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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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考勤管理也就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非常重视的问题。如何规范企业考勤管理已经成为现代化企业提高管理质量的重要工作内容。下文是,欢迎阅读!一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

2、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第五条 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

3、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第八条 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

4、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二一考勤范围凡在职在编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的对象

5、范围。全校党政干部、教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寒暑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轮休。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可不实行坐班制不含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教师,下同,但对学校、单位统一要求的集体活动要进行考勤,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考勤要求学院、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考勤员须认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的记录,已备检查。三旷工及处理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1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2

6、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2.处理办法1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校内岗位津贴部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2凡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做辞退处理。五、其它规定一后勤管理处、附中、各场厂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二接受审查或调查人员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在审查或调查期间暂时停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等一切待遇,待结论明确后再做处理。三各类假期除寒暑假一律不得合并使用。四探亲路费的报销,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五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

7、文件、参加政治学习等是一种政治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明校纪校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假制度,结合学校的相关政策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学校所有职工,包括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请假类别涵盖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第三章 考勤管理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分管

8、人事的院领导负责,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第四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部门的;5.经教育仍不服从部门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三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

9、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予以除名。第四章 请假程序第五条 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工作交接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批,于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存档。第五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第六条 事假相关规定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二处职以下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1.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2.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

10、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3.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2.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第七条 关于病假一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

11、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3.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

12、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第八条 关于产育假一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 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1.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3.妊娠

13、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8.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三产育假期间

14、的工资待遇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2002203号文处理;放、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第九条 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第十条 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15、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婚丧假期按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二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途中车船费自理。第十一条 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一教职工需请国内探亲假的,须报校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根据沪府发1

16、98130号文、沪府发198132号文、沪人199431号文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1.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劳人险199316号、侨政字1983第066号、劳人险198413号、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规定执行。2.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在国外留学攻读学位期限满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期间待遇按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执行。3.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字国外留学期限未满一年者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出国探亲不享受探亲假待遇。需出国境探亲须以事假处理,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续假一次,续假时间不超过原请假时限。第六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学校其他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考勤管理也就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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