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船上工作时间与配员公约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08407295 上传时间:2024-02-1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资、船上工作时间与配员公约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工资、船上工作时间与配员公约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工资、船上工作时间与配员公约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工资、船上工作时间与配员公约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工资、船上工作时间与配员公约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资、船上工作时间与配员公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资、船上工作时间与配员公约(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1949年修正本)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1949年修正本)的主要内容。第11条在本公约的本部分里:(a)“近海贸易船舶”一词系指专门从事从贸易国到邻国附近港口之间之航程的船舶,其地理界限:(i)系由国家法律、条例或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明确说明的;(ii)就适用于本公约本部分的所有规定而言是一致的;(iii)系由会员国在登记其批准书时通过所附声明通知的;(iv)系与其他有关会员国协商后确定的。(b)“远洋贸易船舶”一词系指近海贸易船舶以外的船舶;(c)“客船”一词系指持证载运12名以上乘客的船舶;(d)“工作时间”一词系指某一长官指

2、令某人为了船舶或船东的利益工作的时间。第12条1.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近海贸易船舶甲板、机舱和无线电部门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2.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a)当船舶在海上时,在连续两天的任何时间里,24小时;(b)当船舶在港内时:(i)在每周休息日,日常工作和卫生值日所需的2小时;(ii)除集体协议规定的较少时间之外,在其他周日,每天8小时;(c)在连续2周的时间里,112小时。3.超过第2款(a)和(b)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应被视为加班,对此,有关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应有权利按照本公约第17条的规定享受补偿。4.当在连续2周内工作的时间总数(视为加班的时间除外)超过112小时时,有

3、关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应通过在港内的空闲时间予以补偿,或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用其它方法补偿。5.就本条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在海上,何时被视为在港内。第13条1.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远洋贸易船舶甲板、机舱和无线电部门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2.当这种船舶在海上、启航和抵港时,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应超过8小时。3.当船舶在港内时,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a)在每周的休息日,日常工作和卫生值日所需的2小时;(b)除集体协议规定的较少时间外,在其他周日,每天8小时。4.每天工作的时间超过前款规定的极限应被视为加班,对此,有关高级船

4、员或普通船员应有权利按照本公约第17条规定享受补偿。5.当每周工作的时间总数(被视为加班的时间除外)超过48小时时,有关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应通过在港内的空闲时间予以补偿,或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以其它方法补偿。6.就本条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在海上,何时被视为在港内。第14条1.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船舶膳食部门的人员。2.对于客船,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a)当船舶在海上、启航和抵港时,在每连续14小时内,10小时;(b)当船舶在港内时:(i)当乘客在船上时,在每14小时内,10小时;(ii)在其他情况下:在每周休息日的前一天,5小时;在每周休息日,从事供膳值

5、日的人员5小时,对于其他人员,日常工作和卫生值日所需的2小时;在其他任何周日,8小时。3.对于非客船的船舶,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a)当船舶在海上、启航和抵港时,在每13小时内9小时;(b)当船舶在港内时:在每周的休息日,5小时;在每周休息日的前一天,6小时;在任何其他周日,在每12小时内8小时。4.当在连续2周内工作的时间总数超过112小时时,有关人员应通过在港内的空闲时间予以补偿,或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以其它方法补偿。5.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可以作出特别安排,以便调整夜间值班员的工作时间。第15条1.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近海和远洋贸易船舶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6、。2.港内空闲时间应是有关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之间谈判的问题,条件是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获得切实可行的最多的港内空闲时间,这种空闲时间不应算作休假。第16条1.主管当局可以豁免第10条未排除的高级船员实施本公约的本部分,但受下述条件的约束:(a)依照集体协议,高级船员必须有权利享受主管当局证实对不实施本公约本部分构成完全补偿的雇用条件;(b)集体协议必须是在1946年6月30日之前达成的,该协议或其展期必须仍然有效。2.诉诸第1款规定的某会员国应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提供任何这种集体协议的全部细节情况,局长应将其收到的资料的摘要提交第21条所述的委员会。3.所述的委员会应审议其收到的集体协议是否规定了

7、对不实施本公约本部分构成完全补偿的雇用条件。批准本公约的各会员国承允考虑该委员会对这种协议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进一步保证将任何这种意见或建议通知这种协议的缔约方,即船东和高级船员组织。第17条1.加班补偿费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或由集体协议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每小时的加班费不得少于每小时的基本薪金或工资的1.25倍。2.集体协议可以规定用相同的倒休时间代替支付现金的办法进行补偿或任何其他补偿办法。第18条1.每当可能时,应避免连续加班。2.就本公约本部分而言,下述工作占用的时间不应算入正常工作时间或被视为加班:(a)为了船舶、船上货物和人员的安全,船长认为必要和迫切的工作;(b)船长要求的旨在援助其他遇难船舶或人员的工作;(c)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集合、消防、救生艇和类似的演习;(d)办理海关或检疫或其他健康手续的额外工作;(e)高级船员为船舶定位和气象观察所进行的正常和必要的工作;(f)正常换班所需的额外时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金融/商业/投资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