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房地产代理品牌的特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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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1条 释义第2条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第3条 特许权期限第4条 特许费用第5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 甲方陈述和保证第7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8条 乙方陈述和保证第9条 合同的转让第10条 特许权回购第11条 合同变更和提前解除第12条 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双方的责任第13条 竞业禁止第14条 保密第15条 监督第16条 税务事项和财务管理第17条 违约责任第18条 不可抗力第19条 续约第20条 争议解决第21条 其他事项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特许方:*房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电 话:法定代表人: 受许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电 话:法定代表人:鉴于:1.

2、 甲方成功创立出一套居家综合服务机构的运行体系,包括能使居家综合服务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而设计的经营策略、经营程序及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及标识(“*”、*.com及其组合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中广告计划方案、相关介绍客户计划方案、人力资源计划方案、销售及管理培训计划方案、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源程序等,以下统称“*”经营技术体系。2. 甲方拥有“*”经营技术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独占性许可权。3. 乙方拟申请加入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取得“*”经营技术体系在指定区域的特许经营权,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信守之。第1条 释义 仅在本合同

3、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1.1 “特许方”是指享有“*”经营技术体系,并有权授权他人在指定区域内独占性使用“我爱我爱”经营技术体系的法人,本合同中指甲方。1.2 “受许方”是指依据本合同经特许者授权,在规定的特许区域内有权独占性在居家综合服务业务中使用“*”经营技术体系的法人,本合同中指乙方。1.3 “特许区域”是指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独占性经营居家综合服务时使用“*”经营技术体系的行政地理区域。1.4 “独占特许权”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独占性地使用“*”经营技术体系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甲方在该指定区域内不再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开展居家综合服务特许经营业务。1.5 “居家综合服务”

4、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及其衍生业务。1.6 “*”标志或“标识”是指“*”名称及其相关的名称、文档等(无论何种文字或字体)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的公司商号、标记、装修方案、名片,文具、商业表格,办公程序手册,以及特定的*标志等。1.7 “商标”是指甲方已申请注册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一切营业象征。1.8 “特许费用”是指本合同规定的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总称。1.9 “运营手册”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未来增设的指导本体系运作所使用的行政、人力资源、财务、培训、租赁、置换等相关管理及业务手册(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软件、光盘、文字、数字、图像、

5、声音等)资料。1.10 “知识产权”是指甲方开发的经营技术体系,主要包括客户资源采集、处理、利用及服务质量保障、业务管理、视觉识别管理和广告宣传管理系统等,以及甲方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管理模式、服务体系、专业培训程序、商业秘密以及由上述综合产生的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总和。1.11 “纠正通知”是指甲方要求乙方、或乙方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纠正或补救其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违约行为的通知。第2条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2.1甲方授予乙方拥有“*”经营技术体系在 的独占特许经营权。该特许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的 市区行政管辖范围(详见附件二)。合同期内该区域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双方另行协商。2.

6、2“*”经营技术体系的相关权益1)“*”经营技术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项权益均由甲方所有,“*”经营技术体系在乙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品牌效益由甲方拥有并行使。但是,根据本合同的明确规定由乙方享有的权利除外。本合同期满终止后,乙方对因停止使用“*”经营技术体系而可能造成的商业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无权向甲方索偿; 2)乙方以带有“*”名称或标志的文字、特许经营协议及其相关材料的形式、内容和整体外观作为广告内容使用的,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使用“*”经营技术体系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广告。乙方所有广告、公关及促销活动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随时提出的改进标

7、准。3) 乙方在对“*”经营技术体系的使用过程中,提出的改进方案或新概念、流程等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就其申请商标、专利或许可其他被特许者使用。4) *工服、标牌等的制作,除甲方另有授权外,乙方一律不得自行制作。2.3甲方对“*”经营技术体系的修改和补充甲方有权根据居家综合服务的需要或管理要求,对乙方使用的“*”经营技术体系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该修改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采用新的“*”标志;新产品和服务;新型或经改进的与房地产中介业务和附属业务相关的服务和产品的销售;促销、营销相关的技术、程序、出版物及工具。该修改和补充是“*”经营技术体系的一部分。乙方承诺:乙方将在接到甲方有关此种修

8、改和补充的通知后60日内完成全部修改和补充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和费用。2.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应当在特许区域内至少发展 个直营连锁或加盟店,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至少发展 个直营连锁或加盟店,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至少发展 个直营连锁或加盟店(以取得工商登记文件为准)。如乙方在前述时间内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直营店数额,甲方有权在该区域内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开设*直营连锁店或加盟店,甲方亦有权对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权进行回购。2.5 本合同当事双方是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承包关系;双方不具有互为代行对方或为对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2.6 本合同期内

