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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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 风险,确保XX行(以下简称本行”稳健运行,根据商业 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 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 用风险暴露。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 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 2.5%的风险暴露。第五条 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按照商业银行大 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 额风险暴露。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

2、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并表风险暴露为各分支机构对客户 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第六条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 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 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七条 本行董事会承担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最终责任,并履 行以下职责:(一)审批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二)审阅相关报告,掌握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三)审批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承担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实施责任。 具体职责包括:(一)审核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二)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大额

3、风险暴露管理制度;(三)持续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定期将大额风险暴露 变动及管理情况报告董事会;(四)审核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提交董事会审批。第九条本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牵头部门为XXXXX部, 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大额风险暴露具体管理职责;(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提交高级管理 层审核;(三)推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四)持续监测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定期向高 级管理层报告;(五)确保大额风险暴露符合监管要求及内部限额,对于 突破限额的情况及时报告高级管理层;(六)拟定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 审核。第三

4、章 管理政策与工作流程第十条 根据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本行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定期对制度开展评估,必要时应及时 修订。制度内容应至少包括:(一)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二)管理政策与工作流程;(三)客户范围及关联客户认定标准;(四)风险暴露计算方法;(五)内部限额与监督审计;(六)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要求。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 露管理制度,报当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资本 实力,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设定内部限额,并对其进行 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第十二条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收集数据信息,有效支持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相关信息系

5、统至少实现以下功能:(一)支持关联客户识别;(二)准确计量风险暴露;(三)持续监测大额风险暴露变动情况;(四)大额风险暴露接近内部限额时,进行预警提示第四章 客户范围及内部限额第十三条 本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 本净额的 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 本净额的 15%。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 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匿名客 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 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第十四条 本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 过一级资本净额的 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

6、济依存客户。第十五条 本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 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 25%。第十六条 本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 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 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 25%。第十七条 本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 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 25%。第十八条 本行对下列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 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一)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二)评级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 央银行;(三)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四)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可以豁免

7、的 交易主体。第十九条 本行持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约束。第二十条 本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不受本办法规 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第五章 风险暴露计算方法第二十一条 本行对客户的风险暴露包括:(一)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 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二)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 风险暴露;(三)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 险暴露;(四)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 用风险暴露;(五)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

8、(六)其他风险暴露,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上述风险暴露外,信用风险仍由本行承担的风险暴露。第二十二条 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计算一般风险暴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计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第二十五条 按照资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场外衍生工具和 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第二十六条 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照一般风险暴露的处理方式计算潜在风 险暴露。第二十七条 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l=i露:一)衍生工具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按照中央交易对手 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有关

9、规定计算风险暴露;(二)非单独管理的初始保证金、预付的违约基金以及股 权按照名义金额计算风险暴露;(三)单独管理的初始保证金以及未付的违约基金不计算 风险暴露。对中央交易对手非清算风险暴露为对中央交易对手 全部风险暴露减去清算风险暴露。第二十八条 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应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 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从客户风险暴露中扣 减被缓释部分。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 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对于质物,扣减金额为其市场价值,扣 减部分计入对质物最终偿付方的风险暴露。对于以特户、封金 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以及黄金等质物,扣减后不计 入对质物最终偿付方的风险暴露

10、。对于保证,扣减金额为保证 金额,扣减部分计入对保证人的风险暴露。第二十九条 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剔除已从监管资本中扣 除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之间的日间风险暴露以及结算性同业存款。第三十条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采用简化方法计算风险暴露:(一)资产管理产品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余额合计小于 一级资本净额 5%的,将所有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视为一个匿名客户,将投资余额合计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1=1=1 露;(二)交易账簿总头寸小于 70 亿元人民币且小于总资产 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三)场外衍生工具账面价值合计小于总资产 0.5%且名 义本金合计小于总资产 10%的,可以不

11、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暴露。第六章 监督审计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商业银行大额风险 暴露管理办法规定对本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审计本行大额风险 暴露管理状况及效果,包括制度执行、系统建设、限额遵守、 风险管控等,将审计意见反馈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 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本行相关部门部应配合监 管部门审计工作。第七章 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第三十三条 按要求撰写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报告,定期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包括未并表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于季后 30 日内分别报送未并表的季度报告和 并表的半

12、年报告。第三十四条 本行突破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应立即报 告当地监管部门,并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大额风险暴露限期达 标计划,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m S I,寸 8rxe直CNI n 8 蝶 F+川Ih鲁m芻K-皿坦荐蝶K+川ffi olrn xxffl+M傅閒+川ffi fl 直淋-範矗星擦旺s皿&If牆寸8 (a) -+M更m-RK嘿豊嚳呃似8 (川) -+M更蛊嘿豊鑒CN8 ( H ) -+M鲁筈帅篥T 8 ()附件1关联客户识别方法一、集团客户识别集团客户是指存在控制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或同业单一客户。商业银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 控制关系判断标准

13、,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识别集团客户。识别集团客 户应至少考虑以下特征:(一)一方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被另一 方控制;(二)两方共同被第三方控制;(三)一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亲属(包括三代以 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 应视同集团客户管理。商业银行识别集团客户时,对于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的 主体,如果两个客户同受其控制,但客户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可以不 认定为集团客户。二、经济依存客户识别经济依存客户是指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经济 依存关系指一

14、个客户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时可能导致另一个客户无法 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的情形。商业银行应识别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 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判断客户之间是否存 在经济依存关系时,商业银行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一)一个客户年度总收入或总支出的50%以上源于与另一个客户的交易,或 50%以上的产品销售给另一个客户且难以找到替代的产品购 买方;(二)一个客户通过保证等方式对另一个客户融资负有代偿责任且 金额较大,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自身债务很可能违约,导致两个客 户的债务违约存在相关性;(三)一个客户偿还债务的主要资金来自另一个客户对其还款,后者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可能导致前者无法

15、及时足额偿还债务;(四)两个客户依赖共同的、难以替代的融资来源获得大部分资金, 当共同的资金提供方违约时,无法找到替代的资金提供方,一个客户的 融资问题很可能扩展到另一个客户;(五)一个客户与另一个客户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相同,且双方均 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足额归还贷款。商业银行识别经济依存客户时,对于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 束的主体,如果两个客户同时与其存在经济依存关系,但客户之间不存 在经济依存关系,可以不认定为经济依存客户。三、客户信息收集与维护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资料,作为识别 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的重要依据。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 应要求客户及时提交更新后的信息资料。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情况、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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