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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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清单:1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引起法律后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结的现象。不安抗辩权:是指因双务合同承当债务并向她方先为给付者,如对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形3减少,有难为看待给付之虞时,在她方未为看待给付或提前担保前,有回绝自己给付的权利4.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策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公司法人。6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订合同步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简述法人的

2、概念、特性。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性如下:(1)独立的组织; (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不合法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区别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试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异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必须具有的条件。经济法律关系的特性是什么?简述合同的生效要件。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标的须拟定、也许、合法。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承诺是受要约人批准要约的意思表达;构成要件;()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

3、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拟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试述股份转让的概念、原则与限制。 试述合同的一般条款。案例分析1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般合伙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合同。合伙合同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她三人批准,丙以劳务折价出资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派利润和承当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合伙公司,其她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公司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她合伙人批准。合伙合同中未商定合伙公司的经营期限。合伙公司在存

4、续期间,发生了下列事实:第一、合伙人甲为了改善公司经营管理,于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公司名义为公司提供担保。第二、5月,甲擅自以合伙公司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觉得该合同不符合合伙公司利益,经与丙、丁商量后,即向C公司表达对该合同不予承认,由于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第三、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公司导致任何不利影响。2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公司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3月,合伙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4万元规定合伙公司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

5、丁、经营管理人员共同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甲表达只按照合伙合同商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回绝承当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回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当清偿责任。A则表达自己只是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部队合伙公司债务承当责任。?第四,月,合伙人乙在与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公司中所有财产份额。分析:1、甲聘任A担任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与否合法?并阐明理由?答:甲聘任A担任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均为不合法。根据合

6、伙公司法的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商定的以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以合伙公司的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本案中,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对这些事项如何解决未作规定,因此需要合伙人一致决定,甲未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独自决定这两个事项不合法。2、甲以合伙公司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与否有效?并阐明理由。答:甲以合伙公司名义与C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虽然甲的行为超过了她的职权范畴,但是合伙公司法规定:合伙公司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物以及对外代表合伙公司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例中,C公司为善意的第三人,因此其她合伙人不得以甲超越职权范畴为由否认该合

7、同的效力。3、甲回绝承当连带责任的主张与否成立?并阐明理由。答:甲回绝承当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公司法的规定,一般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甲回绝回绝承当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合伙人内部的关系是按份关系,但对外的关系则是连带关系,不能以内部的按份性对抗外部的连带性。4、丁的主张与否成立?并阐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归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答: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公司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因素发生的合伙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丁退伙之前,因此丁对该笔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8、。如果丁向公司归还了2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现合伙人甲、乙、丙、戊追偿。追偿的数额分别为8万元、万元、4万元和4万元。5、戊的主张与否成立?并阐明理由。答: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公司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公司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戊不得向债权人C回绝承当连带责任。6、经营管理人员A回绝承当连带责任的主张与否成立?并阐明理由。答:经营管理人员A回绝承当连带责任的主张不成立。不是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因此对合伙公司的债务不承当连带责任。7、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后,合伙公司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公司的做法与否符合法律规定?并阐明理由。答: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

9、强制执行其在合伙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后,合伙公司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这种状况是固然退伙的情形,无需合伙公司对其除名。、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状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答: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告知退伙。根据合伙公司法的规定,合伙人告知退伙应满足如下条件:合伙合同未商定合伙公司的经营期限;合伙退伙人不会给合伙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其她合伙人。案例分析月日,市甲商贸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简介信和空白合同书以及0万元定金交给公司职工楚某,委托其到相邻B市的乙商场购买空调100台,声明每台定价不得超过4000元。10月3日,楚某找到乙商场,出具了甲商

