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犯罪论课件概要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08380233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1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总论犯罪论课件概要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刑法总论犯罪论课件概要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刑法总论犯罪论课件概要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刑法总论犯罪论课件概要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刑法总论犯罪论课件概要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法总论犯罪论课件概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总论犯罪论课件概要(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讲犯罪构成特别提示1. 复习要旨:犯罪构成体系,又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2. 重要考点:犯罪概念的层次化,定罪方法。一、定罪体系: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一)两层次体系1. 简图客观层次:客观要件一一客观阻却事由主观层次:主观要件一一主观阻却事由2. 详图客观(违法)层次: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主观(责任)层次: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一一主 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严格讲,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要件,因果关系只是解决某个

2、结果能否归责于某个行为的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后,因果关系便完成使命,失去存在价值。因此,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桥梁,而非实体要件。3. 图解:定罪原理犯罪由哪些要件构成,以下对话便可以回答:在一个宁静的午后,8岁的小孩在客厅玩跳舞机。情景一:一只猫从他身边跳过,打碎 了一只花瓶。小孩的妈妈闻声从厨房出来,看到破碎的花瓶,脸色很难看。小孩赶紧嚷道:“这不是我干的! ”情景二:小孩手舞足蹈,不慎摔倒在地,碰碎了花瓶。妈妈出来,看到破 碎的花瓶,脸色很难看。小孩赶紧嚷道:“我不是故意的! ”第一个情景中,小孩的抗辩理由是他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 这表明,一个行为要构成 犯罪,首先需要具备一个要

3、件: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也称违法事实)。如果一个行为没有制造 法益侵害事实,就不可能构成犯罪。由于法益侵害事实大多是客观事实, 该要件也称为违法 要件或客观要件,意指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又称违法性)。第二个情景中,小孩的抗辩理由是不应该用故意的责任谴责他。这表明,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制造法益侵害事实外,还应具备一个要件:就该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谴责行为人。如果无法谴责行为人(例如属于不可抗力),则无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谴责的条件称为责任要件。能够谴责行为人的条件是,他制造的法益侵害事实是故意所为,对于严重法益侵害事实(如致人死亡),过失为之也要谴责。由于故意、过失均是主观事实,因此责 任要件

4、也称为主观要件,意指行为人的可谴责性(又称有责性、主观罪过性、非难可能性)。判断犯罪的顺序显然是先判断违法要件,后判断责任要件,这就形成一种阶层顺序: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因此可以说,犯罪由客观违法层次和主观责任层次构成。前者所要认定的是: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只有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才值得刑法关注。主观责任层次所要认定的是:行为人对该法益侵害事实是否具有主观罪过性。只有具有主观罪过性,刑法才 能就该法益侵害事实谴责行为人,让其承担刑事责任。(1)客观(违法)层次在犯罪的客观层次里,第一,要有一个人来实施犯罪,这就是行为主体(也称为犯罪主体)。从外部来看,行为主体属于客观要件 ,至于

5、行为主体大脑里的主观因素(故意、过失),则是主观要件。第二,行为主体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第三,危害行为一般要有行为对象。第四,危害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第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样,行 为主体一危害行为一行为对象一危害结果,客观要件就具备了。因果关系是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桥梁,不是独立要件。由此便可以得出结论:这个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是,这时的结论还只是暂时的结论,因为如果存在一些阻却事由的话,便又可以排除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这些阻却事由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例如,甲杀 了乙,首先在客观要件上,存在行为主体(甲)、危害行为(杀人)、行为对象(乙)、危害结果

6、(乙死亡)、因果关系(乙死亡是由甲的行为导致的),因此甲的行为暂时判断为具有法 益侵害性。但是,接下来调查发现甲杀乙属于正当防卫,那么最终认为甲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之所以能够成为排除犯罪事由,是 因为它们在根本上并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在判断完客观层次后,接下来就该判断主观层次。(2)主观(责任)层次一个行为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就表明其具有主观罪过性、非难可能性。但这时的结论还只是暂时的结论,因为如果存在一些阻却事由的话,便又可以排除非难可能性。这 些阻却事由主要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例如,甲为了 复仇而杀了乙,首

7、先在客观上具有了法益侵害性,其次在主观上因为存在故意,便具有了非难可能性。但是经查证,甲的年龄只有10周岁,这么小的年龄,刑法无法谴责他。或者甲是完全的精神病患者,刑法也无法谴责他。甲不用负刑事责任。(二)两层次体系与四要件体系的比较四要件体系是指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1比较(1)四要件的犯罪主体包括行为主体和责任年龄、责体系中,行为主体 属于客观要件,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属于主观阻却事由。(2)四要件的认识错误包括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而两层次体系中法律认识错误被转换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置于主观阻却事由里。(3)四要件体系将正当防卫等阻却事由置于四要件体系之外,而两层次体系

