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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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必须对供货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购进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三条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四条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所经营的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购进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

2、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 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食品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七条供货商应与本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八条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九条建立食品进货、

3、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在出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一条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1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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