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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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师教文 2010 118 号北京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教育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我校免费师范生 (以下简称师范生) 必修的教师教育实践课程, 对培养师范生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师范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条 为保障教育实习顺利实施, 保证教育实习质量, 根据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试行)、教育部师范生教育实习规定 (征求意见稿)及北京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教师教育实践课程建设纲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要求第三条师范生经过教育实习,应达到以下两方面的基本目标。(一)知识技能目标1. 能依据国家课程标准, 运用

2、专业知识与技能开展学科教学,并在教学中巩固、 丰富专业知识与技能;2. 了解中小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 积累班级管理的实践经验;3. 具备发现、分析、研究教育教学问题的初步能力;4. 知晓本学科教学相关安全知识, 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知晓人身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并能够应用于学生及自身的生活实践。(二)情感态度目标1.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我校的有关规定;2. 具备教师职业道德与责任心,热爱教育教学工作;3. 尊重实习学校领导、教师,尊重学生。第四条教育实习10 学分, 320 学时,共 16 周(其中实习准备3 周,入校实习10 周,实习总结3 周)。第五条完成教育实习是师

3、范生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第六条教育实习包括教学实习、班主任实习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工作实习三项内容。( 一)教学实习师范生必须参加与本专业相关学科课程的教学,授课不少于12 学时,完成教案不少于12 学时。教学实习内容包括:1. 掌握国家课程标准,了解实习学校教学指导思想,熟悉该校所用教材;2. 观摩教学指导教师及其他教师授课,了解教学指导教师的教学设计思路,并对观摩课程进行教学分析;3. 开展教学设计,教案撰写,并请教学指导教师审核,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改直至合格;做好课件、教具(实验)等相关准备工作;4. 在教学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堂教学和其他形式的教学,听取教学指导

4、教师的意见与建议并不断改进完善;5. 批改作业,参与考试工作,对学生进行集体或个别辅导。( 二 )班主任实习班主任工作应贯穿教育实习始终,具体内容包括:1. 根据实习学校相关要求,在班主任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2. 负责一个班级的管理与教育工作,包括日常管理和主题教育;3. 在自习、课间操、文体活动、大扫除和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中,做好组织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4.有目的、有计划地结合实习学校的情况,至少设计并召开1 次主题班会或开展其他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 三 )其他教育教学工作实习应协助实习学校组织开展教学管理、教育调查等工作,具体内容包括:1. 参与实习学校的教研组会议、研

5、究课、公开课等;2. 参与实习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协助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做好研究资料的收集、整理及调研等工作;3. 自主选题,在高校教师指导下,开展教学研究工作;4. 观察了解中学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收集来自教学一线的资料和素材, 为毕业论文写作奠定基础;5. 具备一定能力和专长、 有余力的师范生可在征得实习学校同意的情况下,参与学校教育处及共青团、少先队等管理工作实践。第七条在进行教育实习之前,师范生应完成以下知识能力准备:1. 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现代教育技术基础、学科教学论(或院系教学计划中指定的同类课程) 、教学技能训练、教育见习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2. 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

6、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3. 普通话测试水平达到二级乙等或以上。第八条教育实习纪律要求1. 未经我校和实习学校批准,师范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2. 因故不能参加教育实习者,必须向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3. 实习学校教研项目资料及成果等应按实习学校的要求进行处理和交接,不得私自带出实习学校、擅自删除或公开发表。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九条我校安排师范生第七学期进入实习学校,开展教育实习,时长为10 周,具体入校时间根据当年情况而定。第十条我校将师范生现场见习与教育实习安排在同一所学校。在同一所学校见习与实习的所有师范生为一大组,大组内每个专业为一小组。学校

7、为每个大组配备一名总领队,部院系按专业为每个小组配备1 名指导教师。第十一条教务处职责1. 统筹协调全校师范生教育实习工作;2. 负责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建设;3. 制定教育实习的相关管理办法;4. 制定教育实习的学科和人数分配方案;5. 制定教育实习经费标准,审批、划拨实习经费;6. 组织部院系开展教育实习课程建设与实施等。第十二条部院系职责1. 统筹协调本部院系师范生教育实习工作;2. 组建教育见习实习领导小组;3. 按专业建立教育实习课程教学团队并指定负责人;4. 为每位师范生确定实习指导教师;5. 教育实习开始前,组织对指导教师和师范生的培训与动员;6. 教育实习过程中,组织指导教师对北京

