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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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相关内容二O三年十月十五日执法支队 李述林一、培训(要到达的)目的 一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填写及行政处罚的自由 裁量权。二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和现场执法检查的 主要内容;三是行政执法中主要名词解释及执法文书管理、日常执法行 政处罚案卷和事故调查处理案卷的管理和要求。四是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二、培训内容(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填写及行政处罚的自 由裁量权。1、行政执法程序:一是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执法 程序进行执法工作,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共 4 章, 38 条。一、总体要求 有 8 条;二、督查检查 1 条;三、日 常执法检查 5

2、条;四、行政处罚 17条;五、行政执法监督 7 条。二是国家总局 第15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进行执法工作。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执法文书的填写: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写 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进行填写,这本书对 35 种执法文书及与 35种相关文书格式填写都有范例和填写说明。(1)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检查发现安 全隐患(存在问题)要填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安全 隐患(存在问题)进行取证,如果证据可能灭失还要履行先行 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必要时要进行询问并制作询 问笔录,对现场制作勘验笔录,需要取样化验的要取样并制 作抽样取

3、证凭证。(2)下达的整改指令到期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复检,复检 时按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企业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进行整改情况的汇报,现场进行复检,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复检结果要填写整改复检意见书。(3)行政处罚:一是对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存在问题) 直接进行处罚的,二是对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的安 全隐患(存在问题)未按照整改时限进行整改完成的或拒不进行 整改的,要履行行政处罚相关手续。行政处罚的证据必须确凿, 依据、标准必须充分和程序必须合法。(4)行政处罚相关手续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送 达回执,达到听证要求的,要制作听证告知书,如果需要听 证或复议的要履行听证或复议相关手续,

4、不需要听证或复议的, 告知 3个工作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执, 重大行政处罚要进行集体讨论,拒不履行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履行完成后要及时订卷。除此之外,每个步骤还要履行审批或呈批手续。3、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编写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进行处罚,这本 书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 36种法律法规、条例、令进行了行政处 罚的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中纪委牵头与各个 具有行政处罚部门联合制定的,其目的就是对处罚标准进行规 范,防止办案人员办人情按案、情绪案。比如:法条规定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什么情况罚多少,该书按照

5、 5000元或 1 万元一个档进行规定,只要我们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处罚就行了。(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和现场执法检查内 容。应注意的一些问题:1、行政执法检查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行政执法的对象 (企业);(2)确定行政执法的内容;(3)确定行政执法人员及 分工;(4)分析执法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或措施;(5)带足行政执法文书及相关工具书;带足提取证据的设备、 工具(如:各种检测仪器仪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皮尺 等)。2、行政执法检查过程应注意事项:(1)注意执法态度和方 式方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省执法局推行的“说理式 执法”“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

6、理”;(2)严格执行黑龙江 省安全生产执法程序;(3)注意正确行使职权(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里规定了执法部门四项职权;(4)严格遵守行政执法 人员的相关制度及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里对执法监人员做了具体的规定;(5)正确填写执法文书,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九条里对执法内容和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或按照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三十一条的规定。3、行政执法检查完毕应做的工作:(1)及时对行政执法中 做出决定(决议)、填写的执法文书、现场取得的证据进行整理 归档,并进行保存;(2)检查执法文书及相关工具书是否遗漏;(3)检查提取证据的设备、工具(如:各种检测仪器、照相机 摄像机、录音

7、笔、皮尺等)是否遗漏;(4)评估执法效果,总结 经验、查找不足。现场执法检查内容:直接监管重点执法内容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 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情况;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 的情况;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 查和竣

8、工验收的情况;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 急预案的情况;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 况;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 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9、产 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 管理的情况;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情况;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 备案的情况;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情况;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1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现场检查的内容(1)员工是否正确使用或佩带安全

10、防护用品;(2)员工是否遵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3)班组长(车间主任或副厂长)是否存在着违章指挥和 违规操作;(4)机械运行部位是否安装防护罩;吊装(起重)机械运 行是否安全;设备运行部位是否松动、有无裂痕、是否带病工作、 是否超载超限、操作人员是否正确操作等等;(5)作业环境是否合理,灯光强度是否符合标准,各种仪 器、仪表、信号是否灵敏可靠;(6)易伤人或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防护栏、防护罩情况;警 示标志是否齐全;(7)各种保险装置(包括限位装置)是否灵敏、正常;(8)设备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包括:设备检修前、 中、后的准备工作,如:停电、停车、关闭安全开关、悬挂警示

11、 标志、设置专人看护、填写检修记录等等);(9)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爆、防尘、防毒 物理因素及其他防护);(10)重要设备、设施使用、检修、保养是否有记录;(11)安全规章制度、职业安全告知、警示标志上墙情况。(三)常用名词解释。1、行政执法概念:是指在实施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 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 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 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生效、撤销、变更和终止。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组成的并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在 法定范围内采取的,执法内容必须合法;在行政执法中,管理相 对人

12、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行政执法的标的物必须是 依法能作为该执法行为的物品;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和法定形式。撤销已经成立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发现其违法、不 当或不再适应新的情况,可由有权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或不再生 效。变更部分内容应予撤销,部分内容继续有效的,可以宣布保 留其整体而变更其应撤销部分,对应变更部分作岀新的决定。终 止行政执法行为已执行完毕,或执行的条件已不复存在,或有期 限的行政执法行为已到期,应宣布该执法行为终止。2、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 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 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

13、有关机关的合法许 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 件:(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组织这个概 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 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 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 法主体本身。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 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

14、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 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 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 力的空间。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 范围。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我国的行政执 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 但又相互区别,自成一体。彼此之间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相互取 代。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 都会导致该行为无效。实践中也有一些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互有

15、交叉,但这种现象往往是一种机制转换过程中的暂时现象,或者 说是一种有待于改革的现象。职责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往往会造 成执法上的混乱,妨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有交叉的 职责范围内,相关的执法主体也必须确定主次,分清责任,才能 有效地进行管理。(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以上四项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组织作为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项条件。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委托执法的形式。应当认为, 委托执法只是一种职务活动,是行政执法主体自身作出的活动。 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本身固有的权力,其他机关的执法 权不能予以委托,委托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被委托 组织承担。通过委托,被委托组织虽然获得了一定行政执法权, 但却是代表委托机关来行使的。由于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又不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因此,它不能行 使行政执法主体的某些特定权利。被委托组织执法权的行使要受 到委托机关的某些限制,委托机关因要承担被委托机关的执法责 任,故而有权对被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3、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 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二是拥护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要 求;三是具有高中或者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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