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08475175 上传时间:2023-07-20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依法行政必

2、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个人行动层次以迄国家法律制度层次的法律实际运作过程,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法律尽管多元,法律的承担者(由家长以迄州县官)尽管多元,但却有很强的一致性。无论朝野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国法与民间的活生生的法律(liviglaw),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后者贯穿大传统与小传统,不但士大夫主观观念上视礼先法后、德主刑辅等的想法为当然,而且风行草雇,这种想法深入民间,礼教与风俗习惯合流,民间的法律承担者,民间的社会中人,也把法律当成是能免则免的最后手段,这种对法律观念的一致性,

3、保障了朝野法律工作者的合作与协调,情、理、法,法居最末,就是最好的说明。 1这种一致性在清末民初开展的继受(receio)西法的行动后,很快地被打破了。新兴的法律人阶层与民间宗族族长、乡里耆老的法律观不再如此具有同构型。深植人心的礼教观念与日用平常的活生生的法律,开始与国家制定法产生巨大的鸿沟,后者放弃了两二千年来的中华法系,代之以源自另一种法律文化的欧陆法律,由上而下的继受革命行动,自清末、民国迄今末绝。同样的,国法与活生生的法律也有了明显的差距。继受所带来的法律观与民间继续存在的法律观相互竞争,法、理、情对情、理、法,展现了另一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国法与民间法律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

4、抬头,对抗、颉颃的情况油然而生。从法律运作的连续体来看,由前面私了、调解等的阶段讲求的仍是情、理、法的礼先法后的法律观,后面公断等的阶段,讲求的却是力求区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西方法律观,法律位阶提升(法先礼后,法、理、情),力求其在社会规范功能上的正当性。情、理、法对法、理、情,这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对抗、颉顽无可或免。在步入廿一世纪的今天,这种中西不同法律文化相互激荡的情形还在中华文化圈里实际发生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

5、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2结合中国的国情,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传承,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是一个“圆通”的社会,我们讲究的是“圆”,而不是“方”,只有“圆”才是最美的。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

6、,他体现的是地利。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检视哪一项最为重要,否则就会造成很多误解,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错误,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首先,法居情理法的末端,末即是下,是情理法的基础,离开法就没有什么情理法可言,没有法的基础就不可能由情入理。“做人必须规规矩矩,做事应该实实在在”,这是我们的祖训。这些都在提醒我们,法十分重要,不能轻忽。按照情理法系统,我们的行政行为必须要制度化,这个制度化就是

7、“法”,也就是必须要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衡情论理。 其次,情居情理法的开端,表示我们的行政工作必须要从情入手,充分考虑对方的面子。中国人是最爱面子的。所以我们只有从情入手,给对方足够的面子,才会在情面上获得沟通,彼此情感交流良好,自然达成合理的共识。法,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挂在嘴上说的,如果你老是与对方讲 法,容易伤感情。一旦感情受到伤害,谈起道理来更加困难。面子很重要,有了面子,大家比较容易说道理,所以把情放在前头,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更有助于彼此的沟通,更有助于增进和谐的愉快气氛。 第三,理居情理法之中,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居中为吉。因此理是情理法的关键所在。情是用于讲理的,

8、才称为由情入理,而法也是用来讲理的,才合乎合理合法的的精神。 中国人很少单独说合情,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称为合情合理。所以有面子就会更加讲理,否则就会成为大家都讨厌的“死要面子不要脸”,这种人不会受社会欢迎。也很少单独说合法,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成为合理合法。因为老百姓只接受合理的法,不接受不合理的法。虽然对法的要求标准高一些,却也相当合理。 在我们中国社会。做事难,做人更难。我们要做出一项行政行为难,但要把具体行政行为落到实处,让行政相对人欣然接受我们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很难。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才成方圆。可见中国人是非常重视规矩,也就是重视法律的。规矩对我们行政执

9、法机关而言,就是行政法规。 但是中国的规矩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的。所以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是有一定弹性的。 我们中华民族是全世界最早制定规矩,而且把规矩定得最严密的民族。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制礼作乐,建立了周朝的各项典章制度。我们现在还在说:“行周公之礼”。 但是我们要明白,西方国家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是死的,在西方人眼里,“规矩”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我们 中国人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却是活的,含含糊糊、模棱两可。 其实,按照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我们不可能严密,如果法律都制订得很严密的话,那我们就会把整个社会的人,从头到脚捆得死死的,使他无法动弹,社会就没有生气。 “做人要守

