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柏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标准贸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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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 J N P A C GROUP永柏阈除if建(中阈)有限公司标准贸易条件生效日期:2007年8月1日1.本标准贸易条件所使用的下列用语具有下列涵义:“公司”:指永柏阈除it逋(中阈)有限公司。“客户”:指任何应其本身要求或应其代表要求,“公司”为其提供服务的人。“货物”:包括货物、器具、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及非由 公司提供的或代表 公司提供的集装箱、挂车、罐 或托盘(包括类似的储藏及集装货物的器具) 等。 “危险货物”: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并颁布的最新版 国际海事危险货物规则所定义的危险货物,包括危险品、易爆品、易燃品、放射性货物 及具有损害特性的货物。“海牙规则”:指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

2、五日于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的 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货主”:指货物所有人“服务”:指公司作为委托人或作为代理人所提供的服务,包括由 公司承办或安 排的空运、海运、及陆运服务。1.1 所有公司承办的业务均受本标准贸易条件的约束,并且这些标准贸易条件均 当然地并入到公司与客户之间鉴订的任何协议当中。1.2 在任何时候本标准贸易条件中的一条或多条条款无效或违法,其它条款的效 力及合法性均不受任何影响。1.3 公司可签发以公司作为承运人的运单、提单或其它运输单证,此类单证一经 签发,该单证中的条款与本标准贸易条件的条款不一致时,则该单证中的条款应优先得以适用。1.4 当公司 作为承运人时, 公

3、司 有权依照准据法及相关立法的规定,享有所有的法律赋予承运人的免责、除外责任、责任限制等权利。1.5 就海运及内河运输而言,当公司没有签发自己的提单而被视为是承运人时,应根据 海牙规则 的第三条及第四条确定公司 的责任。 当本标准贸易条件的条款与海牙规则的第三条及第四条有冲突时,后者当优先得以适用。 海牙规则的第四条第(5)款的责任限制额一定是指一百英镑的票面价值。3 .客户 同 公司 进行任何业务往来时均须保证自己要么是货主、 要么是经货主 授权的代理, 并确保已经被授权不仅代表其自身而且代表货主 接受本标准贸易条件的各条款的约束。4 .客户 进一步保证:a客户所托运之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对

4、由于包装不当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或任何其它与此相关的索赔, 公司 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b客户所托运之货物应当适于运输、适于保管并适于客户 指示下的任何操作。c客户所托运之货物,应当符合相关准据法及港口、航空港、海关及其它有关当局的相关规定的要求。1.1 客户 须补偿 公司 因遵照 客户 的指示进行操作而蒙受的任何索赔、 责任、 损失、损害及成本和费用; 补偿 公司 因 客户 自己违反保证及不履行义务、 提供不准确信息、提供的指示不全面等而使公司 蒙受的任何索赔、责任、损失、损害及成本和费用; 并补偿 公司 由于 客户和 货主的疏忽而使公司 蒙受的任何索赔、 责任、 损失、损害及成本和费用。

5、1.2 客户 保证不向 公司 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 公司 的受雇人、代理人及分包人进行索赔。 如果此等索赔一旦发生, 客户 须就此等索赔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对公司予以补偿。 本标准贸易条件中能够使公司 受益的相关条款对公司 的受雇人、 代理人及分包人同样适用, 就如同这些条款是为公司的受雇人、 代理人及分包人所设立一样。 为达此目的, 公司 在为其自身签订合同的同时, 同时也是以其每一个受雇人、代理人及分包人的代理或受托人的身份签订合同。1.3 对于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公司 提出的超出本标准贸易条件的范围的索赔、费用及要求, 客户 均须为 公司 进行抗辨、对公司给予补偿并使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此种补偿的

6、范围包括由于 公司 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及分包人的疏忽而引致的索赔、费用、及要求。1.4 对于针对 公司 的共同海损索赔, 客户 须进行抗辨、对公司 给予补偿、并使公司 利益不受侵害。应公司的要求, 客户 应当提供相应的共损担保。6. 除了在事先有特殊的书面约定, 客户 保证其提供的货物不是危险货物,不是较为危险的货物, 不是可能引致损害的货物。 对于 客户 提供的非事先特殊书面约定的货物, 无论 公司 是否已经意识到此类货物的性质, 客户 均须对所托运的此类货物而造成的或与该等货物有关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损失、 损害承担责任, 并补偿 公司 因此而蒙受的损失、费用、支出、索赔、罚款及其它责任。

7、此类货物可由公司 独自决定进行销毁或由 客户 承担费用及风险由 公司 独自决定对此类货物另行处理。 如果货物是经事先书面特别约定的货物, 公司 仍可以在该等货物对生命、健康、 财产或者其它货物构成危险时, 在货物可能引致损害时, 包括货物可能引致虫害时, 由 客户 或 货主 承担风险及费用独自决定将货物销毁, 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7. .除非事先有书面的特殊约定, 公司 不接受 客户 托运的金银、纸币、硬币、支票、债券、可流通单证、证券、宝石、贵重金属物品、珠宝、贵重物品、古董、贵重艺术品、 牲畜及植物。 如果 客户 将此类货物托运给公司 并要求公司对此类货物进行操作, 除非有事先书面特别

