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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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 业规范管理,促进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 升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技术及行业发展水平,依据新 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 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 利用企业。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 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 企业

2、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第四条 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 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等手 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旧动力蓄 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

3、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新能源汽车废旧 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见附件1, 以下简称申请书)。企业申请规范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所列企业全部相关信息;(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 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 并在申请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 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

4、提出具体初审意见,于每年 3 月 31 日和 9 月 30 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 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 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 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 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 被列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第九条 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在工业和 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 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

5、 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 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 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 业发展年度报告(见附件 2,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委托专业机构会同 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并 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将监督检 查结果于每年 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督导作用,鼓励社会各界 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

6、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 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可向工业和信 息化部投诉或举报。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行业 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 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 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 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一)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二)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三)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五)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六

7、)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或有重大环 境违法行为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 2 年后方 可重新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应提前通过地方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第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应符合规范条件要求;对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现有废旧动 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 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 本规范条件相关要求。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投 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工作 时应以规范条件为依据。第十

8、五条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规范条件制定 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 ,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 支持的参考依据。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2.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附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申请企业:(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填写须知1. 填写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2. 申请书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手写部 分应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3. 填

9、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4请在申请报告所选项目对应的“口内打“厂。5. 申请书不包含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方面的内容。企业声明1. 本企业自愿申请并遵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 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2. 本企业自愿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有虚假,愿意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申请企业盖章)表1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基本情况表填表人:联系电话:企业名称:邮编:详细地址:企业网址:传真企业邮箱法定代表人手机员工人数技术人员数量企业类型内资(国有口集体口民营口)中外合资口港澳台口外商独资口上市情况境内上市口境外上市口否口总处理能力 (万

10、/吨)厂区面积 (平方米)作业场地面积 (平方米)上年度综合 利用量 (万吨)上年度产品 销售量 (万吨)上年度企业营 业总收入(万元)是否为资源 综合利用认 证企业是口否口是否为废旧 动力蓄电池 综合利用示 范基地是口否口补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废旧动力蓄电 可另附页。岂池的类型、综合利用量等其他整体情况,表2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规范情况表填表人:联系电话:序号名称内容备注1项目 批复 情况工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文件及文号请提 供复 印件2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3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4产业 布局企业建设是否有规范化设计要求5周边是否有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 保护区、

11、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 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 特别保护的区域6与居民聚集区、易燃易爆敏感单位 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距离7工艺 和装备火法工业口湿法工艺口其他口机械物理法口生物冶金法口其他 请具 体说 明8生产线名称条数可附 表说 明9101112机械设备型号台数可附 表说 明131415161718检测设备型号台数可附 表说 明192021是否配套有分类收集储存设施22是否配套有废气、废水废渣等处理 设施23是否配套有安全消防设施24是否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装备(如符合国家 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要 求)25资源 回收 利用及 能耗执行相关标准情况26梯级利

12、用情况27元素综合回收率,如镰、钻、猛、铁、 铜、铝等提供 计算 方法28水循环利用率29综合能耗(千瓦时/吨)30废旧动力蓄电池中的有色金属、石 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 的处理措施31环境 保护废水排放是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请提 供相 关复 印件32粉尘排放是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33噪声是否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34是否通过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35储存设施的建设、管理依据36运输管理要求37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数量38是否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39近期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时间40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环保制度41污染物排放标准42废水处理设施设备43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设备

13、44固废处理设施设备45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残余物是否 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或 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集中进行处理请提 供相 关复 印件46是否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 急设施和处理预案47产品 质量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48是否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49是否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请提 供复 印件50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51是否已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52是否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守则和工 作流程53已参加行业培训人员数量54安全 生产 和职 业健 康是否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5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56是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57是否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审查、验收请提 供相 关复 印件58是否通过ISO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59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 系60作业环境标准61是否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 全生产检查制度62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 规定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表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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