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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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处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梳理1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1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2、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该满足下列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

3、、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满足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条件的企业,实

4、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5、;(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4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根据优惠目录只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项目能享受优惠,其中不包含污水处理类项目。2增值税即征即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以下简称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6、。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

7、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

8、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

9、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规定的,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按70%退税比例执行。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资源综合利用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7E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R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70%5.3工业废气处理劳务经治理、处理后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白勺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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