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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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银行文包商银发2010255号_rJ及追究总行营业部,各分行,鄂尔多斯支行、锡林郭勒支行、呼伦贝尔 支行:随着组织架构的调整和市场细分的完成,微小企业贷款业务 在2010年实现了持续、稳定、良好的发展,原有的微小贷款政策、 制度、流程已无法满足微小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总行微 小企业金融部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业 务发展需要的相关文件,现将包商银行微小企业不良贷款责任 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分支机构高度重 视,认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学习掌握,严格遵照执行。关于下发包商银行小企业金融业务有关制度的通知(包商银发 2009157号)中原有微小贷

2、款相关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反馈。郾城包商村镇银行互-一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 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 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 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郾城包商村镇 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 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第三条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 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 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

3、职者问责。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四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实 施。第三章 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第五条 我行贷款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 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 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条件。第六条 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象是指对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 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责任行为且负有 责任的各环节信贷人员。主要包括:贷款调查分析及维护的信贷 员、后台人员、支行主管、各级拥有受权权限的审批人员。第七条 责任行为是指信贷人员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 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

4、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违反授信业务管理和 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或违反授信尽职有关规定、或发生职业道 德风险并且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 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第八条 按照“首问负责”原则,存量贷款客户由调查分析 的信贷员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不移交。如确 因异地工作调动等符合贷款组合移交条件的,移交以后客户贷款 出现逾期的由接收该贷款的信贷人员承担清收责任,移交该笔贷 款的信贷员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如移交时贷款已处于逾期状态, 仍由负责调查分析的信贷员承担清收责任,接收该贷款的信贷员 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已调离岗位或移交了客户的微小企业信贷人 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责任

5、行为的,仍须予以问责。第四章 责任行为第九条 调查分析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一)未有效验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基本信息、 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客观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且调查分析结 论与信息资料反馈的情况不相符。(二)未对担保人基本信息、主体资格和担保意愿进行有效 核实。(三)擅自或按照他人授意降低授信准入条件或粉饰调查结 论。(四)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仍然提出同意授信建 议。(五)与客户(或他人)串通,参与(或配合)其利用银行 信贷资金从事不正当交易。(六)隐瞒调查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七)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

6、 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第十条 决策审批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一)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给予审批通过。(二)未按审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进行授信业务决策审议, 忽视信贷人员调查分析及授信建议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导致决策 结果存在严重缺陷或决策意见不明确。(三)超越授权或者变相越权决策审批授信业务。(四)违反“一票否决”原则,强行授意或干预、阻挠其他 审贷会成员的独立决策,或对决策审批的授信事项不作独立判断, 不发表决策意见。(五)明知(或有明显迹象显示知晓)授信用途不符合授信 业务相关规定,仍然给予审批通过。(六)擅自降低授信准入条件,或为使客户满足授信准入

7、条 件而与信贷人员串通虚设或编造客户信息资料。(七)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第十一条 放款支付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一)信贷员未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后台人员未 核实合同当事人有关证件有效性而办理放款支付手续。(二)后台人员在审贷会决议的放款前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 擅自或经他人授意进行放款支付操作;信贷员、支行主管或其他 管理人员在审贷会决议的放款前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授意后台人 员进行放款支付操作。(三)后台人员办理的合同文本及借据中,出现借款人、共 同借款人、担保人信息与最终审贷会决议不一致,进而导致合同文

8、 本无效或存在重大瑕疵从而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四)后台人员办理的合同文本及借据中,出现贷款金额、期 限、还款计划表、抵(质)押物、支付方式等要素与审贷会决议 不一致,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五)信贷员未与客户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特殊产品项 下我行委托第三方办理的除外),或对抵押登记权利凭证的真实性 未进行核实。(六)在受托支付方式下,信贷人员未按合同及我行有关规 定核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支付条件,或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 办理了贷款资金的支付。(七)在受托支付方式下,信贷人员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 款资金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偿还的结算账户)采取相应的监控 措施。(八)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

