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此也就 显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缘 故很多,致使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 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体会谈些体会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 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辨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裁决的重要依据, 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样有承发 包两边,有的涉及分包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进程复杂,定价进程特殊,因此鉴定涉及材料量 大,内容多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正在发生 深刻转变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界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猛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 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数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 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委托方式一样采纳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按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对送鉴材料的要求(1) 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 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 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 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品级证书;(5) 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形所必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两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付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有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 规限制的,能够不予受理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受理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若是省人大量准实施的建筑市场治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治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治理部门,就属于地址法规已明确规定能够 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 册的也能够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说明,各省的规定 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治理不标准的现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需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同意委托鉴定机构在同意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不是受理作出决定凡同意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同意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同意当事人单独 提供的材料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定《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 议》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那么科学,即用专门知 识采纳科学方式进行鉴定;客观,即依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定;公正,即要 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而且最好同时听取,公布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 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腕到依据标准必需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一)初始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鉴定人应具 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按时,第一鉴定 人对鉴定情形负要紧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鉴定方案的确信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核 心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
因为建设工程情形 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阻碍着鉴定结论,因此鉴定方案必需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 人批准后方能实施案情调查(1) 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一是幸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 址必需经两边当事人一起澄清;三是确信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需经两边当事 人一起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2) 案情调查采纳的形式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别离陈述案情及争议的核心,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维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址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形,能够举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 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记要,会议记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 依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3) 诉讼当事人两边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4) 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标准;(5) 合同约定的要紧材料价钱;(6) 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7) 依照工程具体情形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二)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不合时,能够聘 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依照论证意见,最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四) 补充鉴定、从头鉴定、终局鉴定补充鉴定发觉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 情形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 定文书的组成部份从头鉴定和终局鉴定ssSSB豊I)a^ss n^siw■SIRX£S^m厲勵asm層皿・ sgls^^gffa as^ssss^s^L_'■0 ・ uiss ・ ssss^sls ・ iinw^i小 gs^sssp ・ WKmAEiKKSS小 &SBRSi93£SBE«KXS ,SSS3.isEasK ・ ttwssu^iMKSIS ・ Ss..istt91..«s ・ ElxfiBSSH ttivaam 塁m 询$syB3iew»SRS 5 ffsss・ SSSS0 ・ 1SK«S$SHS.SSASeMiiMH ,ss£99— ・ ^SM^SHSEBRSHmKSES ・ SSIsss.SSSMEH n Uss w^s ri— ,8H« ,SH«S ・ S3SISM9I9(一)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二)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三)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四)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 重点突出、观点明确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展,司法公正是每一个公民的一起呼唤,而 司法鉴定公正那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法和保障清理整顿标准建筑市场经 济秩序,是这几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而标准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无疑 将对那些欲行不轨的人提出警示"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