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业务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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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搞清楚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研究提高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途径,努力使我们每个办案人员适应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保证办案质量。从而提高纪检监察系统整体案件检查工作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讲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案件检查的地位、作用;二、违纪的构成;三、证据与证明;四、案件检查技巧;五、案件检查措施。六、案件检查的程序。这些内容是案件检查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从事案件检查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案件检查的地位、作用、任务、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案

2、件检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检查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反腐败斗争重中之重的任务,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在新形势下,明确案件检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是加强案件检查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不仅是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而且是纪检监察机关立足本身的任务和职能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需要.二、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

3、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二)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是指检查党纪政纪案件必须遵循的,反映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内在规律和客观要求的原则,是正确进行案件检查活动不能逾越的规矩。可概括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三、案件检查的任务、要求和方式案件检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党纪政纪追究,保护没有错误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以严肃党纪政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

4、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另外还要明确了解案件检查的一些具体要求,即:案件检查的管辖,案件检查的时限,案件检查中的回避。案件检查的方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纪检监察对象违纪案件的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检查形式。有自办、协办、交办三种方式.违纪的构成党成立以来,党内违纪与反违纪从未间断过.为了更加有力地同党内违纪行为作斗争,我们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党规、党法。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党内法规,在我们案件检查的实践中,必须以条例以及其他的党规党法、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和准绳,检查违纪案件,惩治腐败分子。对于违纪错误案件的检查,首先要搞

5、清楚违纪错误的概念,弄清什么是违纪。违纪的错误是怎样形成的?具备哪些条件就构成违纪错误?违纪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以及行政监察对象一切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违纪错误有三个基本特征:1、违纪性。违反党纪政纪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这是违纪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2、危害性。违纪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这是违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违纪行为危害性的大小、轻重,主要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决定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第二决定于违纪行为

6、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3、应受惩处性.即违纪是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应当受到追究、处理的行为,这是违纪行为最鲜明的特征。违纪错误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其中危害性是最本质的特征,是违纪性和应受惩处性的基础.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违纪错误都必然具有的。违纪错误的构成所谓违纪错误的构成,是指任何一种违犯党纪、政纪的错误,都是由若干要素构成的。违纪现象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构成各种违纪错误的具体要件也是有差别的,但是任何一种违纪错误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违纪错误客体、违纪错误客观方面、违纪错误主体、违纪错误主观方面.1、违纪错误

7、客体:就是指党纪、政纪处分条例所保护而为违纪错误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违纪错误客观方面:是指违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违纪错误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纪行为并且承担违纪责任的人和组织,这是任何违纪错误成立不可缺少的要件。4、违纪错误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指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主观上有过错是任何违纪错误成立不可缺少的要件.上述构成违纪的四个要件,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缺少哪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违纪。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违纪时,必须进行全面考察。违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基础,没有违纪构

8、成,就表明没有违犯党纪政纪,不能给予处分。否则,就是对党员干部基本权利的侵犯。所以,正确地查明党员干部的行为中有没有违纪构成,是同准确、有效地与违纪现象作斗争密切相关的,是同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也是同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权力密切相关的。证据与证明一、证据(一)证据的概念、特征和作用1、证据的概念纪检监察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取证是查处案件的基本功,一切错误事实都要靠证据来确定。因此,取证的技巧如何是衡量办案水平的重要标志。2、证据的基本特征(1)客观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

9、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3)规定性(合法性)指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及方法收集和认定的事实。证据的三个特征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只有坚持三者统一,才能做到证据确凿.3、证据的作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对于实现案件检查任务,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一切调查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进行的.(1)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证据是促使违纪者认错服纪的有力武器;(3)证据是保护被调查人正当权利的重要依据;(4)证据是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的生动教材。(二)证据的种类和分类、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有九种证据,除

10、此之外,其它不能作为证据。(1)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证人必然是自然人,要一人一证,不得采取开座谈会形式取证;(4)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5)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6)视听资料:指可以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形象等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7)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

11、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主要有笔迹鉴定、技术鉴定、财务鉴定等,结论具有科学性、权威性、结论性特点;(9)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分类可以更加深入地考察证据的特征和证明作用,提供正确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1)按照证据的作用分类,可划分为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凡是能够证明错误事实存在和被调查人实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有错证据,凡是能够否定错误事实,或证明被调查人没有实施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无错证据。这种分类是由其与案件真实的客观联系所决定的。(2)按照证据的来

12、源分类,可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原始证据,如原物、书证的原本,亲眼看到违纪行为发生的证人证言等。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真实的证据,则叫传来证据,但其证据追本溯源,都是由原始证据来的。由于原始证据可靠性大,证明力强,所心办案时,尽量收集第一手证据。但传来证据能提供发现和获取原始证据的线索,能顺藤摸瓜,揭示案情,与原始证据印证,因此也必须认真收集。()按照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分类,可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而要若干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主

13、要区别是:证明的内容不同,证明的过程不同,数量不同,间接证据使用时必须遵循几条原则:本身鉴别属实;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不能放过任何环节所需要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且环环相扣,没有矛盾,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4)按照证据表现形式分类,可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通过人的陈述来证明案情的证据;实物证据是以实物的外部形态或其他记载,反映的内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5)按照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分类,可划分为有效证据与无效证据。经过鉴别,真实性得到确认的叫有效证据.假证、伪证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或含糊不能说明问题等证据统称无效证据.(三)证据

14、的收集1、意义: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发现和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才能全面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2、基本要求:(1)必须客观全面;(2)必须细致深入;()必须主动及时;(4)必须做好思想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程序。3、主要方法:()收集物证;()收集书证;(3)收集证人证言;()收集受侵害人的陈述;(5)收集被调查人的陈述;(6)收集视听材料;(7)收集制作现场笔录;(8)收集鉴定结论;(9)收集勘验、检查笔录。二、证明1、概念:纪检监察证明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活动.2、特点: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证明与

15、一般证明有着本质上的共同点,也有自己的特点:(1)证明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2)证明的方式必须符合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要求;()证明的范围是党纪政纪案件事实.(二)证明与证据的关系证据是证明的客观依据,没有证据就无从获得论据,也就无法进行证明活动,另一方面,证明又是对证据的认识和反映,证据如果不被人认识,不以判断的形式反映出来,就不变为论据,就不可能发挥作用,因此,证明与证据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二者的区别是:证据是事实,属客观范畴;证明是人的认识活动,属主观范畴;证据由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证明由案件检查过程中产生,证据是认识的对象,证明是认识的过程。因此,凡是能够据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管是现在的还是过去的,都是证据;凡是反映这些事实的判断、意识以及体现人的意识的东西,均属证明的范畴。(三)证明的意义证明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核心,办案人员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进行的。案件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不能再现.要想查明当时情况,只有通过案件发生时引起的各种变化,留下的各种证据来加以证明。因此,案件事实的认定,只有靠证明过程来实现.只有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才是对案件作出正确结论的基础。(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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