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纠风工作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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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职责,促使医院各部门领导(正、副职)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 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高绩效团队,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医院对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以下统称“问责对象” )在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监督检查、服务 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 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单位或其他部门(同事) 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部门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

2、责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 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三条 问责制度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 当主动纠正错误码, 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等原则; 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第五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经单位会议讨论

3、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非因客观原因,而 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二)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 议或决定事项;影响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 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四)对可能工作质量的关键质量特征,关键节点,关键部位或者重要影响 因素,不设置质量控制点,导致产质量不合格的。(五)没有依照医院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 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码、工作贻误码或损失的。(六)不执照集体决定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工作行为,不采纳下取正确 意见,导致工作过错的。(七)

4、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八)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九)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十) 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十一) 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项目严重亏损、潜亏损的。(十二) 医药购销活动中违反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三) 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十四) 医院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六条 问责对象所管理部门或所管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

5、:(一)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重大案件; 或者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 造成医 院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在日常工作过程中, 违规招聘、 采购、引进不符合单位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集体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三)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 违规发放签证、 评估报告; 对应当及时输的审批或决策事项因主观故意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出具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过程中, 未按既定职责、 权限、 程序和事实依据实施工作管理日常检查和处罚,无具体理由、事项擅自实施检查和设立处罚或者擅自改变检查、处幅度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或给员工或合作伙伴造成损失的人身、利益侵害

6、的。(五)不受理管理范围内违规行为的投诉、 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六)问责执行部门应按照回避要求而未回避,或问责工作不能公正公平处理的。(七)年度内本部门本单位被公司给予告诫而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八)单位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第七条 上述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2000元以内的损失属工作失误; 10000元以内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第八条 问责的种类:(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通报批评;(四)留用察看;(五)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六)责令辞职;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

7、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党支部办公室、院委会根据事件情况具体确定。第九条 问责对象的问责,由领导班子会议根据检举、投诉、控告或工作考核评估结果 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总裁办进行调查核核实,提出 事实依据,由公司进行责任追究。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不追究当 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一)情节恶劣

8、、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事故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第十二条 年度问责对象被问责 1 次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并取消所在单 位本 年度评优资格;年度内被问责 2 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 职等级;年度内被问责 3 次或两年内累计问责 4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 或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 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第十五条 被

9、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 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六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角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 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请示回避。第十七条 医院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 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 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 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第十八条 医院宣布问责决定时,由党支部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问责书送达问责对象。问责的材料存入员工个人档案。领导班了成员会作出的问责决定同时下 发各单位和人事行政部,并存入文件档案。第十九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 可以自收理处理决定起 15 日内向党支部申请复核。其中对处分不服的,按内部沟通程序提出申请,在复核期间,问责处 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第二十条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 面报告给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昨进行,所有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的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 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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