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08416876 上传时间:2023-02-10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18.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三仲谜北置姑掉有京家雷大 PKU LAW ,匚0 研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6.26【实施日期】2009.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

2、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 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第三条 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 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 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 输部汽车

3、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 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 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 便民的原则。第二章检测管理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 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

4、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 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 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 仪、车辆称重设备。相关设备应当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四)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试验道路。试验道路应当 为平直路,用沥青或者混凝土铺装,长度不小于2公里,宽度不小于8米,纵向坡度在 0.1%以内,且路面应当清洁、平坦。租用试验道路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 方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

5、年;(五)具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测质量控制 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检测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专家评审组由节能中心的专家、汽车产业主管部 门委派的专家、有关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专家以及检测机构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不得少于5人。第七条 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燃料消耗 量检测。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 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委托至第三方。第

6、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和车辆核查结果,据实出具统一要求的道路 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 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车型管理第十三条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型,方可进入 道路运输市场。第十四条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对经车辆 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且经节能中心技术审查通过的车型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 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

7、)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车型可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 告)车型同时申请。第十五条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车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列入公告的国产车辆或者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车辆;(二)各项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与公告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 证书保持一致;(三)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的要求。第十六条拟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由车辆生产企业向节能中心提 交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1);(二)公告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8、复印件一份;(三)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原件一份。第十七条 节能中心应当依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车辆生产企业的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车型的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节能中心应当书 面告知车辆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车型及相关信息汇总整理后报 交通运输部。第十八条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 面告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要求复核。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审 查结果进行复核。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车型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 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对经公示后无异

9、议的车型,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示后有 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车型,不予发布,并且告知车辆生产企业。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第二十一条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产品扩展、变更后,存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一)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的;(二)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的;(三)换装发动机的;(四)变速器最高挡或者次高挡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的;(五)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轮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的。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其他扩展、变更的,车辆生产企业 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节能中

10、心,并提交发生扩展、变更后的车辆仍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承诺书。节能中心应当将相关车型的扩展、变更信息及时报 交通运输部。第二十二条 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的车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在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 告,相关车型一并审查发布:(一)底盘相同;(二)整车整备质量相差不超过3%;(三)车身外形无明显差异;(四)车长、车宽、车高相差不超过1%。第二十三条车辆生产企业对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辆,应当在随 车文件中明示其车辆燃料消耗量参数(式样见附件2)。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

11、应当按照燃料 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 测机构实施。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 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查询网络及数据库。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数据库纳入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信息系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加强对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从事相6 / 12应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现场监督检测机构 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工作,根据技术审查需要组织专家对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结

12、果进行抽 查。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 仍达不到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中撤除:(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二)伪造检测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三)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对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车 辆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资格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 其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节能中心在交通运输部公布违规车型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企业车辆列入燃 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申请。第二十九条省

13、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 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 达标车型管理的相关制度。第三十条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 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有关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 理。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检测和监督 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14、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的 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2010年3月1 日起,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燃料消耗量 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正前面照片右前45。照片企业名称(盖章)通讯地址产品名称公告批次(“3C”证号)产品型号类型及等级整车参数外形尺寸(长X宽X高)mm载客人数(含驾驶员)燃料种类排放水平整备质量kg总质量kg满载最高车速km/h满载轴何kg驱动型式各轴轮胎数底盘参数底盘生产企业底盘型号发动机生产企业发动机型号发动机额定功率/转速kW/r/min发动机最大扭矩/转速Nm/r/min变速器类型变速器型号变速器各档位传动比主减速器速比(驱动桥速比)轮胎规格型号综合燃料消耗量L/100km60km/h空载等速燃料消耗量L/100km检测单位联系人电话正前面照片右前45。照片企业名称(盖章)通讯地址产品名称公告批次(“3C”证号)产品型号整车参数外形尺寸(长X宽X高)mm驾驶室型式货厢栏板内尺寸(长X宽X高)mm或容积m3驾驶室准乘人数燃料种类排放水平整备质量kg总质量kg满载最高车速km/h满载轴何kg驱动型式各轴轮胎数底盘参数底盘生产企业底盘型号发动机生产企业发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