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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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的防治一、基本知识(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1、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2种)2、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 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 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25种)3、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 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

2、 染性腹泻病。(10种)(二)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 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三)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当前,国 家实行有计划预防接种的病种有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肺结核和乙型 肝炎。(四)传染病防治的方针与原则。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二、重要信息(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 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2、县级以上

3、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 作的日常经费。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自机构对传染病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4、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 病疫情信息应

4、当及时、准确。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 批准的决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隔离 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6、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 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 措施并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 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 关

5、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 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 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7、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 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 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 原决定机

6、关决定并宣布。8、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和组织控制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 生物的危害。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二)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1、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及其他防疫机构的职责。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7、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 控制工作。(疾控机构的法定职责)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对内部人员培训的要求)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考核要求)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 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 告。(疾控人员报告传染病的法定职责)5、疾病预防控制机

8、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 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 实、调查疫情的要求)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核实、分析疫情的要求)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 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

9、学 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2)传染病暴发、 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 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 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实施控制措施的原则) 8、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发现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并互相通报。(疫情互报的要求) 9、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0、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动物疫情互报的要求)(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人员的职责。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或者发现其他突发原因不明的传 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 式和时限报告。(医务人员报告传染病的法定职责)2、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时发现和检出传染病病人。(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3、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 死者家属。(尸体解剖的原则

11、)4、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医疗机构使用 血液和血液制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 疾病的发生。(防止血液、血液制品传播传染病的原则)(五)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1、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权利)2、为控制甲类传染病而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实施隔离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 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权利)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 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义务)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义务)5、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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