行权限审批的发放的贷款。支行承0%的风 险责任,总行调查岗承担的风险责任审查岗承担5%的风险责 任,审批岗承担的风险责任。2超过支行权限,由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 务部决策发放的增量贷1支行承担85%的责任,总行相关部门审 查岗承担10%的责任,

4、审批岗承担的责任。3 超过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审批权限 由分管行长决策发放的增量贷款。支行承担的责任,总行相 关部门调查岗承担的责任,审查岗承担的责任,分管行长 承担3%的责任。4 超过支行权限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贷审会决策发放的增 量贷款。支行承担85%的责任总行调查岗分摊,审查岗分摊 5%的责任,总行审批岗分摊的责任。以上调查、审查、审 批各岗位中主办人承担70%的风险责任经办人承担30%的风 险责任。各岗位主办和经办人划分详见寿阳汇都村镇银行信贷 管理制度第八条 管理责任贷款风险赔偿管理责任贷款出现不 良后,贷款行要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客户归还贷款,如贷款发 生不良时间超过3个

5、月没有收回,根据贷款种类、方式等实 行全额和非全额赔偿。()全额赔偿。以下贷款出现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1质押贷款;2超权限发放或变相越权逆程序发放的贷款;O r=i/p 3 冒名贷款;4与借款人合谋,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有以贷谋私行为的贷款;5其他经总行认定需全额赔偿的违规违纪贷款.(二)非全额赔偿除上述全额赔偿贷款之外,其余贷 款采用额度与比例相结合的累进风险赔偿制度:12万元(含)以内部分为10% ;22万元至25万元(含)部分为8% ;325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为4% ;4.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为1%;51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6存量贷款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管

6、理责任贷款非 全额赔偿标准执行赔偿制度:(1)不良贷款确因主观失职而造成失去诉讼时效的; 因管理不力致使贷款抵押资产被变卖、转让造成贷款风险损 失的。第九条 新增贷款风险赔偿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 新增的贷款,发生不良时间超过3个月没有收回,根据贷款 种类、方式等实行全额和非全额赔偿。()全额赔偿。以下贷款出现风险和损失,由责任人全 额赔偿:1质押贷款;2超权限发放或变相越权逆程序发放的贷款;O r=i/p 3 冒名贷款;4 与借款人合谋,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有以贷谋私行为的贷款;5其他经总行认定需全额赔偿的违规违纪贷款。(二)非全额赔偿。除上述全额赔偿贷款之外,其余贷 款采用额度与比例相结

7、合的累进风险赔偿制度:12万元(含)以内部分为12%;22万元至25万元(含)部分为10%;325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为5%;4.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为2% ;5100万元以上部分为1%第十条赔偿金额根据责任人责任比例进行分摊.第十一条 自实施风险赔偿金之日起按风险贷款本息 收回(处理)金额、时间长短实行比例返回。()三个月内收回的返回100% ;(二)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含)以内收回的返回90%;(三)六个月以上至九个月(含)以内收回的返回80% ;(四)九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以内收回的返回70%;(五)一年以上至一年半(含)以内收回的返回60%;(六)一年半以上至二年(含)以内收回的返回50%;(七)超过二年以上的一般不予退回。第十二条 风险贷款在处理过程中没有造成损失的按 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返回风险赔偿金;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任 人按以下比例累进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本制度第八、第九、 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的赔偿额实行孰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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