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律实务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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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法律实务简述 学校是一个特殊的公共服务机构,对学生负有安全管理及教育的法律义务。由于学校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和教学管理中存在漏洞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此,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进程,帮助学校加强管理、减小法律风险,四川爱众律师所张冬林律师、吴少峰律师特将与学校相关的法律实务作以下简述,以供参考。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

2、的情形除外。” 该规定明确表明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虽然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根据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担负着对未成年人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义务。如果学校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没有对学生尽到上述法律义务,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属于监护责任。学校在一般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如果学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也有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二、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常见情形:1、学校所有、管理的建筑物上悬挂物坠落导致的伤害事故。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

3、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了建筑物上的物品坠落致人伤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责任,而且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这就要求学校加强排查力度,尽最大的努力保证不出安全隐患或者将安全隐患消失在萌芽阶段。2、因学校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的教学、生

4、活的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因为学校的教育

5、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设备设施陈旧、老化,年久失修、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3、学校安装和使用摄像头不当的责任。 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学生对自己的隐私有隐瞒、利用、支配、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学校对每位学生的行为举止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实施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安装并合理使用监控设备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若学校在安装摄像头的地点、设备选择、摄像内容的使用及告知学生安装的地点上不注意,就有可能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从而引发法律纠纷。4、学校对学生存放校内物品

6、丢失的责任。 学生物品(如自行车)丢失问题在学校发生率很高,也是困扰学校管理的一个棘手问题。学校对此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标准主要看学校有无过错。原则上,根据物权法规定,私人财物应由所有人行使权利和进行保护,权利人应全力以赴地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害,也就是说学生个人应对自己的财物进行保护。但是,如果学校因管理措施不力、保卫制度不严等导致的物品丢失,学校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要求学校加强财产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5、学校开除违纪学生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这里法律对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规定的是“不

7、得随意”,而不是“禁止”,即学校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是可以开除学生的。但学校在开除学生时,一定要慎重,适用的对象只能是严重违纪的学生,且在适用时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6、学校门卫、收发人员失职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应预防学校门卫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引发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如门卫擅自离岗导致学生在行课期间溜出校园导致伤害事故或审查不严将校外人员放进校园导致安全事故等,均可能导致学校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放假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文书经学校收发人员签收后即视为送达,相关时效和期限均从签收之日起计算,如果收发人员签收后不及时转交给学校负责人员处理,可能导致

8、极大的法律风险。7、学校对教师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责任。在学校的教学中,教师经常会遇到一些“恨铁不成钢 ”的学生,有些教师可能会对学生使用一些过激的言辞,甚至对其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般情况下这些行为并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有的学生心理脆弱,遇到这样情况时出现心理崩溃,以致产生严重的心理疾病或者会作出一些过激的行为(如跳楼自杀等),此时教师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如刑法上的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就民事赔偿责任而言,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在学校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有严重过错的教职工,可以依法进行追偿。8、学校教师对学生危险行为视而不见产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学校除对教师

9、职务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外,对于教师未履行职务期间对学生危险行为视而不见产生的伤害事故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教师发现学生在上学、放学的路途中私自下河洗澡、聚众斗殴、玩危险物品等觉得不是在学校教学期间而不管不问,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将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倒查制予以追究责任人员,学校由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9、学校对体育课教学中发生伤害事故时的责任。体育课是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高发区”,所以要求学校体育教师一定要尽最大的努力,保证学生的安全,这也是防止学校承担责任的最佳方式。 在学校的体育课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学校体育器材存在危险隐患导致学生受伤; (2)教学内容超过

10、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导致学生伤害; (3)教师在组织教学中存在过失导致学生伤害; (4)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体育课伤害; (5)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体育课学生伤害; (6)因学生自身过错导致的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 (7)由于意外事件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就看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学校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决定承担相应法律的责任。10、教师对学生性侵害应承担的责任。教师的性侵害犯罪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也是教师犯罪中最主要的一种类型。教师性侵害犯罪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对女性学生进行强奸、猥亵或者对男性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的犯罪行为。教师

11、对学生进行性侵害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种情形下,学校尽管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1、组织学生在校外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如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学校在组织校外活动时,一定要履行对学生的照管、保护义务。三、学生受伤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当然,学校承担责任也不是无限制的,无条件的,只要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未成年学生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义务,且无不当之处,学校就不

12、用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综上所述,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因学校管理不善和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如果学校强化安全意识、管理到位,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即便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张冬林律师 吴少峰律师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联系地址:广安市城南青莲西路市文体局二楼联系电话:0826-2353148 13198111998 1319811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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