8、将正当防 卫 等阻却事由置于体系内的客观层次里。(4) 四要件体系没有主观阻却事由,而两层次体系在主观层次里设置了主观阻却事由。2.弊端四要件体系在判断犯罪时,没有形成“违法要件t责任要件”的阶层式判断,而是堆积木 式拼凑判断,由此出现许多弊端。试举一二例。(1)犯罪主体例如,甲(15周岁)让乙(20周岁)为自己的入户盗窃望风,乙答应并照办。甲偷到 十万 后给乙分了一半。按照四要件体系,犯罪主体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人。依 此,甲无罪。乙应有罪,但给乙定罪会出现障碍。给乙不能定盗窃罪的主犯或实行犯。若给 乙定从犯或帮助犯,就会面临一个问题:主犯或实行犯在哪里?而两层次体系就可以很好地解决

9、该问题(见下文)。其实,行为主体只是制造法益侵害事实的一个条件,并不要求其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八岁的小孩照样会杀人,照样可以制造法益侵害事实。(2)犯罪客体四要件体系将犯罪客体(侵害社会关系或合法权益,新理论称为法益)视为构成要件,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并列。但是,一个行为人只要具备了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三个条件,就必然具备客体这个条件,也即对法益产生危险或实害。既然客体能够被 其他三个要件推导出来,那么它就没有资格与它们相并列、平起平坐。说到底,客体只是具 备其他要件后的一个效果,而不是起始性条件。概言之,剥离掉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的行为主体应放进客观违法要件中,再去掉犯罪客

10、体要件,四要件体系就剩下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如果能进而坚持下文所述的客观主义立 场,那么四要件体系就演变为两层次体系了。二、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一)坚持客观主义在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应先判断客观违法层次,后判断主观责任层次。如果行为不符合客观层次,即使符合主观层次,也应作无罪处理。这种客观优于主观的立场,被称为客观主义立场。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由于没有形成“违法要件T责任要件”的阶层式判断,在实践中容易形成先判断主观、后判断客观的思维,其理由是“没有主观指导,哪来客观行为”。其实,该理由并不可靠,因为过失犯罪便不是如此。这种主观优于客观的立场,被称为主观 主义立场。举例说明

11、:甲欲杀害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树桩是乙,向树桩连开十枪。主观主义认为:首先,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 ,符合了主观要件;其次,判断客观要件, 甲有开枪杀人行为,符合了客观要件,那么甲便构成犯罪;最后,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客观主义认为:首先判断客观层次,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一个行为要属于犯 罪行为,就必须是危害行为;要属于危害行为,就必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实害或危险。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本案中,甲有开枪行为,但开枪行为不一定就是危害行为,朝天上或地上开枪就不属于危害行为。开枪行为要成为危害行为,必须对他人的生命产生威胁。甲现在开

12、枪打的是树桩,四下又无人,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险,所以不是危害行为。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甲应直接得出无罪结论。有人可能会想,那甲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啊!但是注意:犯罪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只有杀人故意,而没有杀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惩罚的是危害行为,而非思想。【注意】主观主义不是指定罪时只看主观,不看客观;客观主义也不是指定罪时只看客观,不看主观。定罪时还是要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主观主义以主观优先,客观主义以客观优先。主观主义在二战前曾是世界刑法学界主流学说,但是由于主观主义容易主观入罪,侵犯人权,弊端日益严重,二战后便退出了主流地位。当今世界,客观主义已成为主

13、流学说。我 国以往旧理论是通说, 采取主观主义立场, 产生了种种弊端。今天,司法考试选择新理论, 采取客观主义立场,这对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说明1】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彻底程度,可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 新理论。我国刑法理论的变革走的是渐进式道路,目前正处于从旧理论向温和新理论迈进的阶段。也正因如此,司法考试的命题立场也是温和的新理论。至于观点超前、立场激进的彻底的新理论,其采用尚待时日。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206页。【说明2】正确看待犯罪构成体系在考试中的运用。犯罪构成体系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 的理论标准和思

14、维过程,不会成为考试的直接对象。即使在解答第四卷的案例分析题时,只需列出体系内的具体要件,如主体、行为、结果等,不会考查犯罪构成体系本身。因此,掌 握新理论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价值在于掌握一种做题的思维理念,而非直接考点。( 二)客观主义在考试中的应用:犯罪概念的相对化(层次化)根据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概念可以层次化理解。符合客观要件的行为, 因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视为一种暂时的“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观要件又符合主观要件,行为就是最终的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例如,甲(10岁)盗窃了一台电视机,让乙(20岁)保管,乙答应保管。对乙如何处 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的行

15、为对象是“犯罪所得”。根据传统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来认定,因为甲未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所以所窃的电视机便不属于犯罪所得。这样,对乙就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这种结论显然不 合理。根据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首先判断客观要件, 甲的盗窃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具有客观法益侵害性,属于客观层次上的“犯罪”,电视机也属于“犯罪”所得;只是因为甲在主观上具有阻却事由(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对甲最终不作犯罪处理。因此,乙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示】犯罪概念的层次化理解,在后面的正当防卫、共同犯罪中都会用到,是考试的 难点,务必理解。三、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在三段论推理中,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根据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 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如何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也即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是如何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法律规定)(案件事实)T ( 有罪无罪)T:大前提 T1:小前提 结论:T1是否符合(一)解释大前提理由等。解释的对象是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解释大前提的方法有前述的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