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系统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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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系统通过验收 广西新未来信息产业公司开发的“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系统”项目,2X年1月30日在XX市通过了国家信息产业部委托广西信息产业局组织的项目验收。 系统由应用软件和数据库两部分组成。其中应用软件由基础、驾驶员、承包者、车辆、违章、事故、运行、驾驶员工资、保险、货物运输、危险品运输安全、gs监控等12个管理子系统12个功能模块组成,数据库由基础数据、驾驶员资料、承包者资料、车辆资料、违章资料、事故资料、车辆运行计划及记录、保险资料、货物运输资料、gps监控数据等10部分组成。系统在使用指纹对比技术和ps监控技术方面较有特色。 从202X年下半年至202X年底,销售该系

2、统收入千百万元,年上交税金百万元,年净利润370万元,系统已在广西、贵州、四川、陕西、云南等1多个省的40多个交通运输企业应用。其中,广西玉林运美运输公司一辆价值0万元的客车被盗,在gps终端的卫星天线被剪断的情况下,通过对仍在工作中的gpr通讯模块的位置的分析,4个小时即找回被盗车辆。 (罗海鹏) 第二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油罐汽车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懂管理,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条、油罐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

3、驾龄,且安全行车10万公里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 第三条、油罐汽车驾驶员必须学习油品安全知识,掌握油品装卸操作规程,经专业培训考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公司每月至少组织驾驶员一次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演习,不断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 第五条、运输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应在人民币100万以上,车上货物保险及自愿保险以最高价值投保,其他保险项目视实际情况投保。 第六条、油罐必须实行周期检查,并持有有效的汽车油罐计量检定证书及计量容积表,并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保证油罐质量符合要求,配备附件性能完好,运作安全,使用方便。 第七条、油罐汽车的火花熄灭器完好有效,配备两个以上干

4、粉灭火器。 第八条、按公司制定的标识要求,统一喷涂规定标识,车门喷涂企业名称及编号,车顶安装“危险品”标识灯箱。 第九条、油罐车进出罐装,卸油现场应有现场工作人员引导,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汽车停靠位置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周围20米范围内无明火。 第十条、罐装时,鹤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装油高度必须符合规定,不得超装,以防止在行车中溢油。 第十一条、甲乙类油品装油完毕后,必须稳油分钟后才能提升鹤管,然后撤除静电接地线。 第十二条、卸油时,驾驶员应协助卸油工接好静电接地装置,连接输油管线,备好灭火器材。卸油时必须采用密封卸油方法

5、,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第十三条、卸油前,稳油5分钟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内,能自动卸油的不准泵送卸油。 第十四条、卸油毕,排空管线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静电接地线,收整设备,办妥交接手续并记录。 第十五条、雷雨期间暂停进行甲乙类油品装卸作业。 第十六条、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能按电喇叭,修车,不能敲击金属,石块等,对器具做到轻抬轻放,照明必须使用防暴灯具。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配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能远离车辆,要加 强巡视,严格现场明火管理,严防事故方生。 第十八条、适时清洗油罐沉积物,改装不用油品应按规定进清洗。清罐时应按清罐要求进行,以防中毒和气体爆

6、炸事故。 第十九条、停车期间,油罐汽车应与高压线,高大建筑物,树木,人口稠密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条、驾驶员要穿着棉布衣服,不得穿化纤类服饰。 第二十一条、油罐汽车应实行定点停放,满车避免高温暴晒。 第二十二条、车队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油罐发生事故,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处理,并即使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X年1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

7、通过,现予公布,自202年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部长郭声琨 局长杨栋梁 202年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

8、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9);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80);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t/t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7);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

9、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25);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b/t1905)。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

10、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

11、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

12、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

13、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

14、、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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