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内道路交通管理行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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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内车辆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货运车辆和流动机械行驶与停放管理1.1货运车辆和流动机械原则在公司规划的生产通道内通行,能 够在生产通道行驶的货运车辆和机械,必须在生产通道行驶。作业现 场远离生产通道区域的,必须以最近距离归入到生产通道上通行。1.2矿石一期、矿石二期堆场以空车、重车不对头行驶为原则。1.3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路线行驶时,调度科应及时与保 卫科协商,或倒运单位提出申请,视情调整行驶路线,车辆按照重新 规划的路线行驶。1.4货运车辆应停放在不妨碍交通和影响作业的地方,排列有 序;流动机械应停放在本单位指定的停放区域,严禁乱停乱放:(1)不准停放在消防设备(设施)附近。(2)不准停放

2、在仓库、厂区大门进出口。(3)不准停放在交叉路口和铁路道口(4)距铁路轨道1.5m以内禁止停放车辆。(5)距护沿坎2m范围内禁止吊车支撑作业或停放车辆。(6)车辆禁止停放在妨碍交通,影响作业的地方。(7)禁止在作业现场维修保养机械设备。2、非生产车辆行驶与停放管理2.1凡经许可进入生产区域道路的各类非生产车辆,禁止在生产专用通道上行驶和逆行,禁止在生产作业区域、货垛间、吊钩下、 装卸机械车辆作业运行范围内穿行。2.2进入生产区域道路的各类非生产车辆,必须按规定在停车 场内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或在生产场地内停放。2.3员工上下班及其它自驾车辆,原则上不准进入生产区域道 路,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

3、的,必须按上述规定行驶与停放。3、港内货运车辆要将承运标识牌摆放在前挡风玻璃的明显位置;4、不得在行驶过程中接打电话、吸烟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5、港区内汽运、倒运车辆在设有专用通道的路段行驶应严格遵 守各相应路段限速标识规定;未安置限速牌的专用通道统一按照限速 30km/h的规定执行。5.1、车辆在未设专用通道的生产通道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 30km/h。5.2、车辆在货垛区域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 ;车辆过铁道道 口不得超过15km/h,且不得在道口超车或停留,在磅房前后路段行 驶不得超过15km/h。5.3、装载机、叉车等车辆在港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6、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越前方

4、正常行驶的车辆,否则一律按 照超速进行处理。7、港内机动车辆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8、倒运、汽运车辆在等候入港、装车或拥堵路段要遵守先后顺 序,不得出现插号、钻空等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9、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须密封良好,装运货物不得过满,货物坡 面下方应低于车厢挡板。杜绝货物撒漏。10、倒运、汽运车辆出场地后车帮、车体不得残留货物。11、倒运、汽运车辆空车入港前需将水箱内水放净。12、重型车出港必须通过洗车通道冲洗后方能出港(水泥罐车、 油罐车和因车体过宽不能通过洗车通道的车辆除外)13、倒运、汽运重车过磅后15分钟之内必须出港因原因不能 及时出港的车辆需重新过磅后方可出港。14、交通设施管理

5、14.1道路指示和警示标志、信号灯、专用通道和停车场的隔离 设施、限高设施及其它临时性交通设施,均属港区交通设施,任何单 位和人员不得毁坏、侵占和挪用;凡发现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要 及时给予制止,并报保卫科处理。14.2因生产需要调整部分倒运路线时,应事先报保卫科同意, 需要调整交通设施的,由保卫科根据现场情况指导调整,作业完毕后 作业单位及时恢复到原位。未经保卫科同意,严禁随意挪动道路交通 设施。14.3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影响道路时,应事先征得保卫科同 意,由保卫科指导设置绕行通道,施工现场必须设立警示标志或信号 灯15、交通违章及事故处理15.1违章的厂内机动车辆,由保卫科按照承揽商作

6、业机械处 罚标准进行相应处罚。15.2港外倒运违章车辆,视其违章性质进行限制入港处罚。15.3长途汽运违章车辆,情节轻微的由执勤人员进行现场批评 教育,或给予短暂滞留处罚;情节较重的,由保卫科移交给港交警大 队处理。15.4对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不法交通行为,交通管理或在场 的所有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对行为恶劣的人员要立即报告保卫科值班 室或报警,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果断采取措施予以制止。15.5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及相关证据,并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人员,同时报告主管部门。15.6交通巡逻队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查处工作,并做 好现场保护及其它车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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