10、贸公司的已填上购买空调内容的简介信和空白合同书,声称欲与乙商场签订一份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乙商场通过审查,觉得楚某出具的简介信和空白合同书均盖有甲商贸公司的公章,且真实无误,遂确信其有代理权。通过一番磋商,乙商场坚持空调的最低价为每台4200元, 楚某觉得甲商贸公司仍有利可图,便应允成交,由甲商贸公司向乙商场购买空调10台,单价每台420元,并当天支付定金1万元,乙商场应当代办托运,并于0月7日交货,10月0日付款。双方还商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万元违约金。签约后,乙商场即组织货源,在1月6日将货交给B市第三运送公司承运,运货途中,第三运送公司司机韩某发现空调美观,便擅自拿出一台

11、以420元的价格卖给了搭车同去A市的表弟史某,货准时达到甲商贸公司。10月1日韩某将400元款交给了甲商贸公司,甲商贸公司确认了买卖合同效力的合法性。月1日,甲商贸公司以楚某签订合同超越当时所授权的价格为由回绝支付“超过”部分的货款,为此乙商场诉至法院,规定甲商贸公司偿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分析:1、如果乙商场规定甲商贸公司付款,甲商贸公司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答:买卖合同有效。根据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楚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相对乙商场善意、无过错,因此,楚某的行为表见代理的特性,该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2、空调的所有权何时起发生转移?为什么?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

12、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此外,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故空调的所有权自乙商场交付空调与第三运送公司时起发生转移。3、如何认定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的行为?为什么?答:韩某将空调卖给其表弟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的行为,从买卖行为的性质上看,实际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由于韩某只是承运人的受雇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因此,韩某处分空调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4、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该买卖合同最后与否有效?为什么?答:该买卖合同最后有效。由于无权处分人处分她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本案

13、中,甲商贸公司事后接受了韩某交付的40元空调款,这实质上是甲商贸公司以其行为追认了该处分行为,这足以证明甲商贸公司对韩某的处分行为表达承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实行追认后来,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因此,合同有效。5、乙商场与否有权规定甲商贸公司支付迟延货款并承当违约责任?答:乙商场有权规定甲商贸公司支付迟延款项并承当违约责任。6、如何认定楚某与乙商场商定定金的效力?为什么?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商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额的20%,商定超过定金数额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商定定金数额为万元,这大大超过主债权标的额的20%,因此,超过的部分无效。7、乙商场与否有权规定

14、甲商贸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不予以返还定金?为什么?答:乙商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其一而合用,不能同步合用。7)【精解】本案例使用的法条重要有:合同法第9条(表见代理)、第1条(无权处分)、第116条(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合用)、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担保法第91条(商定定金数额)。本题综合性较强,但难度不大。案例分析3 甲将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发售给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来丙乐意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甲的房屋,甲遂又将该房发售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丙将该房屋出租给了丁,同步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戊和己,丙与戊办理了抵押登记,与己未办理抵

15、押登记。后丙无力归还戊和己的债务,戊和己都对该房屋主张抵押权,并规定丁提前搬出租住的房屋。 分析:1、乙能否获得甲的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不能,乙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答:不能。规定甲退还所有价款并支付违约金。、丙能否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是什么?答:有权。办理了过户登记。3戊和己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其能否规定丁提前搬出租住的该房屋?答:戊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戊有抵押权;不能,丁有合法租赁权,买卖不破租赁。案例分析412月日,某农业局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合伙建房合同书,合同商定由工程公司在农业局坐落于大桥路1号的旧房土地上进行投资开发合伙建房,被告李某以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1月7日,李某(甲方 拆迁方)与王某(乙方 被拆迁方)签订一份房屋产权调换合同,商定:甲方拆除乙方住房1套,甲方换给乙方新建商品房1套。甲方负责办理新居产权证,费用由甲方承当,新居于月交付乙方;产权证于10月底此前交付乙方;甲方交齐了新居和产权证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1.5万元。 甲方支付乙方搬迁费068万元。,房地产开发完毕,李某与王某因产权调换的税款问题发生争议而未实际履行合同。同年1月30日,李某将应调换给王某的房屋卖给第三人夏某。并与夏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作为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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