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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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平安消费器具外借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平安工器具、施工机具、备品备件、应急装备及贵重检验检测设备、精细仪器仪表(包括汽车吊、斗臂车、绞磨、应急发电车、便携发电机、液压机、变压器储油罐、滤油机、SF6回收处理装置、配电变压器、红外线成像仪等)外借治理,确保电力平安消费器具的齐全完备及平安可靠,最大限度满足正常消费维护及应急抢修需求、保证员工在消费活动中的人身平安、减少企业资产损失,按照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消费单位电力平安消费器具外借治理工作。第二章 外借治理规定 第三条 外借的含义:借用方不属于通辽

2、供电公司系统所属消费单位,称为外借。第四条 电力平安消费器具原那么上不得外借或从事与电力消费无关的工作。其中平安工器具严禁外借。第五条 确因工作关系需要外借时,必须履行完好的审批程序。借用价值3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平安消费消费器具借用方与借出方协商签订电力平安消费器具借用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平安消费器具。 借用价值3万元以上的电力平安消费消费器具由借用方填写电力平安消费器具借用审批单(审批单格式见附件一)经借出方确认具备借出条件报送领导逐级会签借出方与借用方签订电力平安消费器具借用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平安消费器具。借用价值3万元以上15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平

3、安消费器具,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借用价值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平安消费器具,由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借用价值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平安消费器具,由分管副总经理(总工)审批;借用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电力平安消费器具,由总经理审批。较为贵重的设备、精细仪器仪表等应由专人保管及使用。外借时,借出方应派熟悉该器具的人员跟踪操作并对设备的平安性负责。不按本规定履行程序的借用关系认定为私自外借。第六条 电力平安消费器具出、入库要履行手续并做好登记。第七条 各消费单位行政正职为电力平安消费器具保管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保管的电力平安消费器具私自外借造成的后果负责。第八条 发生电力平安消费器具私自外借征询题,保管单位行政正职要在适当场合向公司运营者集团“说明晰”。同时,视情节轻重对保管单位进展经济考核。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1:电力平安消费器具借用审批单(范本)附2:电力平安消费器具借用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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