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操作规范及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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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车安全操作规范及运行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提高生产效益。 2、使用范围: 行车操作人员及操作过程。 3.安全作业规范 3.1每台行车,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操作证的行车工人操作,操作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2行车工人必须了解行车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熟悉行车操作规范和行车方面的基本知识,并清楚设备安全使用,维护规则。 3.3工作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上口哨,认真检查钢丝绳滑轮卷扬机、吊钩、夹钩、撬棍等机具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及时排除和修整。 3.4工作前要明确分工,设专人指挥,以免发生事故。 3.5使用单位应建立行车工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对制动

2、器、吊钩、钢丝绳、链条和安全装制进行检查,性能不正常时,应立即排除。 3.6不准未经培训的无证工人操作,粗心大意操作,超负荷操作;斜吊斜拉操作,破坏性野蛮作等一系列的违章操作。 3.7操作前,必须注意周边环境,保证安全。当行车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进行操作。工作结束时,应将电源的总闸拉开切断主电源,并将手柄扳回零位。 3.7.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准进行操作: (1)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的; (2) 行车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的; (3)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的; (4)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的; (5) 工作场地灰暗,无法看清地被吊物情况等的

3、。 3.7.2操作人员,应遵守下述要求: (1) 不得利用极限位器停车; (2)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工作时,吊钩下严禁站人, 且人不能随构件上升下降;空中运行时,吊具位置不得低于一个人的高度(约离地.米) (4) 行车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5)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行车,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圈数; (6) 不准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及主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手电门按钮; (7) 吊具不工作时,不允许把重物悬于空中,防止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8) 严禁斜拉提升重物,带重物运行时,重物最低点

4、离重物运行线路上的最高障碍物至少.; 3.8.良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 3.9.落必须选好安全地点,待放稳后,再放入钢丝绳和吊钩,防止碰坏构件或其他设备,非操作人员不许接近。 3.10.严格禁止用吊钩运送或起升人员。 3.11.禁止用任何方法从行车上抛下物品。 3.12.工具、备品、紧固件、杂物等必须存放在专门的箱子内,禁止随便散放在行车上,以避免物件落下时发生人身或损坏设备事故。 3.13.吊运时必须弄清所吊物品的重量,选用适当的钢丝绳,不准使用不同直径钢丝绳,不准斜拉歪吊和超负荷吊运,如特别情况,应请示领导,经有关人员同意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吊运。 3.14.吊运构件及设备要衬垫好,防止弯曲

5、、变形和磨损设备表面,工作时,人不准随设备构件上升下降,不能站在起吊构件下面。 3.15.吊运重大构件或大型设备和双机抬吊时,必须找好中心点以保持平衡,钢丝绳分开角度不得大于60deg;,长型构件最少要在构件上绕两圈紧锁好,起吊离地200-300毫米暂停,待检查安全可靠后,栓好牵引绳再继续起吊。 3.16.使用的绳扣,每一个捻距如有折断5-6丝,应禁止使用,不得指挥司机吊运埋在地下和被压住的构件和易爆品。 3.17.吊件降落必须预先选好安全地点,待放稳后,再放下钢丝绳和吊钩,防止碰坏构件或其它设备,非操作人员不许接近。 行车工指挥信号按一般习惯规定(三种): (1)手势 (2)口哨 (3)旗号

6、 3.18.起升机构不得利用电动机的突然返转来作为机构的制动,只有在发生意外事件中,才允许使用这种制动方法,平移机构允许打反档,第一档用来进行电气反接制动,第一档转子所串电阻应调整适当。 3.19.起重机在每次运转前,必须先发出警告信号。 3.20.在提升接近额定载荷的重物时,应先考验制动器能否刹住以保安全。 3.21.操作凸轮控制器时,不宜腕时由零档一下推向最高档,而应逐档推动,但也不允许在每一过渡档停留时间过长(特别是起升机构下降档) 3.22.操作起升机构凸轮控制器时,起升额定地荷时,应在第二档方能起升,第一档时仅能使额定载荷作起升准备。 3.23.当没有载荷限制器时,应注意报警点讯号,无此装置时不得提升超过行车额定载荷的重物。 制定: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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