9、,乙方改变现有股权结构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第3条 特许权期限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经营本合同项下特许业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行为并赔偿因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4条 特许费用4.1 加盟费: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加盟费_万元人民币,不论合同期满还是提前解除,加盟费不予退还。4.2特许权使用费: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月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应当为乙方因被许可使用“*”经营技术体系而取得的“总收入”(见以下定义)的 %。“总收入”指乙方下列营业收入:1) 包

10、括但不限于使用了“*”经营技术体系的任何商业活动所获取的任何收入;2) 本合同中规定应计入乙方总收入的其他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1) 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每月按照总收入的 上缴月特许权使用费。所有月特许权使用费均应汇入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帐号,支付日以乙方实际汇出日为准。乙方在付款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以邮寄、传真、E-mail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具体收入的书面报告以及为核查月特许权使用费的真实性所必需的财务报表。2) 如乙方迟延交付任何款项,应当向甲方另外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并加上迟延支付部分款项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如乙方在合同生效后十三个月内未

11、能上缴特许权使用费,或由于乙方原因经营不善,上缴特许权使用费连续三个月低于每月 万元。则甲方有权回购或取消独占特许权,回购金额为扣除乙方已使用的平均年特许权加盟费剩余部分,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上述几种权利由甲方自行选择或合并使用。4.3保证金: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加盟费的30%)。(1) 合同期内,乙方连续两个月未交纳特许权使用费或交纳不足,或欠缴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冲抵。乙方接到甲方的冲抵通知后,应在五日内将保证金补足。(2) 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如无违约行为,并退还甲方提供的加盟商运营手册等相关资料,自行撤除*所有标识后,保证金不计息

12、返还。(3) 乙方不及时补足保证金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款项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并加缴利息,利率应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上述拖欠款项全部付清为止。4.4 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第四个月开始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上月总收入的1%作为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4.5 宣传品费用:甲方向乙方定量提供统一宣传资料(不包含开业前提供的资料),该费用从广告基金中扣除。乙方对于定量之外的宣传品,须按照定价向甲方购买。4.5培训费用:为保证“*”经营技术体系的运行,甲方建立了完善的培训系统,乙方在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时,如在乙方所在地进行培训,乙方应支付甲方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及

13、当地食宿、交通等费用,如在甲方所在地进行培训,乙方受训人员费用自理。(自本合同签订之曰起三个月内甲方对乙方的培训免费)4.6 其他费用: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应向甲方缴纳的其他费用。4.7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将各项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帐号: 收款单位: 帐号: 行号: 开户行:第5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利用“*”经营技术体系开展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并有权对乙方与特许经营业务有关的财务帐簿及其它记录进行随时核查并复制该帐簿或记录。5.2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特许费用,并按照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收取使用办法收取和使用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5.3 甲方对提供乙方使用的运营手册等书

14、面资料拥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训练资料、介绍册、文件、电影、报告格式、录影带、CD、CD-ROM、海报、广告、邮递格式、地域刊物、业务通讯、录音带、杂志,以及甲方的其他资料等。5.4 为完成*特许经营体系下经营运作的新要求,甲方有权随时修改和补充其依本合同授权乙方使用的“*”标志的图形、彩色设计及或“*”经营技术体系,以及修改和补充加盟商运营手册中规定的各种标准、规格与其他要求事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做相应调整。5.5 甲方对其未明确授予乙方的各项“*”经营技术体系保留其一切权利,并有权要求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他人将任何“*”经营技术体系使用于与居家综合服务无关的营业。5.6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

15、方或乙方对“*”经营技术体系所作的任何改进的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将上述改进融入“*”经营技术体系之内,并以其名义就该改进部分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5.7 本合同完毕,并收取了乙方一次性交纳的加盟费后,甲方应为乙方立即提供一套包含有“*”经营技术体系的计划、运营手册、VI手册、ERP管理系统平台、网络平台等资料。5.8 甲方向乙方开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5.9 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教育和培训。双方同意在尽可能的程度上,甲方可以以电话、电传等最有效的通讯方式向乙方提供咨询。5.10 乙方在经营上遇到困难需要甲方的帮助时,甲方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尽力给予支持。5.11 甲方根据“*”特许经营体系或乙方需要配合乙方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5.12 由于甲方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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