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2号)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08399194 上传时间:2023-12-22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1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2号)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2号)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2号)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2号)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2号)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2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2号)(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2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机组正常发电及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企业。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含厂房)、泄洪建筑物、引水隧道、通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这些建筑物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2、第三条 水电站大坝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从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全过程管理。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制度。第五条 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水电站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和利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的力量,积极借助集团公司系统以外的技术力量。第七条 各水电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熟练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工程师作为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主要职责第八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3、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的水电站大坝管理制度;(二)审查直接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监督实施;(三)对直接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对直接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第九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二)审查各发电企业所管理水电站大坝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规划工作,并按规定监督计划的实施;(三)审查各发电企业水电站年度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并上报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四)对发电企业水电站的大坝

4、巡查、大坝详查、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专项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监督;(五)组织和监督做好对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除险加固项目、方案审查或审批工作;(六)审查或审批水电站大坝事故预防预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七)组织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审查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注册、大坝年度检查、安全检查等专题报告,报国家电监会大坝中心进行审查;(八)组织做好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九)负责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第十条 大坝运行单位的大坝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单位的关于大坝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

5、计划和长远规划,报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批准实施;(三)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度方案和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审批后实施;(四)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日常运行、观测、巡查、维护、检修,确保大坝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五)组织做好大坝日常检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等大坝安全检查,并按规定申报注册;(六)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制定年度演练计划,组织进行演练;(七)根据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批复的加固和改造工程(包括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

6、坝的除险加固,确保加固和改造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八) 组织分析异常现象和险情,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做好水电站大坝事故、抢险和救护工作;(九)实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的检查、率定、校验、鉴定工作,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运行期的安全状况;(十)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的资料整理、分析以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建立健全大坝安全技术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十一)组织协调做好本企业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做好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和破坏水电站大坝的正常安全管理工作;

7、(十三)组织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和工作考核;(十四)按要求上报有关报告(异常)、报表、材料。第三章 大坝的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勘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在各设计阶段,审批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大坝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洪水推算和设计洪水的确定;(二)坝址区工程地质条件及基础处理设计;(三)地震烈度的确定和建筑物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及抗震措施;(四)库区的塌方或滑坡的预测和监视措施;(五)坝址、坝型的选择;(六)大坝的设计参数、各种荷载、设计方法和结构型式的合理选择,泄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设计;(七)大坝和地基的监测设计;(八)水

8、库调度运用计划和调洪方案。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包括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第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项目法人单位要委托监理单位对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管理。成立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项目法人单位在开工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三条 水电站大坝观测系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设计、专项检查。工程竣工后,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观测设施不完备或观测项目不完全的大坝,应当限期整改

9、,确保大坝施工期间的大坝观测系统正常运行。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大坝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水库首次蓄水和工程竣工前,应对工程进行安全鉴定,并将鉴定报告和专题报告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上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水库首次蓄水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及交付运行单位使用。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对大坝现状和工作条件是否符合长期运行要求做出评价,提出鉴定书,并收入验收文件。第四章 大坝运行管理第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坝监测、水库调度及防汛管理、大坝安全检查、安全注册及评级

10、、大坝维护、加固和改造、大坝信息化管理、预险预警和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大坝运行必须执行批准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以及防洪调度原则和批准的水工模型试验成果提供的闸门运行方式和开启程序。第十七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方案进行。 第十八条 各水电企业要建立健全大坝防汛管理制度和防汛责任制,水电站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遇超标洪水有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坏减轻到最小程度。每年汛前,水电站应当按照水电站防汛要求,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防汛设施(包括启闭设备、闸门、排水

11、系统、通讯系统等)、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机电设备、孔洞封堵及水库上下游岸坡、防汛措施落实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确保设备完好、动力可靠、通信畅通、照明充足,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每年汛期前后,水电站应对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应及时妥善处理。第十九条 水电站必须加强大坝安全监测的全过程管理。监测设计应保证监测项目布置合理,监测手段切实有效;各种监测设施的选型、埋设

12、、安装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施工安装和观测。对监测设施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经常性维护。大坝首次蓄水,以及每年汛期,应事先提出专门的监控要求和计划。当出现地震、非常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征兆时,在加强巡视检查的同时,增加观测的次数,必要时还应增加观测的项目。对于运行中的大坝,如缺少必要的监测项目,或监测设施受损失效,无法满足安全监测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监测的自动化。第二十条 大坝观测资料分析分经常性观测资料分析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两种。经常性的观测资料分析,水电站可结合日常观测资料整理、年

13、度资料整编和年度详查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判断,确有问题的,及时处理并报告。长期观测资料分析每五年进行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定期检查进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应满足揭示观测量变化规律、评价大坝工作性态、指导安全运行的要求,并提出监控范围。长期观测资料分析须经过专家系统鉴定,鉴定结果及分析结果要备案。第二十一条 大坝运行单位每年开展对水工建筑物的设备评级工作;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分一类、二类、三类。大坝运行单位对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检查,掌握工作状况,发现隐患,消除缺陷,大坝运行单位应每年汛后组织对大坝进行评级,水工建筑物按照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进行评级,编写评级报告并备案。在遇特大洪水

14、、强烈地震、建筑物严重异常或重大缺陷处理后,由上级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组织有关设计、科研、运行等单位或专家及时进行评定和鉴定,编写评级或鉴定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经评级为二、三类的,大坝运行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编制维修、消缺处理方案、措施进行处理,遇较严重缺陷或严重问题上报上市公司、分公司和省发电企业审查、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要按照规定应做好大坝安全异常情况的报告。当出现大坝监测值异常、大坝出现严重裂缝、有较大漏水或透水、边坡护坡坍塌、水工建筑物不均匀沉陷或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或工程措施,并根据严重程度及时上报。第二十三条 各水电

15、站应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从事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对各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必须有上岗资质。第二十四条 各水电企业建立健全大坝安全档案。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的资料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鉴定记录及定期检查等相关报告,加固和改造设计及施工监理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档案应准确、完整。定期应收集、整编、整理和归档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大坝观测资料月、季、年度资料分析报表、分析报告;(二)大坝日常检查记录表、维护记录表、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检查、维护记录、报告;(三)大坝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年报、有关会议纪要;(四)大坝缺陷处理、补强加固、改造等的申请批复文件、设计报告、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记录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验收报告等;(五)有关专项检查专题报告,包括注册复查报告、年度详查报告、专项检查、检测报告等;(六)上级单位及本单位大坝运行管理有关文件。第五章 大坝安全检查第二十五条 管理水电站大坝的各企业,必须建立大坝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 水电站的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