9、有因果关系,或对不 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第十二条 贷后及日常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未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标准、非标准监测或特定监测,或 在监测过程中敷衍了事。(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对明显存 在的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上报。(三)未按规定进行贷款用途监控,明知(或有明显迹象显 示知晓)贷款用途不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仍然默许、放任或不报 告、不落实处理措施。(四)对贷款维护不尽职,导致逾期贷款风险状况恶化。(五)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 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

10、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一)信贷员和后台人员未按规定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授信业 务经济档案、综合档案和重要权证进行保管、移交、合并管理, 导致重要档案资料或重要权证丢失、毁损,以致贷款损失。(二)档案管理过程存在的其他责任行为。第五章 责任界定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人的主观心态,责任行为界定包括渎职 和不尽职。(一)渎职,是指相关人员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银行利益 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包括由于未保持良好职业 操守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未保持良好职业操守包括但不限于:与 客户串通或授意客户提供虚假财务、非财务信息及资料;与客户 串通或授意客户隐瞒不良信用记录;收受客户贵重礼物、现金、 购物卡或有价

11、财物;参与客户组织的高档娱乐、餐饮活动)和其 他主动危害银行利益的行为。渎职承担重大责任。(二)不尽职行为,是指相关人员行为虽不存在故意,但违 背、偏离其基本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要求,未能完整有效地履行 其岗位职责,导致银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不尽职承担一般责 任。第六章 认定及追究程序第十五条 我行贷款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 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的已到期贷款 ,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须 在次月内进行责任调查及认定。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要就发现的问题向相关 责任人提出书面质询,听取其书面或口头解释。相关责任人必须 客观、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回答质询问题。对提供不实情况或 数

12、据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就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 意见出具郾城包商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调查报告。第十八条 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过程中,负责责任认 定和追究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组或行长办公会等组成人员与 各环节责任人存在利害关系(即近亲属关系),或经认定也须对不 良贷款承担相应责任的必须予以回避。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应将认定结论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在接到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提出书面申诉;对责任追究 或处罚决定有疑义的可在接到通知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3、。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部要建立不良贷款责任档案并负责档案 统一管理。不良贷款责任档案包括 郾城包商村镇银行不良贷款 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追究过程中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 (包括有关责任人的申述资料)等。第七章 处罚方式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采取处罚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发生不良贷款。(二)经过调查认定,责任人具有责任行为。(三)责任行为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处罚方式包括(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年终奖或者其他经济 赔偿。(二) 其它处罚。包括谈话提醒、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暂停或取消权限、停职清收、免职、劝退或开除。第二十三条 处罚方式依责任行为的严重程

14、度和责任大小可 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受到处罚的个人一年内不得晋升, 受到处罚的个人当年不得参与任何优秀评选。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 ,除上述处罚方式外还须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免责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有关信贷人员按 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我行微小企业授信管理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规 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予以免责。 第二十六条 不良贷款涉及各环节信贷人员经查实后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以免责。(一)属于其岗位职责范畴,且本人已经按照当时有效的制 度规定和程序有效履行了岗位职责的。(二)对授信业务存在的客观风险隐患予

15、以充分揭示,或针对现实条件下无法有效控制风险的授信业务提出了明确意见。(三)对未能严格按照当时有效制度规定经办的业务,进行 了抵制的,在审贷会中明确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且有记载。(四)因缺乏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关键条件或者资源支持, 无法全面有效履职的。(五)因受客观条件的局限,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揭示和防范 重大风险。包括借款人(或担保人)与社会中介、政府公共部门 串通进行集体/集团诈骗,虽经正常程序仍无法事前识别的(但知 悉的除外);因政府公共部门失职,造成了正常途径无法识别的重 大风险,如法定抵押登记部门出具了不完整(或错误)的资料, 损害我行抵押受偿权益的。(六)其他总行认定应予以免责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对于由行业系统性风险引发产生的不良贷款, 信贷员维护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在容忍度范围之内,且不存在责任 行为,查实后则不对该维护信贷员进行责任追究,但仍须承担不 良贷款清收责任。信贷员维护贷款中不良贷款率超出容忍度范围, 但不存在责任行为,查实后应视情况采用降低或暂停相应授权权 限、暂停职务等措施,同时仍须承担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依据不 良贷款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在岗清收或离岗清收措施)。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包商银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制定、解 释和修订,由各分支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可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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