8、市实习学校进行巡视;7. 教育实习结束后,组织开展教育实习总结、评优及成果展示;8. 安排专人负责教育实习的日常组织管理及档案建设等工作。第十三条大组总领队人选及其职责大组总领队应由具有丰富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和教育实践组织与管理工作经验的骨干教师担任。其职责如下:1. 统筹协调一定区域或数所实习学校师范生教育实习工作;2. 完成与实习学校、教务处、实习小组指导教师的沟通与协调;3. 向所负责各实习学校递交大组师范生名单;4. 统筹所负责各实习学校师范生入校与离校;5. 统筹所负责各实习学校的实习督导工作;6. 向所负责各实习学校交付实习经费等。第十四条教育实习课程教学团队及其负责人职责教育实习课

9、程教学团队应由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能独立胜任实习指导工作的教师构成,其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以及丰富的实习指导经验。教育实习课程教学团队及其负责人职责如下:1. 开展教育实习课程建设,包括编写教育实习指导教材,开发教育实习课程资源,建设教育实习指导网站,制定教育实习评价标准等;2. 具体负责本专业师范生教育实习的实施,包括教育实习动员、培训、指导、巡视、总结、评价等。第十五条教育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及其职责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优先考虑本学科教学论方向教师。其职责如下:1. 实习开始前,指导所负责师范生认真做好各项实习准备工作;2. 实习过程中,通过电话、邮件等多

10、种方式对师范生实施远程指导,帮助师范生解决教育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建议每周至少与师范生联系一次;3. 实习过程中,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实习学校教学指导教师和班主任指导教师沟通师范生指导情况。建议每二至三周与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联系一次;4. 根据部院系教育实习负责人安排,对本专业实习学校进行巡视、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5. 实习结束后,对师范生实习成绩进行评价;6. 根据实习学校需要,积极参与实习学校的教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等活动;7. 按照大组总领队的统一安排,参与督导工作。第十六条教育实习督导教师人选及其职责教育实习督导教师原则上由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兼任, 督导教师在大组总领队统筹安排下轮流走

11、访实习学校,开展实习督导工作。其职责如下:1. 教育实习开始时,组织师范生安全有序进入实习学校,与实习学校接洽落实师范生各项生活、学习条件保障,保证师范生顺利开始实习;2. 教育实习过程中,定期走访实习学校,与实习学校领导、指导教师、实习学生沟通交流,了解师范生实习情况,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大组总领队和教务处反映;3. 教育实习结束时,做好与实习学校相关交接工作,收集实习学校对教育实习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组织师范生安全返校;4.走访实习学校频次:实习学校在北京市区的,原则上每二至三周走访1 次,实习期间共走访45 次;实习学校在北京郊区的,原则上每二至三周走访1 次,实习期间共走访34 次;实习学

12、校在京外的,原则上实习期间共走访3 次。第十七条部院系教育实习日常工作负责人工作职责1. 于第 6 学期第 14 教学周,确定参加当年教育实习的师范生分组名单并报送教务处;2. 教育实习工作数据汇总和档案归档。3. 协助领导小组、教育实习课程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完成相关工作。第四章实习评价第十八条评价内容1. 师范生的实习态度与出勤率;2. 教学实习。包括教案编写、试讲、课堂教学(有条件可录制视频)及反思、参与其他教学环节等情况;3. 班主任实习。包括班主任工作计划、班主任工作记录、主题班会教案编写、主题班会实施、学生个案研究、教育工作轶事记录等情况;4. 教学研究及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第十九条评价

13、方式依据部院系制定的教育实习评价标准,结合学生自评、 小组评价、 实习学校教学指导教师与班主任指导教师评价成绩等,由部院系指导教师对师范生教育实习成绩进行最终评定。第二十条教育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应重修该课程。第五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一条根据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标准,教育实习经费由我校统一划拨到实习学校及师范生所在部院系。第二十二条划拨到实习学校的经费包括教育实习管理费及指导费。第二十三条划拨到部院系的实习经费包括相关教师和师范生的误餐费、交通费等。 部院系不得以教育实习的名义向师范生收取任何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专业、特殊教育专业、教育技术学专业、心理学专业、体育教育专业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实习学校情况,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作出有关补充规定,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2010年 6月 18日主题词: 免费师范生教育实习管理办法发:各相关部院系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2010 年6 月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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