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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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年3月22日目 录第一章 融资融券概述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第三章 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第四章 标的证券与担保证券及折算率第五章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余额管理第六章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第七章 交易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第八章 会员内部控制第九章 其他事项附件一 会员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附件二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申报数据文件附件三 会员每月客户持有卖出数据文件附件四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数据文件为方便本所会员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2、(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一章 融资融券概述本指南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则,切实执行会员公司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

3、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 (二)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2)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包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3)账户及保证金、担保物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下简称“担保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等;(4)权益处理;(5)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6)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准备就绪情况;(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8)融资融券业务突发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9)利益冲突防范、客户纠纷处理机制

5、、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的说明;(10)合规总监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出具的合规意见。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2)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实时监控制度和操作流程;(3)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异常数据核查制度及操作流程,数据及信息报送的技术准备,数据及信息报送的应急机制;(4)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应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

6、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会员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电子文件。本所经审核,认为会员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向其发出确认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作为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审核依据之一。二、交易权限开通会员取得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后,还需开通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才能进行交易。会员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证券账户开立和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开通以及向本所报备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后,可申请

7、本所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本所确认无误后,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即开通除从事B股业务交易单元外,会员所有非出租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可使用已有EKEY或新申请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使用EKEY前,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附件一),申请开通相应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权限。会员应确保有2个EKEY专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办理。第三章 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一、委托与申报会员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

8、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注: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中“标的证券代码”应为“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一)担保品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担保品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担保品卖出申报。(二)融资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融资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卖券还款申报。(三)融券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买券还券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融券卖出申报。(四)平仓交易类型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卖出申报。二、交易前端控制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

9、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检查。(一)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不能申报带“担保品”“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标识的买卖指令;(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和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四)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非本所公布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非本所公布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五)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10、(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七)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八)会员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三、成交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撮合成交后实时返回的成交回报为客户信用账户的成交记录。本所发送的闭市过户文件将体现订单的业务类型。第四章 标的证券与担保证券及折算率一、标的证券试点初期,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试点初期,融资标的证券与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一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另见本所公告。会员应在本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向客户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具体名单。会员确定的

11、具体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二、担保证券及折算率试点初期,本所担保证券范围为在本所竞价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另见本所公告。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类担保证券的最高折算率,会员可根据自身日常盯市管理需要调低各品种折算率,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标准。会员公布的担保证券的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三、名单公布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本所通过卫星和本所网站公布当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担保证券的名单。四、

12、标的证券与担保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试点期间,本所对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予以公告。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标的证券的调整遵循规则公开透明、操作规范有序、结果适时公告的原则。标的证券的调整是指将证券纳入或剔出标的证券名单。标的证券的调整包括常规调整和临时调整。常规调整是指本所基于对标的证券的定期评估而对标的证券进行的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是指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的不定期调整。标的证券的临时调整,由本所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及时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

13、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本所认定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者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的,视情况对标的证券作出调整。第五章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一、保证金比例(一)融资保证金比例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二)融券保证金比例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

14、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二、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实时监控,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并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15、15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会员可以允许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除本所另有规定的以外,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部分中的现金或证券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客户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应当允许客户提取其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和证券。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会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针对不同客户自行确定不同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当每月向本所报告其向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三、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的调整试点期间,本所对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予以公告。四、融资融券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其客户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根据实施细则,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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