8、约定, 否则, 无论此类货物的价值在附随货物的单据中是否有显示、 是否申报或标明, 公司 均不负责与此类货物有关的任何责任(包括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灭失、 损坏、 错误交付、 错误指示及延迟交付等) , 。8.1 如果 客户 或货主 没有在应当提货的时间和地点提货,则在客户 或货主 独自承担风险的情况下, 公司 有权 (而非义务) 在无需通知 客户 或货主 的情况下对装载于集装箱内或集装箱上面的货物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搬移并保管。 公 司 对前述保管的货物的任何责任即告完全终止,保管费用由 客户 或 货主 承担。8.2 当货物没有被标明正确的到达地址或在到货通知送达客户 后 14 天没有 客户或 货

9、主 前来提货,在公司 看来货物不能被交付时, 公司 将有权(而非义务)对货物进行变卖或处理, 客户 须承担由于对货物进行变卖及处理和保管而产生的支出和费用。8.3 对于 客户 对公司 的所有的欠费及尾款, 公司 有权留置 客户 托运的任何一票货物, 而无论所留置的货物是否涉及所拖欠的费用。 如果公司发给客户 的付款通知14 天后相关款项仍没有支付给公司 , 公司 有权对相关货物进行拍卖,拍卖后所得收益 (扣除拍卖费用后) 将被用于偿还欠款, 公司将不承担由于货物被拍卖而引致的贬值损失。客户尚欠公司的债务不得因货物被拍卖而免除。9 客户 应立即向 公司 付清所有到期应付款项, 不得将该到期应付款

10、项与其对公司的索赔, 反索赔进行任何冲抵。 公司 发票一经由 客户 收到, 客户 须将相应款项支付给 公司 ,对于收到发票后 30 天内未付之款项, 公司 有权就未付款项从客户收到发票之日起按每月 2%的比例收取违约金。10.1 公司有权就其以任何形式承办的全部或部分服务以任何条件进行分包。10.2 对于货物的运输、保管、及操作, 公司 保留其自行决定所采取的方式、路线及步骤的权利, 公司 可自由选择采用何种方式、路线及步骤。1.1 1 除非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延迟、错运、误交付或任何索赔是由于公司 及其受雇人、 代理人及分包人的过失所造成, 否则 公司 不对任何灭失、 损坏、 延迟、错运、

11、 误交付或任何索赔承担责任。 但在任何情况下公司 承担的赔偿责任都不超过本标准贸易条件第 11.3条所列的责任限制。1.2 2 无论本标准贸易条件中的其它条款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但在满足本标准贸易条件第 2.3条及 2.5条的前提下,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对下列情况承 担赔偿责任:a.任何间接性的、或经济损失(包括市场损失、利润损失、收入损失、业务及善意损失)b.任何由于火灾、洪水、暴风雨、台风、爆炸或罢工造成的任何灭失、损害、费用及索赔。无论什么原因引起的或不论是公司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及分包人的任何行为、大意、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1.3 3 对根据本约定的条款不能免除或除外的责任,对受灭失

12、、 损坏、延迟交付的货物的索赔, 无论什么原因使公司 承担的责任绝对不超过按下列数额计算的总额的最低者。A 每件或每单位为500 美元;或B 每公斤毛重为 2 美元。在无损于本标准贸易条件的条款的情况下, 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1.4 4 通过特别的书面协议, 公司 可承担超出本标准贸易条件第11.3 条规定的责任, 只要 客户 按公 司 的要求承担额外费用;经 客户的书面请求, 公司 可提供此费用的细节。1.5 5 对 公司免费提供的服务, 公司 不承担任何责任。1.6 6 由于湿气的影响,导致货物表面出现锈、氧化物、掉色或类似情况的,不属于货

13、物损坏而应当是货物的内在属性所造成; 对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确认, 并不能表明在接受货物时货物表面没有锈、氧化物、掉色或类似情况。12 任何针对 公司 的索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 提出,并应当自交付货物之日起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或发生导致索赔的事由之日起 (以最早者为准) 的十四日内提出。 否则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旦出现货物损坏或灭失, 公司 将 被允许进行调查并检查此等损坏或灭失。13 针对公司的索赔,必须在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或发生导致索赔的事由之日起(以早者为准)的 9 个月内提起,否则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4 针对公司提起的任何诉讼,无论是基于合同还是基于侵权而提起,均适用本标准贸易条件关于 公司 的抗辩、免责及责任限制方面的规定。褊纂: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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