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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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台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篇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

2、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第五条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第六条 发包方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 管理机构在收齐完整的备案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内容进行核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七条 发包方办理书面施工

3、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详见附表); (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施工合同的全部正本和副本。管理机构查验后留存一份合同副本;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关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 (二)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三)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

4、标价款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的约定应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 (四)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方式,约定有关风险防范的内容、范围。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解除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5、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健全施工合同纠纷预防和调解机制。第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全省统一的施工合同备案数据接口标准,督促各级管理机构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统计、分析全省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定期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

6、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接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 1日起施行。 附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发、承包单位、管理机构各执一份。篇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1篇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注:此表一式三份。发、承包单位、管理机构各执一份。篇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细则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日期:2012-

7、05-21来源:厦门 市政务服务中心 厦建价201124号 第一条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 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 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 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

8、施细则。 第三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 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 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合同双方如 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 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 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 业分包合同、劳

9、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 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 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 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 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在 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7日内

10、报送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 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经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六条 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1、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2、 中 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 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 及光盘各一份;6、 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 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 7、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

11、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 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二)专业分包合同1、 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 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4、 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 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5、 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 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6、 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 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劳务分包1、 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

12、份; 2、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第七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备案资料后, 且未发现存在第八条规 定情形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已改正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由经办人出具施工 合同备案证明。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备案资料齐全 但存在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一次性提出 修改意见。 第八条 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下列违 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其施工合同不予出具备案证明。 (一)未使用国家或厦门市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

13、致的; (三)关于工程价款 的约定未符合现行省市相关计价管理规定:1、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未采用工程量 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 2、 一个工程项目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3、 采 取“一口价”、“平米造价”等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 检测费、规费、税金等未按规定计算的; (五)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 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六)未对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的,或未 按下列方式约定:未约定每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约定的工人

14、工资支付比例低 于当月工程进度款比例10%的; (七)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 整办法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未按有关规定进 行约定的; (九)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未符合投标承 诺的; (十)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争议的条款。 上述第(四)至(八)款的内容,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进 行审查。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要求按上述第(一)、(六)、(十)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可以推 行网络备案管理,并与市建设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对接。 备案的施工合同,自备案之日起保存至工程竣工后5年。 第十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监 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并主要对下列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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