10、规矩”,“有规矩,才成方圆”,这也是我们的古训。全我现在要问大家一个问题:什么叫“方”。什么叫“圆”。大家一定会说:“方圆、方圆,就是方方圆圆”,不错,方圆就是方方圆圆。但在不同的时空,在不同人的眼里,”方”、“圆”的界限也是模糊的。“方”和“圆”的界限带有历史和地域的局限性。 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我们在不同的坐标系上物体,对该物体的形状描述是不一样的。在地球坐标系上看上去是直线,但在宇宙坐标系上来看就是曲线;在地球座标上看时间,是顺流的,过去就是过去,现在就是现在,将来就是将来;但如果我们坐在一个速度超过光速的飞船上看地球上的人,时间是倒流的。 评判任何一件事情,我们不能离开时代和地域的局

11、限性,以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眼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参照系去评判同一件事情,结果往往是不同的。 “有规矩才成方圆”,这句话固然不错,但当“方”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方”就是“圆”的,大方就是大圆。为什么。因为当“方”大到一定程度,我们就看不到“棱角”的时候,就是“圆”的。所以方方圆圆,圆圆方方,“圆”就是“大方”,“大方”的叫做“圆通”。 这个“圆通”在中国很管用的,我们办任何事情都要讲究“圆通”。在中国执法,如果动不动给他讲“你违反了什 5么什么。”人家很反感,他一定会说“中国违法的事情多得是,到处违法,你为什么不去管,偏偏管我。你是不是与我过不去。”,还要与你吵一架,城管与市民在吵架,就

12、是这个道理。但是,如果我们把“法”放在肚子里,把情放在嘴巴上,以合理的角度实施行政行动,那结果就完全不同了。 所以,我们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行政的时候,一定要把“法”当作腹案:心里想的是法律的规定,嘴巴上讲的是人情,以理来衡量具体行政行为的尺度,在行政行为过程中,时刻提醒自己我的行为是否合理。不时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人家这样对我,我会接受吗。这样我们的行政行为很容易会达到和谐的效果。所以,我们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依情依到合理的地步;依法依到合理的地步,那么我们的这个行政行为就很完整。 依法行政,不是离开情理无限制地“依法”。中国有句古话叫做:“见好就收”。由于法是有弹性的,情有后果有亲

13、疏,我们只要两边一衡量,抓到合理的地步,做到“合理就好”。但是,中国的理也是变动的,不是固定的,所以我们要随时随地要做调整,这就要求我们灵活地依法行政。 我们在执法当中不能不讲法律,但又不能机械地套用“法条”。我们在执行法律的时候,要由“情”入“理”而“法”,而不是离开“情”、“理”两字硬套法。如果机械式的套用法条,搞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达不到依法行政的效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违法行为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实在不行,再做出合理的行政行为,让违法行为人自觉地接受行政行为,这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也就是所谓的“人性化”管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至少包含四个观念。一是完善

14、观念;二是服务观念;三是以人为本观念;四是要求实效观念。 一是完善观念。具体说,就是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或者是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填补空白,及时修正和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做好立、改、废的工作。 二是服务观念。政府的工作就是服务,所谓小政府大服务就是强制服务理念。我们的服务是什么。我们的服务要服从改革开放、服务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象我们计生系统,我们要服务的就是管辖范围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是“以人为本”的观念。就要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引领和指导政府立法和行政的全部工作,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我们政府工作的灵魂,作为一条红

15、线,始终贯穿我们政府工作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 四是“要求实效”的观念。法制工作要符合客观实际、客观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规范、警示、惩戒、教育、激励功能,我们要立的是“好法”、“良法”,要使法律、行政法规真正发挥作用。要把法治观念转化为依法治国的方略,途径就是通过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 7 第二篇:正确处理三种关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正确处理三种关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是一篇关于会议讲话的范文,由中国编辑收集整理。免费提供,希望能够帮助您。依法行政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全局性和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是解决目前我们面临的各种错综复杂矛盾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重点要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加快发展的关系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就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靠发展来解决,在发展中解决。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是推进依法行政提供坚实的基础;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是加快发展的前提,发展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按法律程序办事,不讲政策法规、不依法办事,不仅不能促进发展,反而会影响发展。一要始终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工业强区、旅游名区、财政富区、生态城区”的发展目标,创新策略,完善机制,优化环境,积极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按照“经济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