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适用和效果之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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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刑的适用和效果之浅议缓刑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种 ;,;而是一项刑罚执行的制度 ;,; 它是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重要表现 ;,与轻微犯罪作斗争的一个 行之有效的办法,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轻微犯罪者。正确运用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有利于犯人家庭生活的稳定, 社会的安定 团结。在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下应当多运用一些缓刑, 但是在肯定缓刑 的积极作用的同时, 也不能否认它对法律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首先它 使有数字的刑期成为一种纸上空文 ;,作出了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判决 ;, 而得不到执行 ;,;仅仅成为一种形式 ;,;使法律关于刑罚的规定得不到 真正意义上的实施 ;, ;只是存在执行的可能性,它加

2、重了社会丑恶面 的扩展 ;,;模糊了人们的防范意识 ;,;降低了人们的自我约束和控制能 力;,因为缓刑的执行 ;,;使刑事惩罚的震慑力减轻了,因轻微犯罪而 获取惩罚的减轻 ;,;付出代价的低微,而缩小了惩罚、警戒、震慑的 影响力和效果, 使犯罪的快感大于痛苦, 就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防止 犯罪的发生, 这对减少犯罪起到了相当消极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 缓刑的使用一定慎重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 ;,;把它 适用给合理的犯罪人 ;.为了更好的使用缓刑,应该准确把握住缓刑的 实质。下面笔者就缓刑适用的几个问题谈一下粗浅的看法。一、;缓刑的适用及执法现状缓刑执行制度在我国有着完善的立

3、法和规定 ;,;按理论上讲无论是对缓刑的适用飞执行、考察都应该是比较完善的 ;, ;应该能够发挥 出它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但是由于法律总则规定的误差 ;,;致使 缓刑的适用条件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致使缓刑不能正确得以适用;, ;由于考察制度流于形式 ;,;不能真正落实 ;,;这样就失去了缓刑 的意义 ;,;失去了它在司法上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 ;被宣告缓刑的 人重新犯罪率在增加 ;,;这里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缓刑适用 范围超出了法律的正常许可范围 ;, ;扩大了适用范围;二是缓刑的执 行和考察没有确实保障 ;使犯罪人在社会上执行刑罚得不到有力的监 督和教育。许许多多

4、的人 ;因轻微犯罪被适用了缓刑 ;,;由于考察不能 具体有效的得到执行,他们真正能体验到的是缓刑所带来的优越感, 这种优越感放纵了他们的思想和行为 ;,使他们忽略了违背它所产生 的双重恶劣效果, 而轻易去尝试再次犯罪的快感。 从全国统计的数据 来看 ;,;因适用缓刑重新犯罪的回头率很高 ;,;这种现象既不能体现法 律惩罚的目的性 ;,也不能达到法律要求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影 响社会的安定、公民的正常生活,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鉴于这种现象所产生的以上述负面影响, 有必要更好地完善缓刑的适用和落 实缓刑的执行和考察制度。二、;过于追求缓刑的原因在刑罚中 ;,;缓刑有着其它刑罚无可比拟的优势

5、;,;首先它让犯罪 的人重新回归社会 ;,;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 ;,犯罪人除了执行法定的 禁止性规定以外享有和其它公民 ;-样的自由和权利; 其次 ;,;宣告缓刑 的人可以重新工作和确定职务 ;,使他们辛辛苦苦得来的工作环境得 以保留;,;享有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应享有的待遇 ;;再其次 ;,;缓刑可 以缓解社会名誉的恶劣影响 ;,;在中国 ;,;公民不懂法者十之 *; ,; 他们不懂得什么是缓刑 ;, ;在他们眼里 ;,;缓刑只有一个概念 ;,;那就 是出去了 ;,;没事了;,;这对犯罪人名誉和名声的影响起到了一个表白 和恢复的作用 ;, ;使他们依然能够享有别人的尊重 ;.这就是缓刑赋 ;于

6、犯罪人的优越感 ;,;也是缓刑的无穷魅力 ;,;它有极大的滋性 ;,;吸引 ; 着众多的犯罪人及其亲属、亲朋去追求它 ;, ;无论是人情还是金钱都 用到了极处 ;,;以求得一个缓刑的效果 ;,;这是产生过分追求缓刑的根 本原因 ;,;这是来自犯罪人一方的原因 ;.此外还有一些来自执法者和执法部门的原因 ;,;这部分原因表现 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罚金刑的过分追求刑罚在规定了人身和自由罚的同时 ;,;还规定了金钱罚 ;,;那就是 罚金和没收财产 ;,;刑法分则在许多条款中规定了并处罚金 ;,;罚金本 身是一种附加刑 ;,;它的处罚不应触及到主刑的判决和执行 ;,;但是在 实践中 ;,许多执法者

7、因为经济诱惑力的引导 ;,;而盲目追求罚金刑 ;,; 忽略了主刑的自由裁量 ;, ;为了能够实现罚金刑而大幅度使用缓刑。 依照法律的规定,罚金应上交国库,归国家所有,但在实践中,罚金 大比例地返还给了执法部门, 这种大比例的返还, 无疑有着巨大的诱 惑力,无论是对法官本人还是执法单位都百利无一害, 但是对于法律 来说却有百弊无一利, 实践中缓刑的使用既可以提高罚金的数量, 也 可以促使罚金的尽快兑现, 用比较通俗的一句话讲就是: “一手交钱 ;,; 一手放人 ; ”。你不交钱,就不判你缓刑,缓刑的适用是以罚金的实现 为前提的,这是法律上的一种交易 ;,这种交易本身是对法律的一种 玷污。罚金大多并是并处的 ;,;它的适用不应早于主刑 ;,这是最起码 的常识,以这种金钱罚来换取主刑的轻微 ;,来换取缓刑 ;,显然是不 合适的。当然这种交换有一定的优点:可以减少执行的环节,避免罚 金刑执行不力的缺陷 ;,可以使罚金一步到位 ;,从这个角度来讲它减 少了许多诉讼环节 ;,;减轻了诉累。但这种做法不是法制社会的产物 ;,; 这种现象的存在 ;,;阻碍了法制化、民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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