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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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 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预拌混凝土标准,参照 GB/T 190002000 族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取得建筑业企业预拌商 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 。第三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省市地方标准,积极采用 GB/T 190002000 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的实际, 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 权。第

2、四条 企业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搅拌站 站长(或负责人)是企业所设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者,经 理(站长)应将本企业的宗旨、发展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 创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企业目标的环境。经理(站长)可 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定要求,参照 GB/T19000- 2000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制为保证质量 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主要应包括:文件控制程 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纠正 措施程序、预防措施程序以及企业为

3、确保其过程有效运行和得到 控制所要求的程序文件。第二章质量管理及机构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企业应设立以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 织。建立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等级标准要求, 具有相应试验手段的试验室。推行试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 控系统,实行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对原材料进厂验收、生产过程 控制、原材料检验实行适时监控,具备与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条件。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 工作,各部门应有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 作。试验室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负责原材 料、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产品质量

4、的检验工作。试验室应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混凝土强度检验、混凝土用掺合料检验等检 验能力。第七条 经理(站长)在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一)负责审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决定有关实施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二)确保整个企业关注顾客的要求。(三)确保实施适宜的过程以满足顾客要求并实现质量目标。(四)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 现企业目标。(五)确保获得质量活动所必需的资源。(六)将达到的结果与规定的质量目标比较,决定改进的措 施。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职责(一)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二)确定顾客需求和期望。(三)确定实现质量

5、方针和目标所必需的过程和职责,并组 织实施。(四)根据产品质量要求,设计混凝土配合比,制定原材料 生产过程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 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五)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使之处于受控状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评审。(六)负责或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所在 地质量监督机构。(七)组织各部门进行质量考核,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 使质量否决权。第九条 试验室职责(一)质量检验按照顾客需求(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及规定,对原材料、 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混凝土进行检验和试验,试验数据采集应使

6、用青岛市统一检测试验自动化管理系统。按规定做好记录、标识 和台帐,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 要的可追溯性。按规定上传有关数据。(二)原材料进场和出厂产品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进 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有原 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否决权。(三)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 析汇总,寻找解决现存问题的方法,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 的有效性,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第十条 试验室人员配备(一)试验室应配备主任和混凝土、水泥、集料、外加剂及掺合料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企业

7、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 定数量科研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保持相 对稳定,并符合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本 条(二)款要求。(二)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试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取得管理者上岗证,熟悉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具备较丰富的 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 熟知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检验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 良好职业道德,责任心强,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检验方法, 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证。第十一条 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试验室应按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青

8、 岛市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设备管理规定(见附件一)要求以及生 产需要,在混凝土、水泥、集料、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检验项目中 配置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试验仪器设备,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试验 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比对验证检验和抽查比对的管理要求(一)企业应积极参加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等组织的相 关检测项目试验室比对,比对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配合 比和混凝土性能。(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试验室对各 级检验人员要组织抽查和操作考核。第十三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一)按照档案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 理规程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9、建立 统一的原始记录和原材料分类台帐(书面或电子表格),各项检 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技术质量文件应由专人保 管,分类定期保存。企业应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企业质量管理 数据库,利用互联网与其他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信息交流。(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 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 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签名,涉及出厂产品的检验记录更正应有试 验室主任签字。(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并 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四)应按管理部门要求,定期上报质量报表。(五)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

10、 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相关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印件,以便使用。第十四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 量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二)每年要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 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第三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 格供应方,不得采购按规定应该备案而无备案证的原材料。建立 并保存合格供应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 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第十六条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

11、有关规定 要求。企业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 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 有关要求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 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企业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原 材料进场分类台帐(见附件二)。第十七条 企业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 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 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 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企业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 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 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

12、: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 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 天,外加剂不少于 10 天。第十八条 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 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 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 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 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二)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 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 封、干燥、防止受潮。(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 的措施或设施。堆场应采

13、用硬地坪,有可靠防尘和排水措施。应 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 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 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 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 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第四章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质量管理第二十条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 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 规定。当

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一)合同有要求时;(二)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三)生产1000m3大方量混凝土时;(四)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五)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 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实 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其中相关参 数可包括以下内容。(一)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C10、C15、C20、C25、C30、C35、 C40、C45、C50、C55、C60 及以上;(二)不同坍落度(mm): 50、80、100、

15、120、150、180、200 等;(三)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四)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石子(mm): 5 16、525、5 31.5、5 40,砂(mm): 2.3 2.6、2.6 3.0;(五)不同掺合料品种:如低钙灰、高钙灰、复合灰、矿渣微粉等;(六)不同外加剂品种:如普通外加剂、高效外加剂等;(七)特种性能要求:如抗冻、抗渗及抗折等。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 量的动态信息,以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设计完成的混凝土配 合比统一编号,汇编成册,每年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生产情况 和统计资料结果,对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确认、验算或设计, 并重新汇编成册。第五章 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 拌制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配合比 通知单(见附件三)的有关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 生产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编号、 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 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生产过程中发生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也应 有专人负责,并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 录。第二十五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建筑业 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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