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诊疗判定及诊疗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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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职业病诊疗判定及诊疗康制度 1、为推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的职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员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2、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原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职员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员接收职业健康检验应该视同正常出勤。3、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的新录用职员 包含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验。

2、新进矿职员必需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新录用职员名单由安全监察科提供。4、对长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的职员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时健康检验。煤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十二个月78月向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汇报,且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5、安全监察科要立即向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通报马上离岗的职员,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的职员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终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验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的劳动协议。职员能够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署相关协议。6

3、、对体检中发觉有职业禁忌症和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员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觉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除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立即通知职员本人,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7、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员,所在单位应立刻汇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进行健康检验和医学观察。8、若发觉有疑似职业病职员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汇报,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疗或医学观察。9、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它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职员职业健康隐私权、保

4、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留。10、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职员每35年由安全科和职防办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且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定,改进作业条件、改变职员不健康作业方法、控制健康危险原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11、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12、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3、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验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要求期限妥善保管,接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时监督检验和考评。14、职业健康体检、检验、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疗、判定、诊疗等费用由财务部门按法规和相关要求实施。15、本要求解释权归煤矿职防办公室。每十二个月按实际情况进行评定修订。16、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它要求根据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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